消防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官方 PDF(試題+標準答案),逐題依官方法源撰寫

目前已完成:115~106年(消防設備師・消防法規,共10個年度)

本科目涉及法規範圍極廣,除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外,測驗題常廣泛觸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建築技術規則、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等十餘部子法。有逐條對照頁者,以連結法條標籤標示;其他法規以灰底文字標籤標示法規名稱及條號,來源見各題末段。

配分:申論題(2題)與測驗題(40題)各占50分、合計100分。⚠ 消防設備師之消防法規科目與消防設備士之「消防法規概要」科目為不同考科,題型雖同為申論+測驗混合,但測驗題廣度明顯更大,5題以上觸及本標準之外的子法規,讀書規劃請特別留意。

說明:法規原文出自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或 law.nfa.gov.tw/glrs.moi.gov.tw(消防法令查詢系統/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115年第20題官方答案曾經考選部後續更正(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解析依更正後版本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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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消防設備師・消防法規,代號 50120/測驗題代號 2501)

甲、申論題部分(共2題,各25分)

申論 第一題(25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請詳述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應符合那些規定?(25分)
⏱ 建議 45 分鐘(審題 3・書寫 40・檢查 2)/正文約 1,000 字,上限 1,200 字
⚠ 申論題無官方公告的示範解答,以下為依官方法規原文整理、以答題結構改寫之參考解答,內容全部有法源依據,文字組織方式非官方版本,正式作答仍以評分標準為準。
① 審題
  • 命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之規定。
  • 反向定位:公危辦法§73 第二項七款,第一款準用§70 第一~三、五、六、十、十三款。
  • 鉤子:專用、同基地地面一層、輕質屋頂 2.5 m、四周牆壁防火構造、安全距離 8 m(防爆牆 15 cm 縮為 1 m)、30 分鐘防火門。
② 作答規劃
  1. 壹 數量門檻(約 150 字)。
  2. 貳 §73 自身規定(約 400 字)。
  3. 參 準用§70(約 350 字)。
  • 時間不夠先寫:§73 七款數字。
③ 考場版參考解答 (本文約 519 字/上限 1,200 字)
壹、數量門檻

公危辦法§73

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kg,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1,000 kg 為限。備用量:營業使用不得超過 80 kg、家庭使用不得超過 40 kg。

貳、容器保管室規定(§73 第二項)
  1. 準用§70 第一~三、五、六、十、十三款(見參)。
  2. 為販賣場所專用。
  3. 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4. 屋頂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 2.5 m 以上;有屋簷者亦同。
  5. 四周應有牆壁,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6. 外牆與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 8 m 以上;外牆以厚度 15 cm 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同等強度防爆牆構築者,得縮減為 1 m。
  7. 出入口設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參、準用§70 之規定

公危辦法§70

  1. 設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2. 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 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4. 保持 40℃ 以下;容器防止日光直射。
  5. 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儲存,直立放置、不可重疊;採防止翻倒、掉落之措施。
  6. 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7. 場所專用,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肆、意旨

LPG 比重大於空氣、洩漏易積聚低處;以輕質屋頂洩爆、防爆照明與漏氣警報、通風、溫度管理及安全距離,將大量容器與營業空間分離。

④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數字:128 kg、1,000 kg;2.5 m;8 m、15 cm、1 m;30 分鐘;40℃。
  • 必寫判斷句:「容器保管室=專用+同基地地面一層+準用§70 七款」。
  • 常見失分:寫成可與其他用途同棟以 1 小時區劃;漏安全距離;緊急照明寫一般型。
  • 時間不夠先砍:肆、意旨;壹之備用量。
  • 分數判斷(估):七款+準用齊全約 22–25 分。
⑤ 其他寫法

可畫平面配置:販賣場所與保管室同基地、保管室距保護物 8 m(或防爆牆 1 m)、屋頂 2.5 m,圖示條文數字。

📖 完整版解析(理解用,非考場份量;原文約 966 字)——點開
【壹、容器保管室本身之規定】(公危辦法第73條第2項第2款至第7款)
  • 一、為販賣場所專用。
  • 二、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不是與其他用途同棟以防火時效區劃)
  • 三、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輕質屋頂之用意在於室內氣體累積發生爆燃時,由屋頂向上洩壓,減少對牆體及周邊人員之衝擊。
  • 四、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 五、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 六、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貳、準用第70條之規定】(第73條第2項第1款:符合第70條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0款及第13款)
  •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第70條第1款)。
  •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第2款)。
  •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第3款)。液化石油氣比重大於空氣,洩漏後易沿地面滯留,故以漏氣警報及通風裝置防止形成積氣。
  • 四、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第5款)。容器內壓力隨溫度上升而增加,故須控制溫度。
  • 五、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第6款)。
  • 六、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第10款)。
  • 七、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第13款)。
【參、與總儲氣量門檻之關聯及設置容器保管室之立法意旨】

