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概要・歷屆試題解析

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官方 PDF(試題+標準答案),逐題核對官方法源

目前已完成:106~115年(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共10個年度)

本頁涵蓋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場所門檻部分)等相關規定,逐條對照見消防法規概要・法條對照。官方答案取自考選部公告;部分題目引用106年當時有效、後已修正或廢止之舊版法規,解析中會標註版本差異。標註為⚠僅列官方答案。

配分:申論題(2題)與測驗題(40題)各占50分、合計100分——測驗題數雖是申論題的20倍,配分卻各半,讀書時間分配請勿只看題數比例。

這是免費樣張:這一份考卷整份附答案與解析,不用登入就能看。其他考卷試閱前 1/10(登入後可看),開通後看全部。看方案

106年(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代號 50220/測驗題代號 2502)

甲、申論題部分(共2題)

申論 第一題(30分)
⏱ 建議 36 分鐘(審題 3・書寫 31・檢查 2)/正文約 775 字,上限 930 字
依據消防法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所述,其違反消防法之何種規定時,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且其裁處規定如何?試述之。
⚠ 申論題無官方公告的示範解答,以下為依官方法規原文整理、以答題結構改寫之參考解答,內容全部有法源依據,文字組織方式非官方版本,正式作答仍以評分標準為準。
① 審題

命題動詞「何種規定…不須經限期改善…裁處規定如何」=列舉+程序型。法源為「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法規以現行為準:115 年修正後逕行舉發條文大幅擴張,考題當年(103 年版)僅五類,用時序框對照。

反向定位:注意事項(現行第五點);消防法 §37~§43-1 罰則。

② 作答規劃
  1. 破題 1 句(原則限期改善、例外逕行舉發)。
  2. 一、逕行舉發之條文(約 600 字,依條列罰鍰)。
  3. 二、裁處規定(約 120 字);結論 1 句。時間不夠先寫條號清單。
③ 考場版參考解答約 835 字/上限 930 字

消防安全檢查違規原則上先通知限期改善;但依注意事項(現行第五點),依下列消防法條文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一、逕行舉發之案件

1.消防法§37第 1 項第 1 款: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未使用防焰物品,處 2 萬~30 萬元。

2.消防法§38:非消防設備師士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3 萬~15 萬);未依規定檢修申報(1 萬~5 萬);檢修不實(2 萬~10 萬,得停業);檢修機構違反業務規範(3 萬~15 萬)。

3.消防法§39第 1 項前段、第 2 項:銷售未附防焰標示物品、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之消防器材(2 萬~10 萬);規避抽樣試驗(6 千~10 萬)。

4.消防法§40第 1、2 項:供營業使用場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火災時未依計畫執行(2 萬~30 萬)。

5.消防法§42第 1、2、4 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違規(2 萬~30 萬)、位置構造設備不符(2 萬~150 萬)、未訂消防防災計畫(2 萬~30 萬)。

6.消防法§42-1熱水器承裝業違規(1 萬~5 萬);§42-2 第 1 項、§42-3 第 1 項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技術人員、儲槽檢查、保安監督人等違規(2 萬~10 萬);§42-4 零售業者資料申報及複訓違規(3 千~1.5 萬)。

7.消防法§43-1:工廠、化學品倉庫等火災時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資訊或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未設危害風險標示板(2 萬~1,000 萬)。

二、裁處規定

逕行舉發後,依各該條文罰鍰額度,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對照注意事項所附裁處基準表(依違規次數遞增)量罰;案情特殊或情節重大者得個案裁處,作成處分書送達並限期繳納;罰鍰後屆期仍未改善者,依 §37Ⅱ、§42Ⅲ 得按次處罰並停業或停止使用。

三、結論

逕行舉發之範圍為「供營業場所之重大違規、專業人員與業者之資格及誠信違規、公共危險物品與化學品資訊違規」,多屬一次性違反或已生具體危害、無從補正;可補正之設置維護義務(如 §37Ⅰ② 非供營業場所)仍須先限期改善。

⏱ 法規時序提醒——注意事項逕行舉發範圍已於 115 年擴張

考題當年(103 年 2 月 10 日修正版第三點):限依消防法 §38 第 1、3 項、§39 前段、§42 前段及 §42-1 前段裁處之案件。

現行(115 年 6 月 26 日修正版第五點):擴及 §37Ⅰ①、§38、§39Ⅰ前段及Ⅱ、§40Ⅰ Ⅱ、§42Ⅰ Ⅱ Ⅳ、§42-1、§42-2Ⅰ、§42-3Ⅰ、§42-4、§43-1。作答以現行為準。

④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逕行舉發條文清單(至少 §37Ⅰ①、§38、§39、§40Ⅰ Ⅱ、§42、§43-1)與罰鍰額度;裁處三原則+裁處基準表。
  • 加分:時序框寫出考題當年五類(§38Ⅰ Ⅲ、§39 前段、§42 前段、§42-1 前段)。
  • 常見失分:把 §37 非供營業場所(須限期改善)列入;未區分新舊版本。
  • 時間不夠先砍:第 6 點細項。分數判斷(估):清單大致完整+裁處原則約中上至高分。
⑤ 其他寫法

