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106-115年共10屆・逐年題目與官方答案一次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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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測驗題 25 題・每題 2 分・考試時間 2 小時・答案依考選部公告為準・點卡片顯示答案
測驗題(第1–25題)
1依照消防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於每年X 月及Y 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1 次,前述相關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Z 年,以備查核,請問前述X、Y、Z 為何?
(A)X=4、Y=10、Z=2
(B)X=6、Y=12、Z=5
(C)X=3、Y=9、Z=7
(D)X=5、Y=11、Z=10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申報 消防法 15-2 條及當年施行細則 19-1 條,每年 4 月、10 月申報,資料保存 2 年,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申報時間是每年 4 月及 10 月;消防法第 15-2 條第 2 項,資料至少保存 2 年,X=4、Y=10、Z=2。
  • (B) 錯: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申報月份是 4 月及 10 月,不是 6 月及 12 月;保存年限也是 2 年,不是 5 年。
  • (C) 錯: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申報月份是 4 月及 10 月,不是 3 月及 9 月;保存年限是 2 年,不是 7 年。
  • (D) 錯: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申報月份是 4 月及 10 月,不是 5 月及 11 月;保存年限是 2 年,不是 10 年。
法規時序:本題依考試當年條文作答

當年:消防法第 15-2 條第 2 項,資料至少保存 2 年;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每年 4 月及 10 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現行:113 年 1 月 22 日施行細則全文修正為 17 條,已無上述條文;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的消防法第 15-2 條改為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申報內容、保存年限與申報作業,以及安全技術人員訓練時數與複訓,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消防法§15-2
2依消防法規定,為達搶救目的時,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得進行下列何種搶救行為?①使用 ②損壞 ③租售 ④限制使用
(A)②③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消防人員搶救得為之行為 消防法 19 條第 1 項(當年),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搶救行為是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沒有租售;②損壞正確,③租售不正確。
  • (B) 錯: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條文列舉的是使用、損壞、限制使用三種,③租售不在其中。
  • (C) 正: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消防人員為搶救目的得使用(①)、損壞(②)或限制使用(④)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
  • (D) 錯: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③租售不在條文列舉範圍,不能四項全選。
法規時序:第 19 條第 1 項已擴充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6 年 1 月 18 日版第 19 條第 1 項,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現行:108 年 11 月 13 日修正第 19 條第 1 項,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本題答案 C 不變。

消防法§19
3依消防法之罰則規定,下列何者具有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停業之處分?
(A)未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老人福利機構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C)明火表演場所,違反安全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者
(D)違反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消防法連續處罰並得停業 消防法 37 條第 1 項(當年),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未設得連續處罰並停業,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違反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規定(含老人福利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 6 千至 3 萬元,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 (B) 錯: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違反定期檢修規定處 1 萬元至 5 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沒有連續處罰與停業處分。
  • (C) 錯:消防法第 41-1 條第 1 項,違反明火表演安全防護措施處 3 萬至 15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沒有連續處罰與停業處分。
  • (D) 錯:消防法第 38 條第 1 項,違規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處 3 萬至 15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沒有連續處罰與停業處分。
法規時序:第 37 條罰則已修正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6 年 1 月 18 日版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現行: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114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依當年條文本題答案 A。

消防法§37消防法§38消防法§41-1
4依消防法第9 條之規定,建築物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需定期進行檢修申報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B)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C)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D)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 消防法 38 條第 2 項(當年),違反檢修規定直接處 1 萬至 5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 (B) 正: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 (C) 正: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 (D) 錯: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違反第 9 條第 1 項是直接處管理權人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不是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才處罰。
消防法§9消防法§38
5下列敘述何者不包含於消防法第13 條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A)電影院
(B)觀光旅館
(C)總樓地板面積800 平方公尺,員工50 人之工廠
(D)總樓地板面積400 平方公尺之百貨商場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消防法施行細則 13 條(當年),百貨商場須 500 平方公尺以上,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電影院屬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設面積門檻。
  • (B) 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款,觀光旅館屬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設面積門檻。
  • (C) 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8 款,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 30 人以上之工廠屬範圍,800 平方公尺、50 人的工廠符合。
  • (D) 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4 款,百貨商場須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400 平方公尺未達門檻,所以不在範圍。
法規時序: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改由公告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6 年 1 月 18 日版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施行細則第 13 條(105 年 12 月 22 日版),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現行: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第 13 條,第 1 項改為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第 2 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施行細則 113 年 1 月 22 日全文修正後已無列舉條文,範圍改依內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公告第 1 款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第 3 款觀光旅館及旅館;第 8 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第 11 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門檻相同,本題答案 D 不變。