依題示,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在128公斤以下者,因數量相對有限、風險可控,得直接置於營業處所內;一旦超過128公斤,即代表現場儲放之可燃性氣體總量已達須另行強化管理之規模,故超過部分(最高以總儲氣量1000公斤為限)即須另設符合上述位置、構造及安全管理規定之容器保管室集中存放,將高風險之大量氣體容器與一般顧客可及之營業場所實體區隔,降低火災、爆炸風險外溢至消費者或鄰近場所之可能性。此一「數量分級、位置分流」之管理邏輯,與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法規對「量大則管制加嚴」之一貫立法原則相符:販賣場所本身仍以便利消費者選購為主要功能,但當儲放量超過安全臨界值後,即改採倉儲式之獨立空間管理,兼顧商業便利性與公共安全。

來源:《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1項、第2項(容器保管室七款),第70條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0款、第13款(準用)
申論 第二題(25分)
為提高場所之消防安全並能及早偵知火災、即時避難、增加待援時間,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就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而言,請說明那些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5分)
⏱ 建議 45 分鐘(審題 3・書寫 40・檢查 2)/正文約 1,000 字,上限 1,200 字
⚠ 申論題無官方公告的示範解答,以下為依官方法規原文整理、以答題結構改寫之參考解答,內容全部有法源依據,文字組織方式非官方版本,正式作答仍以評分標準為準。
① 審題
  • 命題: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 反向定位:設置標準§19 第一項七款、第二項。
  • 鉤子:五層以下 300/500 m²;6~10 層 300 m²;11 層以上全設;地下層無開口 100/300 m²;複合用途 500+300;甲類及地下建築物 300;第七款避難弱者機構全設。
② 作答規劃
  1. 壹 第一至三款(約 300 字)。
  2. 貳 第四至七款(約 450 字)。
  3. 參 免設規定(約 200 字)。
  • 時間不夠先寫:七款門檻數字。
③ 考場版參考解答 (本文約 667 字/上限 1,200 字)
壹、依樓層數與面積

設置標準§19

第一款 五層以下建築物:

  • 供甲類及乙類第十二目(幼兒園)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 300 m² 以上。
  • 供乙類(第十二目除外)至丁類使用,任何一層 500 m² 以上。
  • 第二款 六層以上十層以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 300 m² 以上。
  • 第三款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全部應設。
貳、依樓層特性與用途(第四至七款,各款獨立)

第四款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 供甲類第一目、第五目及戊類(限供上述用途者)使用,樓地板面積 100 m² 以上。
  • 供甲類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場所使用,300 m² 以上。

以下三款不以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為限:

  • 第五款 供戊類第一目(複合用途含甲類)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0 m² 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合計 300 m² 以上。
  • 第六款 供甲類及戊類第三目(地下建築物)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300 m² 以上。
  • 第七款 供甲類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不論樓層及面積均應設。
參、免設規定
  1. 前項場所除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已依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標示溫度 75℃ 以下、動作時間 60 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2. 理由:上述滅火設備動作時可連動發出警報;但甲類、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人員多或避難困難,仍須早期偵知,不得免設。
④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數字:300/500 m²;300 m²;11 層;100/300 m²;500+300 m²;300 m²;75℃、60 秒。
  • 必寫判斷句:「第七款避難弱者機構不論樓層及面積一律應設」。
  • 常見失分:五層以下兩組門檻混用;把第五至七款併入第四款(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第四款 100 m² 之對象寫錯;免設排除對象漏「應設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
  • 時間不夠先砍:參 2 的理由。
  • 分數判斷(估):七款齊全+免設約 22–25 分。
⑤ 其他寫法

可做門檻表(款/適用場所/面積門檻),七列一目了然,再於表下補免設規定。

📖 完整版解析(理解用,非考場份量;原文約 1324 字)——點開
【壹、依樓層數及樓地板面積門檻】(設置標準第19條第1項第1~3款)
  •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12條第1款(甲類)及第2款第12目(幼兒園)使用,任一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2款(第12目除外)至第4款(乙、丙、丁類)使用,任一層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六層以上、十層以下建築物:任一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三、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不論面積大小,一律應設。
【貳、依樓層特性及特定用途場所】(第4~7款)
  •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12條第1款第1目(戲院KTV等)、第5目(餐廳飲食店)及第5款(限供第1款第1目或第5目使用者)使用,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1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五、供第12條第5款第1目使用之建築物(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六、供第12條第1款及第5款第3目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即地下建築物含甲類用途者)。
  • 七、供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不論面積大小,一律應設,反映這類場所收容對象多為行動不便、難以自主避難之高風險族群。
【參、例外免設規定】(第19條第2項)

前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攝氏75度以下、動作時間60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避免對已具同等早期偵知及抑制效果之場所重複要求設置。此一免設規定之立法邏輯在於:自動撒水等滅火設備動作時本身即會啟動水流指示、壓力開關等連動裝置發出警報,且撒水頭動作代表火勢已達一定規模,其偵知與抑制效果實質上已涵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早期預警功能,故毋須疊床架屋重複設置;惟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因收容人員多、避難路徑長或濃煙易積聚等特性,風險相對較高,縱使裝有自動撒水等設備,仍應維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獨立偵知能力,不適用此一免設例外。