以表格(條項|違規行為|罰鍰|加重處分)列出,表頭標「現行第五點」,表下一行註明考題當年版本範圍,閱卷者一眼看出新舊掌握。

⑥ 筆記補強與聯動

本題條文:消防法§37消防法§38消防法§39消防法§40消防法§42消防法§43-1。

攻略卡:罰則對照反向作答法;看完用下方自評。

📖 完整版解析(理解用,不是考場份量)——點開看
【壹、前言】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時,對於場所違反消防法規之情形,原則上應先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才予以裁處,以給予管理權人補正機會;但對於部分性質上已直接構成具體危害、或屬於一次性作為義務違反(而非可持續補正之設置維護義務)之違規行為,消防法本身即未規定須先經限期改善程序,消防機關得逕行舉發並依法裁處。以下先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明定之範圍作答(本題正解核心),再延伸整理消防法罰則章中同性質之規定。

【貳、注意事項明定「不須經限期改善逕行舉發並裁處」之案件(本題正解核心)】

106年考試當時有效之《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103年2月10日修正版)第三點規定(逐字):「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二條前段及第四十二條之一前段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即下列五類案件(各款條文逐字引自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

  • ①§38第1項——違規執行消防專技業務:「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②§38第3項——未依規定檢修或不實檢修報告: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 ③§39前段——違規銷售、設置:「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後段之「陳列」則須先勸導改善、仍不改善始處罰,非屬逕行舉發範圍)。
  • ④§42前段——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違規:「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後段: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⑤§42-1前段——燃氣熱水器承裝業違規:「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三款: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安裝、違反安裝標準施工、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營業;後段之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係處罰鍰「之後」的手段,非處罰前置程序)。

裁處規定:依同注意事項第四點(103年版逐字節錄):「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即逕行舉發後,按上開各條罰鍰額度,對照裁處基準表(按違規次數遞增量罰),並作成裁處書送達被處分人限期繳納。

⚖ 新舊對照(非考試當年版本):本注意事項於115年6月26日修正後移列為第五點,且因消防法歷次修法增訂罰則,逕行舉發之條文清單已大幅擴張為(逐字):「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二條之四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今日應試請以現行版本作答;本題解析主體維持106年考試當年法規狀態。
【參、延伸整理:消防法罰則章中其他未設限期改善前置程序之規定】

(本段為依106年版罰則章之延伸歸納,供理解立法邏輯;考場作答以上開注意事項五款為核心,行有餘力再補充下列刑罰與其他罰鍰規定。)

一、毀損消防瞭望臺等設備(消防法§33):「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未設限期改善程序,且性質上為毀損既遂之刑事處罰,無從「改善」,故逕予裁罰(未遂犯亦罰之)。

二、毀損消防蓄供水或救護設備(消防法§34):「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屬刑事處罰,無限期改善程序。

三、未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於死或重傷(消防法§35):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已發生死傷結果後之究責規定,無限期改善之適用空間。

四、謊報火警、妨礙搶救等(消防法§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條文直接規定罰鍰,未設限期改善程序。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複查(消防法§37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與同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之設置維護違規不同,本項規避檢查之行為本身即直接處罰並按次處罰。

六、違法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消防法§38第1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未經合格消防設備師(士)資格逕行執業,屬資格違反,直接處罰並得按次處罰。

七、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消防法§38第3項):「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不實檢修報告事涉專業誠信,逕行處罰。

八、違反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等禁止規定(消防法§41):「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屬一次性禁止行為之違反,逕行處罰。

九、違反禁止產生火焰表演活動許可規定(消防法§41-1):「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均直接處罰。

十、拒絕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消防法§43):「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火災現場調查具時效性,法條未設限期改善程序,逕行處罰。

法規時序:罰則已修正

當年:以上一至十均引 106 年考試適用之 106 年 1 月 18 日版消防法。

現行:113 年 11 月 29 日版:第 35 條適用對象由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兩種場所,擴及防火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等共五款;第 36 條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款次改為四款;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改列第 37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38 條第 1 項之裝置改稱測試;第 43 條罰鍰提高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肆、與須經限期改善程序規定之對照】

相對地,消防法中如第37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第38條第2項違反第9條檢修申報義務、第38條第4項檢修專業機構執業規範、第40條違反第13條防火管理規定等,因屬「可透過補正行為回復合法狀態」之持續性設置維護義務違反,法條明文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裁處前提,須先給予補正機會,性質上與前述逕行舉發裁處之規定不同。

