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檢查標準

筆試錄取後須通過體格檢查(及格/不及格門檻,不計分),受訓報到後必要時還會複檢。13 款不合格情形依考試規則 §7~§8 整理。
本考試沒有體能測驗跟一般警察特考不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二試才設體能測驗(立定跳遠、1,200 公尺跑走)。 本考試(內軌)規則§4 規定「以筆試方式行之」,考選部歷年期日計畫也未列第二試,錄取完全看六科筆試成績。
體格指標(BMI)自我檢核考試規則§8①
體格指標(§8①):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 為不合格。 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 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體格檢查:13 款不合格情形考試規則§8 原文
  1.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體格檢查的時程考試規則§7
握力 30 公斤與 BMI 這兩項是可以事先準備的,14 天的空窗期不夠改變體態,建議提早半年以上處理。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4(僅筆試、無第二試)、§7~§8(體格檢查)。 本頁計算工具僅供自我評估,實際體格檢查結果以指定醫療機構之判定為準;輸入數值只留在你的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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