【肆、小結:早期偵知與待援時間之政策意義】

綜觀第19條之規範架構,可見立法者係以樓層數、樓地板面積、樓層特性(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場所收容對象之避難能力(如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作為多重篩選門檻,凡具有「面積大」「人員密集」「避難困難」任一特徵之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均納入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範圍。此一設計呼應題旨所稱「及早偵知火災、即時避難、增加待援時間」之目的:面積大、樓層高之場所,火勢一旦擴大即難以撲滅,及早偵知可爭取黃金避難時間;而收容行動不便者之場所,因避難速度較慢,更需要以自動化的早期警報彌補人工發現、通報之時間差,此亦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將此類場所列為「不論面積、一律應設」對象之核心考量。

來源:《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條(設置標準§19)

乙、測驗題部分(共40題,原始題號保留以利對照官方答案卷;第32題答案經考選部公告更正,答A亦給分)

第1~10題
第1題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年A月B日及C月D日前申報,且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E個月,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前述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則A+B+C+D+E為何?
(A) 84
(B) 80
(C) 75
(D) 60
申報期限 6 月 30 日與 12 月 31 日 檢修間隔甲類 5 個月,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五點,答 A
官方答案:(A)。依106年當時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甲類場所每年應辦理2次檢修申報,申報期限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且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5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11個月,見),故A=6、B=30、C=12、D=31、E=5,合計6+30+12+31+5=84,與官方答案(A)84相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5 📌 規定改了。當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五點(已廢止):甲類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申報、檢修間隔不得少於 5 個月;現行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5 條附表一依場所目次分列申報期限(甲類一至三目三月底及九月底、四至七目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間隔改為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2題
人民因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周圍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A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B年者,不得為之,則A+B為何?
(A) 10
(B) 9
(C) 8
(D) 7
知有損失時起 2 + 5 = 7,消防法 19 條(106 年版,現行條文已無時效款),答 D
官方答案:(D)。消防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消防人員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致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依106年當時有效之第19條第4項:「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故A=2、B=5,A+B=7,與(D)相符。⚠ 法規時序:現行消防法第19條(113年11月29日修正版)已無此時效規定,本題以106年考試當時條文為準。 消防法§19
第3題
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其補充規定,有關審查及竣工查驗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等之配管,配合建築物結構體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 ②申請建築物修建、室內裝修等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之審查及查驗案件,有關變更部分,僅為探測器、撒水頭等系統部分配件之增減及位置之變動者,申請審查時,應檢附修建、室內裝修案全部範圍之設備概要表及平面圖等相關必要文件 ③舊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無法檢附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繪製之 ④消防設備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等之結果資料,應以書面知會結構技師或機械技師供納入建築結構整合設計考量 ⑤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須之緊急電源容量後,應以書面知會電氣設備技師供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
(A) ①②④⑤
(B) ②③⑤
(C) ②④⑤
(D) ④⑤
全部範圍 ②應檢附變更部分,④⑤技師有誤,查驗作業基準第 3、4、7 點,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選出「錯誤」之敘述組合)。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其補充規定:②之情形(申請變更部分僅為探測器、撒水頭等系統部分配件之增減及位置變動)性質輕微,補充規定另有簡化規定,毋須逕行要求檢附修建、室內裝修案「全部範圍」之設備概要表及平面圖,②之敘述將簡化情形誤述為仍須檢附全部範圍文件,錯誤;④消防設備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結構強度之結果資料,其知會對象及作業方式與基準原文規定之敘述有出入,錯誤;⑤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容量後知會電氣設備技師之書面方式,同樣與原文規定不符,錯誤。①預埋消防管線時監造人拍照建檔存證之義務,及③舊有建築物變更使用無法檢附原核准圖說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現場勘查繪製之規定,均與基準原文相符,正確,故錯誤敘述之組合為②④⑤,答案為(C)。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其補充規定
第4題
特種建築物得經何機關之許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經濟部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特種建築物 經行政院許可,建築法 98 條,答 A
官方答案:(A)。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特種建築物係指故宮博物院、中央銀行等具特殊性質、依一般建築法規範反而窒礙難行之建築物,其排除適用建築法之許可層級提升至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而非(B)內政部(僅為建築法之中央主管機關)、(C)經濟部(與建築管理無關)或(D)地方政府(層級過低),故答案為(A)。建築法§98
第5題
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63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A公尺以上B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C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D公分以上,長邊在E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F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則A+B+C+D+E+F為何?
(A) 94.1
(B) 100.6
(C) 102.6
(D) 113.6
雙口形 合計 113.6,設置標準 180 條第 2 款,答 D
官方答案:(D)。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0條第2款規定: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63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0.5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1.6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40公分以上,長邊在50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20平方公分以上。故A=0.5、B=1.5、C=1.6、D=40、E=50、F=20,合計0.5+1.5+1.6+40+50+20=113.6,與(D)相符,(A)(B)(C)之數字均不符,錯誤。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80第2款
第6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安養機構屬於何項用途分類?
(A) 甲類場所
(B) 乙類場所
(C) 丙類場所
(D) 丁類場所
安養機構 列於甲類場所,設置標準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答 A
官方答案:(A)。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6目明定甲類場所包含「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安養機構逐字列於甲類場所項下,與(A)相符;(B)(C)(D)乙、丙、丁類場所之細目分別為圖書館辦公室類、電信機器室停車場類、危險工作場所類,均無安養機構,錯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第1款第6目
第7題
有關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B)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如為公寓大廈者,則管委會應為管理權人
(C)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D)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地方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並編列預算支付
編列預算支付 應由管理權人檢修申報,消防法 9 條,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消防法並無「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得由地方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並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義務原則上係由「管理權人」自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並自行負擔費用(消防法第9條),並非由消防機關編列預算代為辦理,故(D)為錯誤敘述。(A)對應消防法第1條立法目的,逐字相符,正確。(B)對應消防法第2條管理權人之定義,正確。(C)對應消防法第15條之1第1項,正確。消防法§1 消防法§9 消防法§15-1
法規時序:消防法立法目的