消防法§13
6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惟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多少時間內為之?
(A)1 年
(B)2 年
(C)3 年
(D)6 個月
災害失蹤人死亡宣告聲請期間 當年災害防救法 47-1 條第 2 項,災害發生後 1 年內聲請,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第 2 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 1 年內為之。
  • (B) 錯: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第 2 項,聲請期限是 1 年,不是 2 年。
  • (C) 錯: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第 2 項,聲請期限是 1 年,不是 3 年。
  • (D) 錯: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第 2 項,聲請期限是 1 年,不是 6 個月。
法規時序:本題依考試當年條文作答

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因災失蹤人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聲請法院確定死亡,以裁定確定死亡之時推定死亡,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現行:111 年 6 月 15 日全文修正後改列第 62 條,內容相同,本題答案不變。

災害防救法§62
7人民因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所為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X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Y年者,不得為之。請問前述X、Y 為何?
(A)X=1、Y=5
(B)X=2、Y=5
(C)X=3、Y=5
(D)X=3、Y=10
災害應變處分損失補償請求期間 災害防救法 33 條第 3 項(當年),知有損失起 2 年、發生後 5 年,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第 3 項,請求期間是自知有損失時起 2 年,不是 1 年。
  • (B) 正: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第 3 項,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 2 年內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X=2、Y=5。
  • (C) 錯: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第 3 項,請求期間是 2 年,不是 3 年。
  • (D) 錯: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第 3 項,請求期間是 2 年,且除斥期間是 5 年,不是 3 年與 10 年。
法規時序: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條次調整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4 月 13 日版第 33 條第 3 項,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現行:現行第 34 條第 3 項,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本題答案 B 不變。

災害防救法§34
8依照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②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③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災害防救計畫擬訂與核定 災害防救法 19、20、21 條(當年),①③④正確,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1 項,②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是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不是備查後實施再報中央核定,②不正確。
  • (B) 錯: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1 項,②順序顛倒,不能選②。
  • (C) 錯: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1 項,②不正確,且漏了①。
  • (D) 正: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9 條第 2 項,①公共事業(含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依基本計畫擬訂業務計畫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③計畫間牴觸而無法解決者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三項正確。
災害防救法§19災害防救法§20災害防救法§21
9依據災害防救法,下列有關國軍協助救災任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B)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支援並獲核准後,始能協助進行災害防救工作
(C)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D)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及派遣、指揮調度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國軍協助救災 災害防救法 34 條第 4 項(當年),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正: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4 項前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 (B) 錯: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4 項但書,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不必等申請並獲核准才能協助。
  • (C) 正: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5 項,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D) 正: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6 項,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及派遣、指揮調度等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時序: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條次調整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4 月 13 日版第 34 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現行:現行第 35 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本題答案 B 不變。

災害防救法§35
10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與設備,應至少M 個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N 個月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下列何者正確?
(A)M:1 個月,N:6 個月
(B)M:2 個月,N:6 個月
(C)M:1 個月,N:12 個月
(D)M:2 個月,N:12 個月
災害應變中心設備功能測試與演練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 條(當年),每月 1 次測試、每半年 1 次演練,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功能測試每月至少 1 次、演練每半年至少 1 次,M=1 個月、N=6 個月。
  • (B) 錯: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功能測試是每月,不是每 2 個月。
  • (C) 錯: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演練是每半年,不是每 12 個月。
  • (D) 錯: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功能測試是每月、演練是每半年,不是 2 個月與 12 個月。
法規時序:施行細則條次已調整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6 年 1 月 18 日版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現行:111 年 12 月 12 日全文修正之現行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本題答案 A 不變。

