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與消防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101-113年共7屆・逐年題目與官方答案一次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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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第1-13題)
1甲因故殺死乙,後來才發現乙是甲失散多年之生父。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A)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普通殺人罪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普通殺人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D)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普通殺人罪數罪併罰
乙是甲失散多年之生父 刑法 13 條,不知身分只論普通殺人,答 B
甲行為時並不知悉被害人為其生父,欠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此一加重身分要素之認識。依刑法§13故意原則,行為人之故意須涵蓋構成要件所有客觀要素(含加重處罰之特別身分關係),甲既無此認識,即不能對其論以加重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僅能依其主觀所認識之事實,論以普通殺人罪。
刑法§271、§13
2甲深夜時發現有人翻牆侵入,即取槍朝黑影擊發,侵入者中槍後隨即死亡。甲上前察看,發現是夜歸未帶鑰匙的兒子乙,甲深感懊悔,覺得不該如此大意。以下選項,何者正確?
(A)甲構成殺人罪
(B)甲構成殺人罪,但因屬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C)甲構成殺人罪,但屬嚴重錯誤故不負罪責
(D)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朝黑影擊發 刑法 23 條,誤想防衛仍成立殺人罪,答 A
甲客觀上並無現在不法侵害存在(黑影其實是自己兒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B)錯誤。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且行為與死亡結果具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性存在,此屬學理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之情形,其效果應歸於「罪責」層次是否減輕或阻卻之爭議(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等學說有不同見解),但無論何說,均不否認「甲構成殺人罪」此一基本評價,僅在量刑或罪責減輕與否有爭議;「嚴重錯誤故不負罪責」(C)並非法定阻卻罪責事由之用語,亦非正確;本題誤認對象並非單純過失(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故非過失致死罪(D)。答案選
A。
刑法§271、§13、§23
3某甲與仇人某乙同在某餐廳用餐,某甲一見某乙即舉槍朝某乙射擊,此時某乙也正欲射殺某甲,但某甲渾然不知,此情形是一種:
(A)禁止錯誤
(B)構成要件錯誤
(C)誤想防衛
(D)偶然防衛
偶然防衛 刑法 23 條,有防衛情狀無防衛意思,答 D
客觀上防衛情狀(乙正欲不法侵害甲)確實存在,但甲主觀上並不知情、亦無防衛意思,僅係基於仇恨動機而開槍,此即學理上之「偶然防衛」:客觀防衛情狀存在,行為人卻欠缺防衛意思。通說多數見解認為欠缺防衛意思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仍應論以既遂犯(或依學說見解論未遂)。答案選
D。
刑法§23
4下列情形,依最高法院判例之見解,何者屬於中止未遂之情形?
(A)某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後,雖然出於己意而中止殺意,但未親自將被害人送醫急救而只囑某乙予以送醫,其後被害人也因而獲救
(B)某甲聽從某乙等邀約前往擄人,行至中途出於己意而自行折回
(C)某甲持刀殺妻時,因其妻呼救,並逃往鄰家,驚動其兄及四鄰,乃棄刀向警察自首
(D)某甲已著手殺害某乙之行為,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對方不是某乙,乃中止其殺害行為
只囑某乙予以送醫 刑法 27 條,防止結果發生成立中止未遂,答 A
中止未遂(§27)須「已著手實行」+「出於己意中止」+「積極防止結果發生」。(A)甲雖委由他人代為送醫而非親自為之,但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確實防止結果發生即符合中止未遂要件;(B)行至中途折返時尚未著手實行擄人行為,屬預備階段之自行終止,非未遂問題;(C)係因被害人呼救、驚動四鄰等外力介入而被迫棄械,非出於己意,屬障礙未遂;(D)僅因認錯對象而中止,非出於悔悟之己意中止。答案選
A。
刑法§27
5下列情形,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何者應成立幫助犯?
(A)某甲於他人實行恐嚇時,在旁助勢,攔阻被恐嚇人之去路
(B)甲、乙2人事前擬議殺丙,並為犯行之分配,某甲依約於某乙殺丙時,在屋外把風
(C)某甲於某乙擄得某丙所有之狼犬1隻後,出於幫助之意思,幫忙看守該狼犬,以防脫逃
(D)某甲於某乙擄得某丙之子某丁後,出於幫助之意思,幫忙看守某丁,以防脫逃
幫忙看守某丁 刑法 30 條,擄人為繼續犯,既遂後助力成幫助犯,答 D
(A)在旁助勢並攔阻去路,屬於分擔恐嚇構成要件行為,應論共同正犯;(B)事前有犯意聯絡並為犯行分工(把風),亦屬共同正犯而非僅幫助犯;(C)看守已擄得之犬隻屬對贓物之處理,非本題所問擄人罪之幫助;(D)擄人(略誘)罪為繼續犯,人質受拘禁之不法狀態於既遂後仍持續進行,甲於既遂後基於幫助意思協助看守人質、防止其脫逃,係對繼續犯持續實現之構成要件行為提供助力,而未參與擄人既遂前之核心分工,應論以幫助犯。答案選
D。
刑法§30、§347
法規時序:刑法§347 考後修正修正:103/6/18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本題:本題考擄人行為屬繼續犯,既遂後參與看守成立幫助犯(刑法§30),與本條修正無關,答案仍為 (D)。
6甲因犯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後甲無力完納罰金。此時應如何處理?