當年:106 年 6 月 10 日考試適用 106 年 1 月 18 日版第 1 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選項 A 與當年條文相符

現行: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刪除第二項;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114 年 6 月 1 日施行: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第8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A) 供地下建築物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00平方公尺以上
(B) 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C) 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D) 供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天花板下方80公分 通風不足 2%,設置標準 28 條第 2 款,答 B
官方答案:(B)。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2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排煙設備,數字與(B)逐字相符。(A)第28條並無「地下建築物300平方公尺」之獨立門檻(該條係規定「供第12條第1款及第5款第3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錯誤。(C)無開口樓層之門檻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並非500平方公尺,錯誤。(D)集會堂舞臺部分之門檻為「500平方公尺以上」,並非300平方公尺,錯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8
第9題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每100平方公尺(含未達)應以圍欄區劃,圍欄高度應在A公尺以下。圍欄每隔B公尺,最少應設一個防水布固定裝置,以防止硫磺溢出或飛散,則A+B為何?
(A) 6
(B) 5.5
(C) 4.5
(D) 3.5
圍欄高度 1.5 + 2 = 3.5,公危辦法 31 條第 1、4 款,答 D
官方答案:(D)。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之規定,圍欄高度A=1.5公尺以下,圍欄每隔B=2公尺最少應設一個防水布固定裝置,A+B=1.5+2=3.5,與(D)相符,(A)(B)(C)之數字組合均非法定門檻,錯誤。公危辦法§31
第10題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多少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A) 45
(B) 50
(C) 60
(D) 100
垂直距離 每 45 公尺,設置標準 112 條第 5 款,答 A
官方答案:(A)。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2條第5款規定:「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與(A)逐字相符,(B)(C)(D)之公尺數均非條文所定,錯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2第5款
第11~20題
第11題
博物館收容人員計算方式為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多少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A) 10
(B) 6
(C) 4
(D) 3
博物館 面積和除 3,設置標準 160 條第 10 款,答 D
官方答案:(D)。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附表(收容人員計算方式)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史蹟資料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之收容人員,為「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與題幹及(D)逐字相符,(A)(B)(C)之除數均非法定數字,錯誤。設置標準§160
第12題
電氣設備使用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每多少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A) 100
(B) 150
(C) 300
(D) 500
電氣設備 每 100 ㎡ 一具,設置標準 204 條,答 A
官方答案:(A)。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電氣設備滅火器材之規定,電氣設備使用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每100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與(A)相符,(B)(C)(D)之平方公尺數均非法定門檻,錯誤。設置標準§204
第13題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A) 10
(B) 15
(C) 25
(D) 30
達多少人以上 當年管理辦法 14-1 條 30 人,現行 9 人,答 D
官方答案:(D)。106年考試當時,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之執業管理係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於消防設備人員法制定後功成身退),依當時規定達30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公會,與(D)相符。⚠ 現行《消防設備人員法》(112年6月21日制定公布,取代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1條已將組織地方公會之門檻大幅降低為「達9人以上」,人數不足9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公會;106年考試當時尚無消防設備人員法,應以斯時有效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為準,106年考試當時有效的是該辦法104年10月6日修正版,其第14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與(D)相符;該辦法已於113年8月21日廢止,現行改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21條(9人以上)。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4-1(106年考試當時有效,已廢止)
第14題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多少年?
(A) 5
(B) 3
(C) 2
(D) 1
至少保存多少年 5 年,專業機構辦法 15 條,答 A
官方答案:(A)。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5年,與(A)相符,(B)(C)(D)之年數均非法定門檻,錯誤。此一保存年限與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士個人)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業務登記簿至少保存5年」之年限相同,均反映消防安全設備業務紀錄5年之一貫保存標準。消防設備人員法§1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5(現行) 📌 條號變了。本題考試適用舊辦法(104.8.18 版)第 9 條;現行辦法第 15 條,保存五年未變。
第15題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防焰性能認證申請後,應將審查結果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B) 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C) 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有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其浸泡之器具,應為長80公分以上、寬50公分以上、高40公分以上之水槽
(D) 大型布幕無法以浸泡方式進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時,得以噴霧塗布之方式,其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3公斤
品質管理部門 應置防焰處理技術人員,防焰辦法 4 條第 1 項,答 B
官方答案:(B)。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之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負責監督加工品質,與(B)相符。(A)審查通知期限、(C)浸泡器具尺寸、(D)噴霧器噴嘴放射壓力等,其確切數字與本題所列均有出入(並非申請日起3個月、80×50×40公分、每平方公分3公斤),為交叉錯置之干擾選項,錯誤。
⚖ 法規時序提醒(要點已廢止):當年:106年6月10日考試適用97年6月4日修正之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將審查結果於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浸泡之器具應為長一百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水槽;第四款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五公斤。(A)(C)(D)數字均與當年規定不符。現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於112年12月21日以台內消字第11208276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至115年4月1日以內授消字第11504006001號令廢止,兩者於期間內並存;現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第5條第1款浸泡之器具應為長一百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水槽,噴嘴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五公斤;第10條第3項二個月內通知審查結果。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4、§5、§10
第16題
依消防法規「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相關認可程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
(B) 申請人應自主品質管理,自106年1月1日起每一發電機組出廠前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TAF認證之實驗室測試
(C) 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並副本送地方消防機關備查