災害防救法§28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13
11下述關於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與儲存場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易燃固體屬於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B)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屬於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C)室內儲槽場所為建築物內設有容量超過800 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槽內儲存六類物品場所
(D)室外儲存場所為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與儲存場所 公危辦法 6 條第 3 款,室內儲槽容量超過 600 公升,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正:公危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易燃固體屬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 (B) 正:公危辦法第 3 條第 4 款,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C) 錯:公危辦法第 6 條第 3 款,室內儲槽場所是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不是 800 公升。
  • (D) 正:公危辦法第 6 條第 1 款,室外儲存場所是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6
1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收容人數為300 人之零售市場,至少應有多少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A)10
(B)20
(C)30
(D)50
製造場所廠外安全距離 公危辦法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收容 300 人以上 30 公尺,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13 條,收容 300 人的零售市場屬第 2 款第 1 目,距離是 30 公尺以上,不是 10 公尺。
  • (B) 錯:公危辦法第 13 條,距離是 30 公尺以上,20 公尺是第 3 款與危險類似場所的距離。
  • (C) 正:公危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零售市場(設備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4 目)收容人員 300 人以上,製造場所外牆與廠區外安全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 (D) 錯:公危辦法第 13 條,50 公尺是古蹟及設備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場所的距離,零售市場不是。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3
13某變壓器室屬於公共危險物品的一般處理場所,現場儲存絕緣油(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非水溶性的第三石油類),其儲存量為16,000 公升,請問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該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A)5 公尺
(B)10 公尺
(C)2 公尺
(D)3 公尺
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 公危辦法 14 條與附表一,絕緣油 16000 公升為 8 倍,保留空地 3 公尺,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才為 5 公尺;絕緣油屬非水溶性第三石油類,管制量 2000 公升,16000 公升為 8 倍,保留空地 3 公尺,不是 5 公尺。
  • (B) 錯:公危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該條只有 3 公尺與 5 公尺(管制量 10 倍以上)兩級,沒有 10 公尺的級距;本題只有 8 倍,也不到 5 公尺的標準。
  • (C) 錯:公危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最小是 3 公尺,不是 2 公尺。
  • (D) 正:公危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附表一,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管制量 2000 公升,16000 公升為 8 倍、未達 10 倍,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4
14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於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及管制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硫磺100 公斤 ②黃磷20 公斤 ③鐵粉500 公斤 ④烷基鋁 20 公斤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 公危辦法附表一,烷基鋁管制量 10 公斤,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附表一,④烷基鋁管制量是 10 公斤,不是 20 公斤,所以 ② 黃磷 20 公斤、③ 鐵粉 500 公斤正確,但含④不正確。
  • (B) 正:公危辦法附表一,①硫磺 100 公斤、②黃磷 20 公斤、③鐵粉 500 公斤皆為各該物品的管制量。
  • (C) 錯:公危辦法附表一,④烷基鋁管制量是 10 公斤,不是 20 公斤,且漏了③。
  • (D) 錯:公危辦法附表一,④烷基鋁管制量是 10 公斤,不是 20 公斤,且漏了②。
法規時序:附表一分級方式已修正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5 月 4 日版第 3 條第 2 項,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依本題官方答案,硫磺 100 公斤、黃磷 20 公斤、鐵粉 500 公斤正確,烷基鋁不是 20 公斤。