【伍、小結】

綜上,消防法就違規行為之處罰設計,區分為「可補正之持續性設置維護義務違反」與「一次性作為義務違反或已生具體危害之行為」兩類:前者須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始得裁處;後者因性質上無從或無須給予改善機會(如毀損設備、謊報火警、拒絕勘查、違規執業、不實檢修等),消防法條文本身即未設限期改善之前置程序,消防機關得逕行舉發並依各該條文所定罰則裁處。此一區分邏輯,即為《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用以指導基層執法之核心依據。

來源:《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06年考試當時有效之103年2月10日修正版,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glrs.moi.gov.tw歷史法規逐字;現行115年6月26日修正版第五點已於law-change框逐字並陳);《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LawOldVer逐字)§33、§34、§35、§36、§37、§38、§39、§41、§41-1、§42、§42-1、§43。
申論 第二題(20分)
⏱ 建議 24 分鐘(審題 3・書寫 19・檢查 2)/正文約 475 字,上限 570 字
建築技術規則中所稱之「無窗戶居室」,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所稱之「無開口樓層」,兩者之差別為何?試述之。
⚠ 申論題無官方公告的示範解答,以下為依官方法規原文整理、以答題結構改寫之參考解答,內容全部有法源依據,文字組織方式非官方版本,正式作答仍以評分標準為準。
① 審題

比較題(20 分):無窗戶居室(建技設計施工編 §1 第 35 款)vs 無開口樓層(設置標準 §4)。先各給定義,再列差別。

反向定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設置標準 §4。

② 作答規劃
  1. 一、兩定義(約 250 字)。
  2. 二、差別表(約 200 字)。時間不夠直接寫差別表。
③ 考場版參考解答約 395 字/上限 570 字

一、定義

1.無窗戶居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第 35 款:居室有下列之一者:有效採光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 5%;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開口高未達 1.2 公尺、寬未達 75 公分(圓形直徑未達 1 公尺);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內有效通風面積未達 2%。

2.無開口樓層設置標準§4: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圓孔)合計未達樓地板面積 1/30;10 層以下並須至少 2 個內切直徑 1 公尺圓孔或寬 75 公分、高 120 公分之開口。有效開口須下端距樓地板 120 公分內、面臨道路或 1 公尺以上通路、無柵欄阻礙、可自外開啟或破壞進入。

二、兩者之差別

項目無窗戶居室無開口樓層
法源建築技術規則消防設置標準
判斷單位單一居室整個樓層
著眼點採光、通風、居室避難開口消防搶救進入與避難
門檻採光 5%、通風 2%、開口尺寸有效開口 1/30+大型開口
效果加嚴建築防火避難規定加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④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兩者法源與定義數字;至少四項差別(法源、單位、目的、門檻)。
  • 常見失分:把兩者數字混用;漏「有效開口」四要件。
  • 時間不夠先砍:有效開口四要件。分數判斷(估):定義+差別表約可拿高分。
⑤ 其他寫法

直接以一張比較表作答,表上列兩條定義條號,表後一句「消防設備設置以無開口樓層為準」。

⑥ 筆記補強與聯動

本題條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設置標準§4;相關:設置標準§14(無開口樓層加設滅火器)。

攻略卡:易混淆比較速記表與條號索引;看完用下方自評。

📖 完整版解析(理解用,不是考場份量)——點開看
【壹、前言】

「無窗戶居室」與「無開口樓層」是建築與消防法規中兩個容易混淆的相近概念,二者都與「開口」有關,也都會加重相關消防與建築安全要求,但規範目的、規範對象、判斷標準完全不同:前者著重於居室本身的採光通風及逃生開口是否充足,後者著重於整個樓層供消防搶救與避難使用之有效開口是否充足。以下分別說明其定義,並比較兩者差異。

【貳、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5款規定,「無窗戶居室」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 (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可見「無窗戶居室」是以「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為判斷單位,從採光(有效採光面積是否達樓地板面積5%)、避難防火開口(開口尺寸是否達1.2公尺高、75公分寬或圓形直徑1公尺之最低門檻)、通風(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者,天花板附近有效通風面積是否達2%)三個角度分別設定門檻,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屬無窗戶居室,其規範重點在於居室日常使用之採光通風品質,以及發生災害時居室內人員能否經開口自行避難或供外部人員經開口進行救助。

【參、無開口樓層之定義(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開口樓層」指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同條並規定,前項所稱有效開口,須符合下列規定: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可見「無開口樓層」是以「樓層」(而非個別居室)為判斷單位,其開口門檻(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且須有一定數量、尺寸之大型開口)遠高於無窗戶居室,且明確要求開口須「面臨道路或通路」「可供消防人員自外部破壞進入」,規範重點在於消防人員能否從建築物外部經由開口迅速進入樓層搶救,以及濃煙熱氣能否經開口有效排出,屬於消防搶救角度之整層評估。

【肆、兩者之差別】

一、規範依據不同:「無窗戶居室」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屬建築管理法規之用語定義;「無開口樓層」規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屬消防法規之用語定義。