(D) 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合格測試報告 送起造人或管理權人並留存備查,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參,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依《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不合格者列舉不合格部分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自主品質管理,自106年1月1日起每一發電機組出廠前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TAF認證之實驗室測試,其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並留存一份備查。(C)稱副本送地方消防機關備查與原文不符。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
第17題
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與幫浦相連接之配管系中所使用之凸緣須使用國家標準七九○、七九一及七九二等鐵金屬製管凸緣基準尺度
(B) 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150%時,其全揚程應達到額定出水量;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65%以上
(C) 幫浦所消耗之動力在額定出水量150%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出馬力之110%
(D) 電動機須使用單向誘導馬達或低壓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或2KV以上之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
2KV 應為 3KV,摩擦損失基準第 8 點,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第8點規定:「電動機須使用單向誘導馬達或低壓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或3KV以上之三相誘導鼠籠式電動機」,單向誘導馬達並未被排除;(D)稱「2KV以上」,與原文3KV不符,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A)對應凸緣應採國家標準CNS 790、791、792等鐵金屬製管凸緣基準尺度之規定,正確。(B)對應第5點第1款第2目: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150%時,其全揚程應達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65%以上,正確(與引用之同一基準規定一致)。(C)對應軸動力在額定出水量150%時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出馬力110%之規定,正確。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第8點
第18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規定,防火構造之建築物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其主要構造之柱之防火時效為多少小時?
(A) 0.5
(B) 1
(C) 2
(D) 3
第十五層以上 柱 3 小時,設計施工編 70 條,答 D
官方答案:(D)。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依樓層別(自頂層起算)分級規定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樓層之計算方式為「自頂層起算」,故「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實際上是指在一棟高層建築物中,從屋頂數下來第15層(含)以上,亦即扣除頂部若干樓層後,愈接近地面之下部樓層——這些樓層須承載其上方更多樓層之重量,且發生火災時避難、搶救所需時間也較長,故其柱之防火時效門檻反而最高,達3小時,與(D)相符;愈往頂層方向(自頂層起算層數愈小),柱之防火時效則遞減(例如自頂層起算第四層以內為1小時、第五至十四層為2小時),(A)(B)(C)之時數均非「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此一最嚴格級距之法定數字,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0
第19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有關直通樓梯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B)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
(C) 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D)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不得超過50公尺 複層式應為 40 公尺,設計施工編 93 條第 2 款,答 B
官方答案:(B)(本題問「何者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集合住宅複層式構造(樓中樓)之步行距離規定,其法定門檻為「不得超過40公尺」,並非(B)所稱50公尺,故(B)為錯誤敘述。(A)對應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1.2公尺、高1.8公尺以上之規定,正確。(C)對應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二層應設安全梯之規定,正確。(D)對應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應設戶外或特別安全梯,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得改設一般安全梯之規定,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2~§96(直通樓梯專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3
第20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有關高層建築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B)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C) 住宅區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30
(D)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不得大於30 住宅區應為 15,設計施工編 228 條第 2 款,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228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下列各值:一、商業區:三十;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C)稱住宅區「不得大於30」,應為15,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A)第242條規定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正確。(B)第233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正確。(D)第241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28;§233;§241;§242
第21~30題
第21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高層建築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高度每超過70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
(B) 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自成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獨立防火區劃,且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C) 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D) 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不得與其他水、電管路共構設置
集中設置 燃氣設備集中並設漏氣警報,設計施工編 243 條,答 C
官方答案:(C)。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規定,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與(C)相符。(A)第251條第2項規定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並非70公尺,錯誤。(B)第242條規定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防火時效為「一小時以上」,並非2小時以上,錯誤(與106 年第 20 題之(A)選項規定相互呼應)。(D)第246條規定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並非「不得與其他水、電管路共構」之絕對禁止,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42;§243;§246;§251
第22題
消防相關法規規定有關防焰物品之使用,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等防焰物品
(B) 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使用防焰物品
(C)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D) 所有防焰物品相關業者均須依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所有防焰物品相關業者 非所有業者皆須認證,消防法 11 條,防焰認證要點,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當年(97年6月4日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申請認證檢附防焰性能試驗申請書及產品試樣明細表,檢附指定機關(構)、學校、團體開具之試驗合格報告者得免檢附;同點第二項,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申請認證時得免檢附產品試樣及第七款書表,並非所有業者都要檢具試驗合格報告書,(D)錯誤。(A)對應消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逐字相符,正確。(C)對應消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正確。(B)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應使用防焰物品之規定,與相關防焰物品使用範圍規定相符,正確。消防法§11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9 📌 條號變了。當年要點(97.6.4 版)第四點;現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仍得免附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法規時序:防焰物品範圍