現行:113 年 7 月 16 日版附表一,硫磺 100 公斤、鐵粉 500 公斤、烷基鋁 10 公斤、黃磷 20 公斤,備註一載明分級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本題答案 B 不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
15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高度應在X 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20 萬公秉者,高度應在Y 公尺以上。前述X、Y 為何?
(A)X=40、Y=1.2
(B)X=50、Y=1.2
(C)X=40、Y=1
(D)X=50、Y=1
室外儲槽防液堤高度 公危辦法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50 公分、超過 20 萬公秉者 1 公尺,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高度是 50 公分以上,不是 40 公分;超過 20 萬公秉者是 1 公尺,不是 1.2 公尺。
  • (B) 錯:公危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超過 20 萬公秉者高度是 1 公尺,不是 1.2 公尺。
  • (C) 錯:公危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一般高度是 50 公分以上,不是 40 公分。
  • (D) 正:公危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防液堤高度應在 50 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 20 萬公秉者,高度應在 1 公尺以上,X=50、Y=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8
16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加氣站之安全距離應在30 公尺以上
(B)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時,有能將內部氣體及蒸氣由儲槽上方排出之構造
(C)儲槽容量未達管制量2000 倍者,保留空地寬度3 公尺以上
(D)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1 公尺以上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 公危辦法 39 條與 37 條,加氣站安全距離 20 公尺,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準用第 13 條第 3 款,與加氣站的安全距離是 20 公尺以上,不是 30 公尺。
  • (B) 正:公危辦法第 39 條第 1 款準用第 37 條第 1 項第 7 款,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時,應有能將內部氣體及蒸氣由儲槽上方排出之構造。
  • (C) 正:公危辦法第 39 條第 2 款,儲槽容量未達管制量 2000 倍者,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在 3 公尺以上。
  • (D) 正:公危辦法第 39 條第 3 款,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1 公尺以上。
法規時序:第 37、39 條款次與幫浦設備規定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版本:第 39 條第 1 款準用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至第 11 款、第 13 款至第 16 款;第 3 款「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現行:現行第 39 條第 1 款改為準用第 37 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第 37 條新增第 11 款「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其後各款順延,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之排出構造仍為第 7 款);第 3 款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改為「不得小於一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窗戶、出入口設防火門窗的規定。第 13 條第 3 款與加氣站的安全距離 20 公尺未變,本題答案 A 不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7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9
17有關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40 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B)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60 公分以上
(C)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30 倍,且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2 萬公升
(D)儲槽材質應為厚度3.2 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 40 度以上物品 公危辦法 34 條與 33 條,儲槽材質 3.2 毫米,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34 條第 3 款,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40 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儲槽專用室得設於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不是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
  • (B) 錯:公危辦法第 34 條準用第 33 條第 2 款,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距離應在 50 公分以上,不是 60 公分。
  • (C) 錯:公危辦法第 34 條準用第 33 條第 3 款,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 40 倍,且第二、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 2 萬公升,不是 30 倍。
  • (D) 正:公危辦法第 34 條準用第 33 條第 4 款第 1 目,儲槽材質應為厚度 3.2 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法規時序:儲槽容量限制已修正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5 月 4 日版第 33 條第 3 款,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公升。

現行:113 年 7 月 16 日版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本題答案 D 不變。