二、判斷單位不同:「無窗戶居室」以個別「居室」為判斷單位;「無開口樓層」以整個「樓層」為判斷單位,即使樓層內個別居室採光通風良好,只要整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合計面積未達門檻,仍屬無開口樓層。

三、規範目的不同:「無窗戶居室」著重居室之日常採光、通風品質及居室內人員之逃生可能性;「無開口樓層」著重消防人員能否自外部快速破壞開口進入樓層搶救、排煙,以及樓層整體之避難逃生條件。

四、開口規格與門檻不同:「無窗戶居室」之開口門檻相對單純(採光5%、通風2%、開口1.2公尺×75公分或直徑1公尺),且採光、通風、避難開口三款有一項不符即成立;「無開口樓層」之開口門檻更嚴格且具體(合計面積達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十層以下者尚須至少兩個大型開口),並進一步要求開口須面臨道路或通路、可自外部破壞進入等消防搶救導向之條件,較無窗戶居室之要求更為複雜。

五、法律效果不同:居室經認定為無窗戶居室,會影響其在建築管理上是否符合居室基本衛生安全要求(如是否需以其他方式補足採光通風);樓層經認定為無開口樓層,則會直接加重該樓層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義務(例如第14條第3款規定,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其他如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之加嚴規定,亦多以「無開口樓層」作為加重設置門檻之要件)。

【伍、小結】

綜上,「無窗戶居室」與「無開口樓層」雖然都以「開口是否充足」為判斷核心,但前者是建築法規對個別居室採光通風及逃生條件的最低要求,後者是消防法規對整個樓層消防搶救可及性的評估標準,兩者法源依據、判斷單位、門檻內容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於實務判斷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應否加嚴設置時,應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無開口樓層」之定義為準,而非援引建築技術規則之「無窗戶居室」定義。

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5款(全國法規資料庫,115年02月23日修正版條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同項後段有效開口規定(§4);無開口樓層加重滅火器設置義務部分另參設置標準§14。

乙、測驗題部分(共40題,原始題號保留以利對照官方答案卷)