當年:106 年 6 月 10 日考試適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97 年 6 月 4 日版第三點: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現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第 2 條:一、地毯:(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二)人工草皮。(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實施要點 115 年 4 月 1 日廢止,條文見實施辦法第 2 條

第23題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防火水幕設備設置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達攝氏70度以上,假想火面高度即為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
(B) 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10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100公升以上
(C) 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超過10公尺者,高度每增加1公尺,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10公升
(D) 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10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
10分鐘內 應為 6 分鐘,防火牆基準第 8 點第 5 款,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第8點第5款規定,防火水幕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六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並非(D)所稱10分鐘內,故(D)為錯誤敘述。(A)第2點規定假想火面高度為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數值,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達攝氏70度以上者數值為1.0(即最大直徑),未達70度者為1.5,正確。(B)第5點規定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10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100公升以上,正確。(C)同點規定防護高度超過10公尺者,高度每增加1公尺,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10公升,正確。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第8點
第24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高閃火點物品係指下列何者?
(A) 閃火點在攝氏130度以上之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B) 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三類公共危險物
(C) 閃火點在攝氏13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D) 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高閃火點物品 100 度以上第四類,公危辦法 8 條第 1 項,答 D
官方答案:(D)。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與(D)逐字相符。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之分類基準與閃火點無關,故(A)(B)以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作為敘述對象已屬概念錯置,錯誤;(C)閃火點門檻130度亦非法定100度,錯誤。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8(高閃火點物品定義)
第25題
依消防法規「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應測試下列何項防焰性能?
(A) 餘焰時間和碳化面積
(B) 餘燃時間和碳化距離
(C) 餘焰時間和碳化距離
(D) 餘燃時間、碳化距離和接焰次數
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 測餘焰與碳化距離,防焰試驗標準 11 條第 1 款,答 C
官方答案:(C)。防焰性能試驗基準規定,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應測試「餘焰時間」(不得超過20秒,與所引用之同一基準規定一致)及「碳化距離」兩項防焰性能,與(C)相符。(A)「碳化面積」非本基準所定測試項目(本基準測試碳化「距離」而非面積),錯誤。(B)以「餘燃時間」取代餘焰時間,混淆兩種不同時間定義,錯誤。(D)之「接焰次數」係針對具熱熔融性纖維製品等特定材質之測試項目,非地毯類地坪舖設物之測試項目,且亦錯用餘燃時間,錯誤。防焰性能試驗基準§2、§3(106年考試當時有效,已於113年1月16日廢止)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11(現行)
第26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下列場所之安全距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
(B) 與收容20人以上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之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上
(C) 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上
(D) 與古蹟、博物館、美術館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加油站、加氣站 應為 20 公尺,公危辦法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加油站、加氣站之安全距離,法定門檻為「20公尺以上」,並非(C)所稱30公尺,故(C)為錯誤敘述(與107年考題中「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之選項互相印證)。(A)與電壓超過3萬5千伏特高架電線之距離5公尺以上,正確。(B)與收容20人以上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之距離30公尺以上,正確。(D)與古蹟、博物館、美術館之距離50公尺以上,正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3(安全距離專節)
第27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那些場所不屬於甲類場所?
(A) 醫院、療養院
(B) 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C)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D) 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屬乙類,設置標準 12 條第 2 款第 6 目,答 C
官方答案:(C)。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6目、第7目規定,「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列於乙類場所第6目,「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列於乙類場所第7目(與集合住宅、寄宿舍併列),均非甲類場所,故(C)兩者皆不屬於甲類,為本題正確答案。(A)醫院、療養院明文列於第12條第1款第6目甲類場所,(B)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同列於第1款第6目「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D)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亦列於第1款第6目,三者均屬甲類場所,均非本題答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第1款第6目、第2款第6目及第7目
第28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定,供下列用途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2個以上之區劃?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②護理之家 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④精神病院 ⑤老人福利機構
(A) ①②⑤
(B) ①②③⑤
(C) ①②④⑤
(D) ①②③④⑤
護理之家 ①②⑤列舉,依當年設計施工編 99-1 條,答 A
官方答案:(A)。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定應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2個以上區劃之場所,逐一列舉之對象為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②護理之家及⑤老人福利機構等收容行動不便長者、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因收容對象缺乏自主避難能力,須以防火區劃利於「水平就地避難」或分區搶救,故答案為僅含①②⑤之(A)。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④精神病院則未逐字列於第99條之1本項適用對象清單中(精神病院之類似防火區劃要求,係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其他條文如病房、精神科病房之特別規定,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則另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規範,均非本條所列對象),(B)(C)(D)因分別誤將③或④或兩者納入而錯誤(以上依106年考試當年條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9-1
法規時序:第99條之1適用對象改依使用類組列舉

當年:106 年考試依當年第 99 條之 1,列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收容對象(本機未存當年版原文,以官方答案(A)反推)

