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檢查標準
筆試錄取後須通過體格檢查,採及格/不及格判定、不計分。
13 款不合格情形依考試規則 §7~§8 整理。
本考試沒有體能測驗跟一般警察特考不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三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二試設有體能測驗(立定跳遠、1,200 公尺跑走),是計分之外的及格/不及格關卡。
本考試(內軌)規則§4 只規定「以筆試方式行之」(三等考試唯一的例外是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得採筆試與外語口試方式,與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無關),考選部歷年考試期日計畫也從未列出第二試——沒有體能測驗這一關,錄取與否完全看七科筆試成績。
體格指標(BMI)自我檢核考試規則§8①
體格指標(§8①):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 為不合格。
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 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體格檢查:13 款不合格情形考試規則§8 原文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體格檢查的時程考試規則§7
- 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7 第 1 項)。
- 還有一次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7 第 2 項)。
握力 30 公斤與 BMI 這兩項是可以事先準備的,14 天的空窗期不夠改變體態,建議提早半年以上處理。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4(僅筆試、無第二試)、§7~§8(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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