第1~10題
第1題
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方式中之綜合檢查係指下列何者?
(A) 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B)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C) 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D) 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綜合檢查 整體性運作或使用,施行細則 6 條第 1 項(104 年版),現行辦法 3 條第 3 款,答 B
官方答案:(B)。依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法施行細則》(104年6月29日修正版)第6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方式分三種: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對應(C);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對應(A);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與題目所問及(B)選項完全相符。(D)則是同細則(104年版)第5-1條所定「裝置(測試)」之定義,非檢修範疇,與題意不符。⚠ 現行(113年)《消防法施行細則》已無此條文,相關檢修方式(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之定義現規定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3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3(現行)
第2題
依據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A) 直轄市、縣(市)政府
(B) 機關
(C) 學校
(D) 大眾傳播機構
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地方政府主辦,消防法 5 條,答 A
官方答案:(A)。消防法§5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條文明確以「舉辦」動詞課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義務,機關、學校、大眾傳播機構等僅負「協助推行」之責,並非主辦者,故(B)(C)(D)均與條文角色不符,答案為(A)。消防法§5
第3題
下列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相關用語定義,何者正確?
(A) 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B) 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3公尺以上
(C) 室內係指具有頂蓋且二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三面有牆者
(D) 保留空地以公有永久性空地為限,如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
高閃火點物品 100 度以上第四類,公危辦法 8 條第 1 項,答 A
官方答案:(A)。依106年考試適用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第8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與(A)完全相符。(B)條文規定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二公尺以上,非3公尺;(C)條文規定室內指具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非二面/三面;(D)條文規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者為限,海洋湖泊水堰河川部分僅是「超過3公尺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為3公尺」之另一款規定,並非保留空地之定義本身,(D)敘述張冠李戴。故答案為(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8
第4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幼兒園按用途分類係屬於何種場所?
(A) 甲類場所
(B) 乙類場所
(C) 丙類場所
(D) 丁類場所
幼兒園 屬乙類第 12 目,設置標準 12 條第 2 款,答 B
官方答案:(B)。設置標準§12第二款「乙類場所」第十二目明列「幼兒園」,故幼兒園屬乙類場所,答案為(B)。設置標準§12
第5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A) 五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4,000平方公尺
(B) 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
(C) 七層以上建築物
(D)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七層以上建築物 不論面積,設置標準 26 條第 1 款,答 C
官方答案:(C)。設置標準§26規定應設連結送水管之場所:「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七層以上建築物不論面積一律應設,與(C)相符。(A)5層建築物門檻為6,000平方公尺,非4,000;(B)6層建築物門檻同為6,000平方公尺,非5,000;(D)地下建築物門檻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非500平方公尺。故答案為(C)。設置標準§26
第6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集會堂使用之舞臺在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應選擇下列何者?
(A) 密閉濕式
(B) 密閉乾式
(C) 開放式
(D) 預動式
集會堂使用之舞臺 應設開放式,設置標準 43 條,答 C
官方答案:(C)。設置標準§43規定:「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集會堂之舞臺為法定強制應採開放式之場所,與(C)相符。故答案為(C)。設置標準§43
第7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符合下列何者要件,則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A) 總樓地板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
(B)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50倍
(C) 高閃火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200倍,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
(D) 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5公尺
總樓地板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 達 1000,設置標準 194 條,答 A
官方答案:(A)。設置標準§194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A)1,200平方公尺已超過1,000平方公尺門檻,符合(一)款,正確;(B)50倍未達100倍門檻,錯誤;(C)高閃火點物品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依條文但書本即不列入管制量計算門檻判斷之列,不會因倍數而構成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錯誤;(D)5公尺未達6公尺門檻,錯誤。故答案為(A)。設置標準§194
第8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對瓦斯漏氣檢知器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10公尺以內
(B)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30公分範圍內
(C)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5公尺以內
(D)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60公分範圍內
天花板下方30公分範圍內 檢知器下端,設置標準 141 條,答 B
官方答案:(B)。設置標準§141規定: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時,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逐一核對:(A)應為8公尺,非10公尺,錯誤;(B)「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30公分範圍內」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C)應為4公尺,非5公尺,錯誤;(D)應為30公分,非60公分,錯誤。故答案為(B)。設置標準§141
第9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一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B) 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C) 第三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D) 第四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第二種滅火設備 指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標準 197 條第 2 款,答 B
官方答案:(B)。設置標準§197規定:「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逐一核對:(A)所述其實是第五種滅火設備,非第一種,錯誤;(B)「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C)所述其實是第一種滅火設備,非第三種,錯誤;(D)所述其實是第三種滅火設備,且第四種實為大型滅火器,錯誤。故答案為(B)。設置標準§197
第10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A) 第一類:氧化性液體
(B) 第二類:自反應性固體
(C) 第三類:有機過氧化物
(D)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屬第四類,公危辦法 3 條,答 D
官方答案:(D)。該辦法§3規定:「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二、第二類:易燃固體。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逐一核對:(A)第一類應為氧化性固體,氧化性液體其實是第六類,錯誤;(B)第二類應為易燃固體,非自反應性固體,錯誤;(C)第三類應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其實是第五類的一部分,錯誤;(D)「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故答案為(D)。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3
第11~20題
第11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20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可儲存於上述之室內儲存場所?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B)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
(D)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
過氯酸鉀 不在排除清單,依當年公危辦法 29 條,答 A
官方答案:(A)。該辦法§23規定,儲存數量在管制量20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惟同辦法§29另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故(B)烷基鋁、(C)乙醛、(D)有機過氧化物均被§29明文排除,不得使用第23條之減量儲存場所;(A)第一類之過氯酸鉀不在§29排除清單之列,得使用。故答案為(A)。
法規時序:第 29 條第 3 款用語修正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5 月 4 日版第 29 條第 3 款: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