法規時序:室內儲槽場所規定已修正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105 年 5 月 4 日版第 34 條第 3 款,儲槽專用室得設於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其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現行:113 年 7 月 16 日版第 34 條第 1 項,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及下列規定者,其儲槽專用室之設置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4
18下列場所何者非屬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
(A)古蹟
(B)總樓地板面積2000 平方公尺之博物館
(C)收容人員15 人之產後護理機構
(D)每日平均有30000 人出入之火車站
第一類保護物 公危辦法 65 條第 1 款第 3 目,收容 20 人以上才是第一類保護物,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正:公危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古蹟屬第一類保護物。
  • (B) 正:公危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博物館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屬第一類保護物,2000 平方公尺符合。
  • (C) 錯:公危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產後護理機構等須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才屬第一類保護物,收容 15 人不屬。
  • (D) 正:公危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目,火車站每日平均有 2 萬人以上出入者屬第一類保護物,3 萬人符合。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65
19某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供多家共同使用,其容器儲存室的儲存面積為180 平方公尺,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請問至多可供幾家販賣場所使用?
(A)18 家
(B)36 家
(C)24 家
(D)30 家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供多家共同使用 公危辦法 70 條第 7 款、72 條,扣除 20% 通路面積後每家 6 平方公尺,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公危辦法第 70 條第 7 款、第 72 條第 1 項,儲存面積 180 平方公尺須保留 20% 通路面積,可用 144 平方公尺,每家至少 6 平方公尺,至多 24 家,不是 18 家。
  • (B) 錯:公危辦法第 70 條第 7 款、第 72 條第 1 項,若不扣除通路面積才是 180 除以 6 為 30 家,36 家則不合任何算法。
  • (C) 正:公危辦法第 70 條第 7 款、第 72 條第 1 項,通路面積至少占儲存場所面積 20%,可用面積 180×0.8=144 平方公尺;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面積不得少於 6 平方公尺,144÷6=24 家。
  • (D) 錯:公危辦法第 72 條第 1 項,30 家是未扣除通路面積時的算法(180÷6),但第 70 條第 7 款規定通路至少占 20%,所以不是 30 家。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70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72
20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分類如下列何種爆竹煙火?
(A)一般爆竹煙火
(B)特殊煙火
(C)舞臺煙火
(D)摔炮類爆竹
特殊煙火定義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煙火彈戶外巨大聲光,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一般爆竹煙火是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不是戶外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 (B) 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 (C)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1 目,舞臺煙火是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不是戶外巨大聲光。
  • (D)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摔炮類屬一般爆竹煙火,不是戶外巨大聲光的特殊煙火。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3
21某爆竹煙火儲存場所有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總重量15 公斤、舞臺煙火總重量250 公斤,以及連珠炮總重量1,000 公斤,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人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B)違反場所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時,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C)未依安全防護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D)拒絕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爆竹煙火儲存場所罰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27 條第 1 項第 7 款,達 30 倍未投保處 30 萬至 150 萬,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摔炮類 15 公斤(÷1.5=10)、舞臺煙火 250 公斤(÷25=10)、連珠炮 1000 公斤(÷50=20),商數和為 40,已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7 款,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B)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達管制量 30 倍的場所違反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處 30 萬至 150 萬;6 萬至 30 萬是未達 30 倍場所的級距(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C)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8 款,未依第 18 條安全防護計畫執行業務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不是 6 萬至 30 萬。
  • (D)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9 條第 5 項所為檢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不是 3 萬至 15 萬。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7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8爆竹煙火管理條例§29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
22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B)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3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C)一般爆竹煙火銷毀作業需於上午8 時後下午6 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
(D)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內容需包含自衛消防編組
爆竹煙火監督人與銷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8 條第 2 項,監督人每 2 年複訓,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 (B) 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不是每 3 年。
  • (C) 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款,銷毀作業應於上午 8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
  • (D) 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3 款,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包括自衛消防編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18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5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8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
23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大量傷病患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X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Y 人以上者,請問前述X、Y 為何?
(A)X=15、Y=15
(B)X=10、Y=20
(C)X=12、Y=15
(D)X=15、Y=20
大量傷病患定義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2 條第 3 款,15 人以上或預判 15 人以上,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者,X=15、Y=15。
  • (B) 錯: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門檻是 15 人,不是 10 人與 20 人。
  • (C) 錯: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門檻是 15 人,不是 12 人。
  • (D) 錯: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預判人數同為 15 人,不是 20 人。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2
24下列關於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B)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C)孕婦待產者非屬於緊急傷病患
(D)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應於45 天內辦理定期消毒
緊急救護辦法規定 緊急救護辦法 7 條,拒絕運送應簽名後不予運送,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緊急救護辦法第 2 條,救護人員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不是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
  • (B) 正: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時,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 (C) 錯: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3 目,孕婦待產者屬緊急傷病患。
  • (D) 錯:緊急救護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定期消毒是每月一次,不是 45 天。
緊急救護辦法§2緊急救護辦法§3緊急救護辦法§7緊急救護辦法§13
25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轉診途中救護技術員不可施行緊急救護行為
(B)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為救護技術員可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
(C)當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時,如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救護技術員可繼續施行緊急救護
(D)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保存至少7 年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地點 緊急醫療救護法 26 條第 2 款,轉診途中可施行,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第 2 款,救護技術員在送醫或轉診途中可以施行緊急救護,所以不可施行是錯誤敘述。
  • (B) 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第 1 款,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是可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
  • (C) 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第 3 款,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仍可繼續施行緊急救護。
  • (D) 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7 年。
緊急醫療救護法§26緊急醫療救護法§34
申論題
第一題(25分)
官方題目:一、消防法第24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請依相關法規規定說明: 何謂緊急救護?(10 分) 何謂緊急傷病患?(15 分)
⚠ 非官方參考解析(申論題無官方標準答案)
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題目要什麼:兩小題:何謂緊急救護(10 分)、何謂緊急傷病患(15 分)。題目引消防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以應以消防法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為主要依據;相關法規是緊急醫療救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兩套定義不同,比較兩者是 15 分那一題拉開差距的關鍵。