(A)強制工作
(B)強制執行
(C)易服勞役
(D)入監服刑
易服勞役 刑法 42 條,無力完納罰金易服勞役,答 C
依刑法§42,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答案選
C。
刑法§42
7法律有規定追徵、追繳或抵償者,應如何決定?
(A)偵查中檢察官以命令為之
(B)法官於簽發搜索票時宣告之
(C)法院裁判時一併宣告之
(D)判決確定後行政執行署下令為之
法院裁判時一併宣告之 刑法 40 條第 1 項,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答 C
追徵、追繳或抵償屬沒收(或其替代手段)之宣告,性質上為裁判之一部,應由法院於本案裁判時一併諭知,不得由偵查中檢察官逕以命令為之,亦非俟判決確定後始由行政執行機關另行決定。答案選
C。
法規時序:追徵追繳抵償改列沒收當年:101 年考試時第 34 條: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第 40 條第 1 項: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現行: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34 條刪除,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追繳與抵償用語不再使用;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40 條第 1 項文字未變,仍於裁判時併宣告。本題答案 C 不變
刑法§40
8下列何者,既是狀態犯,也是結果犯,同時又是實害犯?
(A)竊盜罪
(B)剝奪行動自由罪
(C)放火罪
(D)公然侮辱罪
既是狀態犯 刑法 320 條,竊盜為狀態犯結果犯實害犯,答 A
竊盜罪須發生持有移轉之結果(結果犯),實際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實害犯),既遂後不法持有狀態雖繼續存在,但構成要件行為已終結(狀態犯,區別於繼續犯之構成要件持續實現)。剝奪行動自由罪為繼續犯(侵害狀態存續期間構成要件持續實現);公然侮辱罪為抽象危險犯/舉動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答案選
A。
刑法§320
法規時序:刑法§320 考後修正修正:108/5/29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本題:本題考竊盜罪的犯罪類型(狀態犯、結果犯、實害犯),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依現行條文仍同,答案仍為 (A)。
9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人民幣應以偽造貨幣罪論處
(B)行使偽造之貨幣,除以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處罰,應另論詐欺罪
(C)行使偽造貨幣罪,行為人是否明知該幣券為偽造之幣券,在所不論
(D)收集偽造之貨幣為集合行為,故1週之內先後在不同天收集偽造之貨幣仍只能論以一個收集行為
收集偽造之貨幣為集合行為 刑法 196 條,收集偽造貨幣實務屬集合犯,答 D
(A)人民幣非我國通用貨幣,偽造人民幣不當然論以刑法貨幣罪章之偽造貨幣罪;(B)行使偽造貨幣之詐欺本質已為行使偽造貨幣罪所評價、吸收,不得再論詐欺罪;(C)行使偽造貨幣罪以行為人明知為偽造貨幣仍行使為要件,非在所不論。(D)收集偽造貨幣罪實務上認屬集合犯(接續犯),於密切接近之時空範圍內反覆收集之各次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答案選
D。
刑法§196
法規時序:刑法§196 考後修正修正:108/12/25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本題:本題考「收集」偽造貨幣屬集合犯,依現行第 1 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之文字,答案仍為 (D)。
10甲好不容易竊得乙所有之古畫1幅,未料經專家鑑定後,發現該畫是後人仿製,根本不值錢。甲一氣之下,點火將該畫焚燬洩憤。試問甲之行為,究犯何罪?
(A)竊盜與毀損二罪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B)竊盜與毀損分別成罪,數罪併罰
(C)只成立竊盜罪
(D)只成立毀損罪
只成立竊盜罪 刑法 320 條,毀損贓物為不罰之後行為,答 C
甲竊盜既遂後,將已在其實力支配下之贓物予以焚燬,屬於「不罰之後行為」——因該物已由竊盜行為評價其法益侵害,事後之處分(含毀損)並未進一步侵害新的、有別於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故僅論竊盜罪一罪,毀損行為不另論罪。答案選
C。
刑法§320
法規時序:刑法§320 考後修正修正:108/5/29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本題:本題考竊得之物再毀損為不罰之後行為,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依現行條文仍同,答案仍為 (C)。
11下列所述情況,何者不成立竊盜罪?