現行:113 年 7 月 16 日版第 29 條第 3 款: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依當年條文本題答案 A。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23、§29
第12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不得儲放室外儲存場所?
(A)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
(B)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三氯矽甲烷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
(D)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動植物油類
三氯矽甲烷 不得儲放室外儲存場所,公危辦法 30 條,答 B
官方答案:(B)。該辦法§30規定:「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為限……」條文採列舉限定方式,僅允許上述特定物品儲放於室外儲存場所。(A)硫磺、(C)第二石油類、(D)動植物油類均在允許清單內;(B)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完全不在允許清單內,不得儲放室外儲存場所。故答案為(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30
第13題
某一地下儲槽場所設置柴油儲槽,該儲槽上部未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而儲槽內容積為3,000公升,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該儲槽之最大容量為多少公升?
(A) 2,800
(B) 2,850
(C) 2,900
(D) 2,950
未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 扣 5% 得 2850,公危辦法 32 條,答 B
官方答案:(B)。該辦法§32規定:「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本題儲槽上部「未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故空間容積依一般規定,取內容積5%~10%之範圍;欲求「最大容量」,應取空間容積之最小值即5%:3,000公升×5%=150公升,最大容量=3,000-150=2,850公升,與(B)相符。故答案為(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32
第14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下列何者應避免與水接觸?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塊狀硫磺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汽油
(D) 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氧化氫
無機過氧化物 應避免與水接觸,公危辦法 45 條第 1 款,答 A
官方答案:(A)。該辦法§45規定六類物品儲存處理應遵守事項,其中第一款明定:「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與(A)相符。(B)條文僅規定第二類之「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未及於硫磺;(C)第四類條文僅規定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未涉及水;(D)第六類條文僅規定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避免過熱,亦未涉及水。故答案為(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45
第15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設有保安措施時,安全距離可縮減,請問下列何者屬上述之保安措施?
(A) 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B) 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C) 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不燃材料建造之防火牆
(D) 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火水幕
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屬保安措施,依當年公危辦法 68 條,答 A
官方答案:(A)。該辦法§68第2項規定所稱保安措施:「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A)與第一款完全相符,正確。(B)條文規定的是「水噴霧裝置」,非室外消防栓設備;(C)條文規定的是「防爆牆」,非泛稱之「不燃材料建造之防火牆」;(D)條文並未列有「防火水幕」此一保安措施。故答案為(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68
第16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屬耐火板?
(A) 耐燃合板
(B) 耐燃石膏板
(C) 耐燃纖維板
(D) 耐燃塑膠板
耐火板 木絲水泥板及耐燃石膏板,建築設計施工編 1 條第 29 款,答 B
官方答案:(B)。《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9款定義「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與(B)相符。而第30款另定義「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可見(A)耐燃合板、(C)耐燃纖維板、(D)耐燃塑膠板均屬「耐燃材料」(耐燃三級)之範疇,而非「耐火板」(耐燃二級),兩者為不同等級之分類,不可混淆。故答案為(B)。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第29款
第17題
依據消防法規定,為因應災害搶救時消防之需要,有關下列消防栓設置、費用、保養及維護,何者正確?
(A)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B) 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自來水事業機構酌予補助
(C) 消防栓保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D) 消防栓維護由鄉(鎮、市)公所負責
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 選定地點,消防法 17 條,答 A
官方答案:(A)。消防法§17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逐一核對:(A)前段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B)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非自來水事業機構,錯誤;(C)(D)保養、維護均應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非政府或公所,錯誤。故答案為(A)。消防法§17
第18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倘其儲存面積未達多少平方公尺時,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為零?
(A) 6
(B) 8
(C) 10
(D) 15
縮減為零 儲存面積未達 8 平方公尺,公危辦法 67 條第 2 項,答 B
官方答案:(B)。該辦法§67第2項規定,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依儲存面積Y縮減:當「0≦Y<8」(即儲存面積未達8平方公尺)時,第一類與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均為「0」,亦即縮減為零。與(B)8相符。故答案為(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67
第19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上述壓力儲槽係指為何?
(A) 正負壓力超過200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B) 正負壓力超過300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C) 正負壓力超過400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D) 正負壓力超過500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壓力儲槽 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公危辦法 33 條第 6 款,答 D
官方答案:(D)。該辦法§33規定室內儲槽場所之儲槽構造:「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與(D)相符。故答案為(D)。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33
第20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其滅火效能值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對普通火災具有8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16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B) 對普通火災具有6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12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C) 對普通火災具有4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10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D) 對普通火災具有3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5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滅火效能值 普通 4 個油類 10 個,設置標準 228 條第 6 款,答 C
官方答案:(C)。設置標準§228第六款規定:「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與(C)完全相符。故答案為(C)。設置標準§228
第21~30題
第21題
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防火管理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
(B) 初訓合格後,每2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C) 講習訓練時數,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D)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每2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應為 3 年,防火管理人訓練辦法 3 條,答 B
官方答案:(B)。依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法施行細則》(104年6月29日修正版)第14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逐一核對:(A)初訓12小時、(C)複訓6小時、(D)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均與條文相符;(B)條文規定「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非「每2年」,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現行(113年)《消防法施行細則》已無此條文,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規定已改列於消防法§13並授權另定辦法規範。消防法§13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3(現行)
第22題
下列有關消防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B) 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C) 不屬於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D)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 應為 11 層,106年當時消防法 13 條第 2 項,答 D
官方答案:(D)。逐一核對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法(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版):(A)§43「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相符;(B)§15-1「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相符;(C)§6第4項「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相符;(D)§13第2項規定係「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為「十一層」而非「五層以上」,故(D)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故答案為(D)。
法規時序

以上依106年1月18日版。
現行消防法:§43 已提高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共同防火管理移列§13第5項,第1款改為「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十一層門檻不變。

消防法§43§15-1§6§13
第23題
下列有關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
(B)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60分,翻譯每篇20分,作者或譯者有2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C)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2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2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D)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5年
每2年應接受講習1次 應為 3 年 160 分,依當年管理辦法 11 條,答 C
官方答案:(C)。依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04年10月6日修正版,已於113年8月21日因《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而廢止):(A)§2第2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相符;(B)§11-1第1項第5款「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相符;(C)§11第1項規定「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與選項所述「每2年」「120分」均不符,錯誤,即為本題答案;(D)§5第1、2項「應備業務登記簿……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相符。故答案為(C)。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04年10月6日修正版,已廢止)§11、§2、§11-1、§5
第24題
下列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B) 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10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2人
(C) 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
(D) 指接受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 3 年,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 年版)15 條,答 C
官方答案:(C)。依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年4月30日訂定,已於108年11月18日廢止並由同名新辦法取代):(A)§3第一款「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相符;(B)§4第一款「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相符;(C)§15第1項規定「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非5年,錯誤,即為本題答案;(D)§2「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接受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相符。故答案為(C)。
法規時序:檢修機構資格