時間與字數:約 45 分鐘・正文約 900 字;壹 法源 120 字/貳 緊急救護 280 字/參 緊急傷病患 380 字/肆 兩法定義比較 120 字。

架構選擇:名詞解釋先寫法定定義,再拆要件說明;緊急傷病患四目逐一舉例,最後以比較表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體系的定義。

判讀線索:消防法第 24 條+救護隊 → 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 → 該辦法第 3 條;相關法規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施行細則第 2 條。

② 參考解答

壹、法源

消防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緊急救護辦法。消防機關執行救護業務之用語,以該辦法第 3 條為準。消防法§24緊急救護辦法§3

貳、緊急救護

一、定義(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1 款):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要件分析:

(一)對象: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

(二)空間:事故現場與送醫途中,止於送達醫療機構,屬到院前救護。

(三)內容:現場急救處理(評估、止血包紮、心肺復甦、固定等)與途中持續照護。

三、執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或知悉事故,應確認場所、人數及程度並立即出動救護隊(辦法第 4 條);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5 條);救護人員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項目範圍及作業程序施行救護(第 9 條)。

參、緊急傷病患

一、定義(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如火災、車禍、工安意外、溺水之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如路倒昏迷、醉倒受傷無法自行就醫者。

(三)孕婦待產者:產兆明顯需立即送醫或現場急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如突發胸痛、中風、呼吸困難、心肺功能停止等急症。

二、特徵:本款以情境列舉,著重消防機關出勤判斷的可操作性,凡符合任一目即屬消防救護隊服務對象;非緊急之就醫交通需求不屬之。

三、相關處理:緊急傷病患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本人或家屬負責,身分無法查明或低收入戶者依社會救助法辦理(第 6 條);拒絕運送者應於救護紀錄表簽名後不予運送(第 7 條)。緊急救護辦法§7

肆、與緊急醫療救護法體系之比較

比較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施行細則第 2 條
救護範圍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救護現場、送醫途中、轉診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四款
緊急傷病患以災害意外、路倒、孕婦待產、其他四種情境列舉緊急傷病之患者,緊急傷病指具急性及嚴重性症狀,未即時處理將導致健康或器官機能嚴重傷害者;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
規範重點消防機關到院前出勤整體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緊急醫療救護法§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2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救護;緊急傷病患四目:災害意外急待救護、路倒傷病無法行動、孕婦待產、其他緊急傷病。
  • 常見失分:用緊急醫療救護法的四款回答緊急救護,忽略題目引的是消防法體系;緊急傷病患漏寫孕婦待產。
  • 加分寫法:拆解緊急救護的對象、空間、內容三要件;四目各舉例;用表格比較兩套定義,說明為何消防機關以情境列舉。
  • 分數判斷:兩個定義正確約 17 分;加要件分析與舉例約 20 分;再補比較表可到 22 分。
  • 反向邏輯:換成問緊急醫療救護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第 4 條,112 年已考),或問大量傷病患的定義(15 人以上),或問救護技術員施救地點限制(第 26 條)。
④ 其他寫法