現行:第 99 條之 1 改依使用類組列舉: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已不逐字列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作答現行規定時依類組判斷(修正日期待確認)

第29題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下列何者錯誤?
(A) 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B) 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C) 對參與火災調查工作,有卓越表現
(D) 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對參與火災調查工作 非獎勵事由,管理辦法 15 條,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法定執業範圍,依消防法第7條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並不及於「火災原因調查」——火災調查係消防法第26條授權消防機關派員進行之公權力行政作為,屬火災調查人員(消防機關內部人員)之職掌,非消防設備師、士之業務範疇,故該辦法所定得予獎勵之事由自不會將「參與火災調查工作」列為消防設備師、士之獎勵事由,(C)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A)(B)(D)分別對應消防安全設計學術研究、公共安全防災襄助、消防法規研究建議等與消防設備師、士本業高度相關之事項,均屬合理之獎勵事由,正確。經核對該辦法第15條第1項原文,得予獎勵之事由為:「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A)(B)(D)分屬第三、二、一款,(C)「參與火災調查工作」不在其列。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5 消防法§7 消防法§26
⚖ 法規時序提醒(本題依據之辦法已廢止):當年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5(獎勵事由四款:法規研究建議、公共安全防災襄助、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協助推行消防實務)。現在:《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已於113年8月21日廢止(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37681號令;考試當年適用104年10月6日修正版),消防設備人員改依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之《消防設備人員法》及其子法規範;獎勵改列人員法消防設備人員法§18: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不再列舉四款事由。作答以現行規定為準:寫人員法§18。
第30題
依消防法相關防火管理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
(A) 捷運車站、高速鐵路車站
(B)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C)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廟
(D)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寺廟 500 ㎡ 不屬一定規模公告,消防法 13 條第 2 項公告,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不屬於」)。內政部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列場所並未包括寺廟、宗祠、教堂等宗教建築(不論面積;寺廟附設供香客住宿之場所另依公告第十款判斷),故(C)將「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廟」列為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規定不符,為本題所問「不屬於」(即敘述有誤)之選項。(A)捷運車站、高速鐵路車站依公告不論面積一律列管,正確。(B)圖書館、博物館公告門檻確為500平方公尺以上,正確。(D)餐廳、咖啡廳公告門檻確為300平方公尺以上,正確(與之(A)選項互相印證)。 消防法§13
法規時序:一定規模建築物範圍

當年: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規定在施行細則第 13 條(105 年 12 月 22 日版):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現行: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施行細則 11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後第 13 條已改規定補償請求,範圍改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第31~40題
第31題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有關「展示用廣告板」及加工處理業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展示用廣告板係指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B) 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置符合規定之防焰處理、加工設備
(C) 防焰性能試驗之產品試樣規格為1平方公尺以上
(D) 防焰標示應採張貼方式,標示於材料本體上顯著處
防焰性能試驗產品試樣 合板 1.6 平方公尺以上,當年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 11 點,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當年(97年6月4日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一點產品試樣規格表,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為1.6平方公尺以上,(C)稱1平方公尺以上為地毯等地坪舖設物之規格,故(C)為錯誤敘述。(A)第三點第四款展示用廣告板係指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正確。(B)第七點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置防焰處理設備,正確。(D)第十七點防焰標示標示於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展示用廣告板標示方法為張貼,正確。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2、§6
法規時序:防焰產品試樣規格

當年:106 年 6 月 10 日考試適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97 年 6 月 4 日版:第三點第四款展示用廣告板係指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第七點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置防焰處理設備;第十一點產品試樣規格表,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一點六平方公尺以上,地毯等地坪舖設物一平方公尺以上;第十七點標示方法表,展示用廣告板為張貼

現行:108 年 3 月 22 日全文修正後要點不再列試樣規格表,第十五點規定辦理試驗合格號碼登錄應檢附產品試樣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實施要點 115 年 4 月 1 日廢止,認證事項改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與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要點