當年:86 年 4 月 30 日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檢修機構指接受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第 3 條: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第 15 條: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現行:舊辦法 108 年 11 月 18 日由新訂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取代。現行第 2 條:檢修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第 3 條:法人組織,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第 6 條: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6、§3、§2
第25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5公尺以上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C)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D) 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25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 防火門窗,公危辦法 15 條第 4 款,答 B
官方答案:(B)。逐一核對該辦法§14、§15規定:(A)§14規定四周保留空地寬度基本應在「三公尺」以上,僅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才加嚴為「五公尺」以上,選項未附此條件即籠統敘述5公尺,與一般情形不符,錯誤;(B)§15第四款「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與選項完全相符,正確;(C)§15第一款規定「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並非「地面層」,錯誤;(D)§15第七款規定圍阻措施高度為「十五公分」以上,非25公分,錯誤。故答案為(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15
第26題
下列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儲槽容量未達10,000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180分鐘之水量
(B) 儲槽容量達10,000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240分鐘之水量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D) 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連續放水180分鐘 應為 120 分鐘,水幕基準第 10 點,答 A
官方答案:(A)。⚠ 本題涉及室外儲槽場所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細節規定,此類具體放水分鐘數規定屬於《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此一獨立技術基準文件之範疇,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至30-1條、水系統(§31-68、§180-187)、化學系統(§69-111之1、§193-233)法條對照收錄範圍。
第27題
下列有關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10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100公升以上
(B) 防火水幕之防護其防護高度超過10公尺者,高度每增加1公尺,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10公升
(C) 防火水幕配管之設置可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配管併用
(D) 配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須持續2小時無漏水現象
可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配管併用 應為專用,水幕基準第 7 點,答 C
官方答案:(C)。⚠ 本題題目本身即已指明所依據者為《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此為獨立之技術基準文件。
第28題
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規定,鋼筋混凝土製防護牆,其厚度應在多少mm以上?
(A) 32
(B) 64
(C) 72
(D) 90
鋼筋混凝土製防護牆 厚度 9 公分,公危辦法 70 條第 8 款,答 D
官方答案:(D)。本題題目本身即已指明所依據者為《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公危辦法§70第8款即明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9公分=90mm,與(D)相符,(A)(B)(C)均不足90mm。(同辦法§67第3項授權另定者為「防爆牆」基準,與本題防護牆厚度之依據不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70
第29題
下列有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管,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B) 防護範圍內之噴頭,不應一齊放射
(C) 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40度以下之位置
(D) 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5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
不應一齊放射 應一齊放射,設置標準 111 條之 1 第 4 款,答 B
官方答案:(B)。設置標準§111-1規定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三、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管,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四、防護範圍內之噴頭,應一齊放射。五、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四十度以下之位置。」及「二、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五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逐一核對:(A)(C)(D)均與條文相符;(B)條文明定「防護範圍內之噴頭,應一齊放射」,選項卻稱「不應一齊放射」,恰好相反,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故答案為(B)。設置標準§111-1
第30題
下列有關百貨商場收容人員之計算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包括從業員工數
(B) 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3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C)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5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D) 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除5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應除 4,設置標準 160 條,答 C
官方答案:(C)。設置標準§160規定商場、市場、百貨商場等場所收容人員計算:「一、從業員工數。二、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一)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二)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得之數。三、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逐一核對:(A)(B)(D)均與條文相符;(C)條文規定「其他部分」應除「四」平方公尺,非5平方公尺,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故答案為(C)。設置標準§160
第31~40題
第31題
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自衛消防編組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B) 員工在2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C) 員工在3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D) 員工在4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員工在10人以上者 至少編組三班,施行細則 5 條第 1 款,答 A
官方答案:(A)。依106年考試適用之《消防法施行細則》(104年6月29日修正版)第15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逐一核對:(A)「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B)應為10人以上,非20人以上,錯誤;(C)(D)應為員工在「50人」以上者才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非30人或40人,均錯誤。故答案為(A)。⚠ 現行(113年)《消防法施行細則》已無此條文,自衛消防編組規定已改列於現行施行細則第5條(門檻數字10人/50人現行版本仍維持不變)。消防法施行細則§5
第32題
水霧滅火設備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其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出水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多少公斤以上?
(A) 0.5
(B) 1.5
(C) 2.5
(D) 3.5
防護電氣設備 出水壓力 3.5,設置標準 65 條第 2 項,答 D
官方答案:(D)。設置標準§65第2項第二款規定,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與(D)相符。故答案為(D)。設置標準§65
第33題
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之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A)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B)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C)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D) 起火層為十層以上時,全樓各層應同時鳴動
起火層為十層以上時 條文無此規定,設置標準 113 條,答 D
官方答案:(D)。設置標準§113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逐一核對:(A)(B)(C)均與條文相符;(D)條文中觸發「全區鳴動」之條件是「十分鐘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是以時間或信號次數為判斷基準,並非以「起火層為十層以上」作為判斷基準,條文中並無此種以起火樓層高度決定是否全樓鳴動之規定,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故答案為(D)。設置標準§113
法規時序:分區鳴動後全區鳴動