改從一通一一九報案的處理流程切入:受理後判斷是否為緊急傷病患(四目情境)→ 出動救護隊 → 現場急救處理 → 送醫途中救護 → 送達醫院即完成緊急救護,再補兩法比較。流程寫法把兩個名詞嵌進實務,適合有救護經驗的考生。

命題與出處:消防法第 24 條(106 年 1 月 18 日版);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至第 9 條(101 年 3 月 26 日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施行細則第 2 條。

第二題(25分)
官方題目:二、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 救護技術員的分類為何?(5 分) 應具備那些資格始得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10 分)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有何限制?(10 分)
⚠ 非官方參考解析(申論題無官方標準答案)
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題目要什麼:三小題,配分 5、10、10:救護技術員分類、各級受訓資格、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限制。分類與地點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第 26 條,受訓資格在授權訂定之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 條;配分 10 分的兩題要各自補足說明。

時間與字數:約 45 分鐘・正文約 800 字;壹 分類 120 字/貳 受訓資格 320 字/參 施救地點限制 280 字/肆 配套 80 字。

架構選擇:依小題分段;受訓資格用表格呈現三級的學歷與證書要件;地點限制三款逐款說明規範意旨。

判讀線索:救護技術員分類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第 1 項(初、中、高三級);受訓資格 → 106 年適用之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 條(97 年 7 月 29 日版);施救地點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三款。

② 參考解答

壹、救護技術員之分類(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24

一、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

二、各級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救護技術員與醫師、護理人員同屬第 4 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貳、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之申請資格(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 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2

級別學歷要件證書要件
初級救護技術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無
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領有初級救護員合格證書
高級救護技術員不限學歷但領有中級證書 4 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

說明:三級採逐級晉升,須先領有前一級(低一級)證書始得申請參加上一級訓練;證書效期 3 年,效期內完成規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展延(同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確保技能不退化。

參、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限制(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26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到院前救護的起點。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救護車內持續處置與監測。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銜接院內醫療,避免交接空窗。

規範意旨:救護技術員非醫事人員,其救護行為是醫療行為的例外授權,只在醫療機構以外、醫師無法即時處置的情境下才有必要;醫護人員一旦接手,即回歸醫療法體系,以保障病人安全並劃清責任。

肆、配套

救護技術員應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第 27 條);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第 28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27

法規時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113 年修正全文

當年:106 年考試適用 97 年 7 月 29 日版第 2 條,初級為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中級須高中以上並領初級證書,高級須領中級證書 4 年以上或專科以上畢業並領中級證書。

現行: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初級改為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中級須領有效期內之初級證書;高級改為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連續 4 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效期內之中級證書 1 年以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第 26 條未修正。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初、中、高三級;三級受訓資格的學歷與證書要件(中級 4 年或專科以上);第 26 條三款地點。
  • 常見失分:高級資格寫成中級 2 年;地點限制漏寫抵達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把救護技術員寫成醫事人員。
  • 加分寫法:受訓資格用表格;說明逐級晉升與證書效期;寫出地點限制的規範意旨。
  • 分數判斷:三小題條文正確約 18 至 19 分;加表格、晉升說明與規範意旨可到 22 分。
  • 反向邏輯:依現行辦法考時,高級資格要寫連續 4 年以上或專科畢業加中級證書 1 年;也可能問各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辦法分級規定),或問救護車出勤人員資格(第 18 條,113 年已考)。
④ 其他寫法

改以一名救護技術員的養成與執勤為主線:入門(初級資格)→ 晉升(中級、高級資格與證書年資)→ 維持(證書 3 年與繼續教育)→ 執勤(第 26 條三款地點、第 27 條作業程序)。主線寫法能自然串起三小題,但每小題起頭仍要標明,避免閱卷誤判漏答。

命題與出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 條、第 24 條、第 26 條至第 28 條(102 年 1 月 16 日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7 條(97 年 7 月 29 日版,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