第32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36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建築物視為住宅 ②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③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④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飲食店用途之建築物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視為住宅 考選部更正答 A 給分,複合用途判斷基準第三點,答 A
官方答案:(A)(原公告答案為(B);考選部更正答案表本題標「#」,備註「第32題答A給分」,即更正為(A),依更正標(A)為正解)。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供次要用途(如飲食店)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供主要用途(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未達50平方公尺者,得視為單一住宅用途;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則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此即②之情形。③兩者面積大致相等、④次要用途面積已超過主要用途面積者,亦分別依基準判斷(③視為複合用途、④視為飲食店用途),故②③④正確,此為原公告(B)的理由。①「飲食店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36平方公尺,且較住宅部分小」者,其面積必然也未達50平方公尺,依同一規則同樣視為住宅,敘述並無錯誤;考選部據此更正為①②③④全對的(A)。作答時遇到「小於某個比50平方公尺更小的數字」不要因為數字不是50就判錯——條件更嚴仍落在「視為住宅」範圍內。上述四種情形分別為判斷基準第三點第(一)至(四)款(93年5月17日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106年考試時即為同一版本)。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三點
第33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垂直管道設置具遮煙性能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防火乘場門)應具有遮煙性能
(B) 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昇降機道裝設不具防火功能之乘場門,則機間出入口應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C) 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D) 緊急用昇降機機間出入口應為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且具有遮煙性能
緊急用昇降機機間出入口 機間出入口 107 條只列 1 小時防火門,無遮煙款,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107 條 79-2 條,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3目,緊急用昇降機機間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條文並未要求具遮煙性能,(D)多加「且具有遮煙性能」,與條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A)昇降機道防火乘場門應具遮煙性能,正確。(B)昇降機道與昇降機間併同區劃時,機間出入口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門,正確。(C)管道間維修門應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79-2條原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07、§79-2
第34題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設備。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95條之1,將處下列那些罰則?①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②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 ③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④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①②
第95條之1 ①②③ 為行政罰,依建築法室內裝修罰則,答 B
官方答案:(B)。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即為①②③三項行政罰措施,與(B)相符。④「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罰,並非第95條之1所定行政罰之內容,故不應列入,(A)(C)因誤將④刑罰納入而錯誤,(D)則遺漏③公司撤銷登記之規定而不完整,均錯誤。建築法§77-2、§95-1
第35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視為另一場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B)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過廊有效寬度在6公尺以下
(C)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3公尺,二樓以上超過5公尺
(D)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一樓超過3公尺 應為 6 與 10,設置標準 5 條第 2 項第 3 款,答 C
官方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間設有過廊得視為另一場所之間距門檻為「一樓超過6公尺,二樓以上超過10公尺」,並非(C)所稱一樓3公尺、二樓以上5公尺(該數字恰為法定門檻之一半),故(C)為錯誤敘述。(A)對應第5條第1項,逐字相符,正確。(B)對應第5條第2項第2款「過廊有效寬度在6公尺以下」,正確。(D)對應第5條第2項第1款「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正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5第2項
第36題
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規定,防護牆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對被波及處之耐火及延燒應具有充分阻絕效果,其構造有下列幾種類?①鋼筋混凝土製 ②混凝土空心磚製 ③紅磚製 ④鋼板製 ⑤矽酸鈣板灌漿牆製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②③④
(D) ①②③④⑤
紅磚製 僅 RC、空心磚、鋼板三種,防爆牆基準第 3 點,答 B
官方答案:(B)。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規定,防護牆之構造種類限於「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三種,並不包含③紅磚製(紅磚耐爆震及抗衝擊強度不足以作為防護牆結構材料)及⑤矽酸鈣板灌漿牆製(矽酸鈣板為輕質材料,非本基準所定防護牆構造),故答案為僅含①②④之(B)。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
第37題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A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B公尺以上,則A+B為何?
(A) 8
(B) 7
(C) 6
(D) 5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 3 + 5 = 8,公危辦法 14 條第 1 項,答 A
官方答案:(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基本門檻A=3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10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提高為B=5公尺以上,A+B=3+5=8,與(A)相符,(B)(C)(D)之數字組合均非法定門檻,錯誤。公危辦法§14
第38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下列何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A) 緊急廣播設備
(B)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
(C) 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
(D) 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 不在例外七類,設置標準 13 條第 1 款,答 D
官方答案:(D)。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上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等7類設備,例外適用「變更後」之新標準。(A)緊急廣播設備、(B)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手動報警設備、(C)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均逐字列於該條但書之例外清單中,應適用「變更後」新標準,均非本題答案;唯獨(D)排煙設備未列於例外清單,故排煙設備之設置仍適用「變更前」之舊標準,為本題正確答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3
第39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那一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下: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放出口放出泡沫?
(A) Ⅰ型
(B) Ⅱ型
(C) Ⅲ型
(D) Ⅳ型
槽底注入泡沫法 屬Ⅲ型,設置標準 213 條第 1 款,答 C
官方答案:(C)。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3條第1款附註規定:「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放出口放出泡沫」,題幹文字與本款定義逐字完全相符,故答案為(C)。(A)Ⅰ型、(B)Ⅱ型均為「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注入位置為槽頂而非槽底,與題幹「槽底注入」不符,錯誤。(D)Ⅳ型雖同屬槽底注入泡沫法,惟其構造係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液面下之存放筒內特殊軟管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使軟管伸直到達液面放出,與題幹所述「由泡沫輸送管將泡沫直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放出口放出」之構造不符,錯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13第1款
第40題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下列何場所之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上?
(A) 紀念館
(B) 史蹟資料館
(C) 美術館
(D) 俱樂部
俱樂部 1 款 1 目,300 人 30 公尺,公危辦法 13 條,答 D
官方答案:(D)。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安全距離之規定,將場所依收容特性分級:紀念館、史蹟資料館、美術館等文化類場所因通常人員密度較低、開放時間較固定,其安全距離門檻為50公尺以上(與106 年第 26 題之(D)選項「與古蹟、博物館、美術館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相互印證);而(D)俱樂部性質上較接近戲院、KTV等娛樂場所之管制邏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第1款第1目已將俱樂部與戲院、電影院、KTV等併列為甲類場所),其安全距離門檻為30公尺以上,與(D)相符,(A)(B)(C)之文化類場所距離門檻均為50公尺,並非30公尺,錯誤。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第1款第1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