當年:106 年 6 月 10 日考試適用 102 年 5 月 1 日版第 113 條,只有三款: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選項 D 依新舊條文都不是規定內容

現行:1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增列第四款,自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第34題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7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幾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A) 10
(B) 15
(C) 20
(D) 30
檢修完成後幾日內 申報期限 15 日,消防法 9 條,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七點,答 B
官方答案:(B)。⚠ 消防法§9(106年考試適用版本)僅規定「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檢修結果申報之確切日數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該基準已於109年8月21日經《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部分取代修正)規定。
第35題
下列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B) 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C)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D) 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 應由起造人,查驗作業基準第 6 點,答 A
官方答案:(A)(本題問「何者錯誤」)。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六點「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填具申請書的是起造人,裝置人負責的是實際測試並填寫測試報告書,(A)把申請人寫成裝置人,錯誤;(二)「……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B)正確;(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C)正確;第十一點「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 A4 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D)正確。四個選項的文字與現行版本相符。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六點第十一點
第36題
下列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行政函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另一場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得採用共同申報或個別申報等方式
(B)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如經消防機關審查及勘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者,不須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C) 消防專技人員於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不得辦理檢修申報
(D) 合法審勘通過場所,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則無需標註面積尺寸
不得辦理檢修申報 違規場所仍檢修現有設備,當年依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函釋,答 C
官方答案:(C)。⚠ 本題題目本身即已指明所依據者為「行政函釋」,即內政部消防署針對個案疑義所作之解釋函,屬案例式行政解釋而非法規本身條文,原始函釋見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之「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單元。
法規時序:檢修及申報辦法是考後訂定

當年:106 年考試(106 年 6 月 10 日)時尚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檢修申報依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及其行政函釋辦理,題目即以該作業基準函釋命題。

現行:內政部 108 年 3 月 27 日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112 年 3 月 1 日全文修正;解析標註的辦法條號是考後規定。本題答案 C 不變。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8
第37題
下列有關消防幫浦之性能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全閉揚程應為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150%以下
(B) 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之1.5倍以上,且加壓3分鐘後,各部位仍無洩漏現象才算合格
(C) 幫浦所消耗之動力,在額定出水量,其軸動力應超過馬達之額定輸出馬力
(D) 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150%時,其全揚程應達到額定出水量;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85%以上
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 1.5 倍及 3 分鐘,計算基準第 6 點,答 B
官方答案:(B)。⚠ 本題涉及消防幫浦本體耐壓試驗、性能曲線全揚程百分比、軸動力與額定輸出馬力比較等細節數值,此類技術規格屬於「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或消防幫浦性能認可基準此類獨立技術基準/認可基準文件之範疇,非《設置標準》水系統法條對照(§31-68)已收錄範圍。
第38題
下列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B)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C) 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D)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四分之一以上 應為三分之一,建築設計施工編 1 條第 17 款,答 A
官方答案:(A)。《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第17款「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第7款「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第4款「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第21款「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逐一核對:(B)(C)(D)均與條文逐字相符;(A)條文門檻為「三分之一」以上,非「四分之一」,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故答案為(A)。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第17款
第39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用語定義何者正確?
(A) 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上端或平屋頂上端面之高度
(B) 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C) 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最高高度,視為樓層高度
(D) 分間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地板面高度 基地地面至地板面垂直距離,建築設計施工編 1 條第 12 款,答 B
官方答案:(B)。《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第11款「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第12款「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第13款「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第23款「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第24款「分戶牆」才是「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逐一核對:(A)條文為簷口「底面」,非「上端」,錯誤;(B)與條文完全相符,正確;(C)條文但書為以樓地板面積除樓層容積之商計算,並非取「最高高度」,選項敘述經改寫後與條文不符,錯誤;(D)選項所述其實是「分戶牆」的定義,並非「分間牆」,兩者概念遭混用,錯誤。故答案為(B)。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第12款
第40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與古蹟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B) 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C) 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D) 與電壓超過35,000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
爆竹煙火製造 屬 20 公尺,公危辦法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答 B
官方答案:(B)。該辦法§13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安全距離:「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即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逐一核對:(A)古蹟屬第一款,50公尺以上,正確;(B)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依條文其實列於第三款,安全距離應為「二十公尺」以上,並非50公尺,選項寫成第一款之50公尺門檻,錯誤,即為本題答案;(C)加油站、加氣站同屬第三款,20公尺以上,正確;(D)高架電線超過35,000伏特者依第五款為5公尺以上,正確。故答案為(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5年5月4日修正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