(A)某甲到金飾店佯裝欲購買項鍊,數次要求老闆取出金項鍊借看,其間趁老闆轉身拿取項鍊時,以預先準備好的鍍金項鍊替換,順利取得金項鍊
(B)某甲經營貨運,對於託運人封緘之託運物,從中取出部分侵吞入己
(C)在寒冬裡,某甲因天冷難耐,乃取室友之六法全書焚燒取暖
(D)某甲在路上見某乙所騎之自行車為其2週前失竊之物,乃尾隨其後,趁乙停靠路旁後,予以騎回
予以騎回 刑法 320 條,取回己物無不法所有意圖,答 D
(A)以調包方式破壞持有支配關係取得他人之物,成立竊盜;(B)貨運業者對封緘物整體雖有持有,但對其「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封緘物理論),擅自取出內容物侵吞,仍破壞他人對內容物之持有支配,成立竊盜;(C)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不以「利用」為必要,只要排除他人持有並依己意處分(含焚燬)即已具備,甲取得六法全書並加以焚燒,仍先構成竊盜既遂;(D)甲取回之自行車本為自己所有之物,僅係尋回失竊之原物,欠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成立竊盜罪。答案選
D。
刑法§320
法規時序:刑法§320 考後修正修正:108/5/29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本題:本題考取回自己失竊之物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依現行條文仍同,答案仍為 (D)。
12甲持刀抵住乙之頸部,喝令乙交出身上財物,未料剛好附近有警車經過,甲一時緊張,竟劃破乙之頸部,致乙不治死亡。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強盜殺人結合犯
(B)強盜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C)強盜與殺人之想像競合犯
(D)強盜與過失致死之數罪併罰
強盜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刑法 328 條第 3 項,無殺人故意,答 B
甲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僅因一時緊張劃破乙之頸部致其死亡,屬強盜基本行為外,因過失發生加重結果(死亡),依刑法§328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論處,無須另論殺人罪或另行併罰過失致死罪。答案選
B。
刑法§328
法規時序:刑法§328 考後修正修正:108/12/25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3 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本題:甲無殺人故意,劃破頸部致死屬強盜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依現行第 3 項答案仍為 (B)。
13下列關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不包括不法所有之意圖
(B)準強盜罪是以犯搶奪或詐欺罪為前提
(C)準強盜罪必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且須至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D)準強盜罪是一種先強制後取財的犯罪類型
至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刑法 329 條,準強盜須達難以抗拒(釋字 630),答 C
刑法§329準強盜罪係以犯竊盜或搶奪罪(非詐欺罪)為前提,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其強暴脅迫程度須達使人難以抗拒,與強盜罪之強制程度相當;因不法所有意圖已於前置之竊盜、搶奪行為中具備,且性質上為「先取財後強制」,與強盜罪「先強制後取財」相反。答案選
C。
刑法§329
第二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4-25題)
14某甲住新北市板橋區、某乙住桃園縣,2人在臺北市士林區共犯強盜罪,某甲在新竹市另犯傷害罪,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2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
(B)板橋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與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
(C)桃園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有牽連管轄權
(D)士林地方法院對甲所犯的傷害罪無管轄權
傷害罪無管轄權 刑訴 6 條 7 條,一人犯數罪相牽連得合併管轄,答 D
士林地院對甲、乙共犯之強盜罪本有犯罪地管轄權(A正確);甲之住居所地(板橋)法院對其強盜罪、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B正確);甲一人犯數罪相牽連,依刑事訴訟法§6、§7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士林地院、桃園地院等有管轄權之法院對相牽連之傷害罪亦得合併管轄(C正確),故士林地院對甲之傷害罪並非全無管轄權,D敘述錯誤。答案選
D。
刑訴§6、§7
15下列關於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C)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3人
(D)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 依當年刑訴 33 條,偵查中無閱卷權,答 B
辯護人閱卷限於審判中(刑訴§33Ⅰ),101年當時偵查中辯護人無閱卷權,B「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錯誤。答案選
B。
刑訴§33、§29
⚠ 本題法規已修正——偵查中辯護人閱卷權已增訂
當年:刑訴§33 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偵查中辯護人無閱卷權。
現在已修改為:後增訂刑訴§33-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偵查中其他階段仍無閱卷權,選項(B)「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現行仍不成立。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16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於夜間執行搜索?
(A)有人住居之處所,經住居人同意
(B)假釋人住居之處所
(C)常用為賭博或妨害風化行為之處所
(D)有人住居之處所,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刑訴 146 條 147 條,夜間搜索限法定事由,答 D
刑訴§146 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不得於夜間搜索,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除外;§147 另列夜間亦得搜索之處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之處所、旅店飲食店等夜間公眾可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之處所等法定情形;「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本身並非獨立之法定夜間搜索事由,仍須符合前述法定情形之一。答案選
D。
刑訴§146、§147
17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證人作證,卻未依法具結,此一證言在審判時之效果為何?
(A)不得作為證據
(B)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C)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亦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
(D)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未依法具結 刑訴 158 條之 3,不得作為證據,答 A
依刑事訴訟法§158-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為強制排除規定,未依法具結之證言絕對不得作為證據,無裁量空間。答案選
A。
刑訴§158-3
18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檢察官起訴。偵查中,證人乙向警方供稱:「確有向甲買過毒品」,至審判時,證人乙卻向法院供稱:「從來沒有向甲買過毒品」。後法院採信乙向警方之證詞,作為判決甲有罪的證據之一。此一判決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乙向警方之供詞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B)不合法,因為乙並無審判中發生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等特殊事由
(C)合法,只要乙向警方之供詞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即可作為證據
(D)合法,因為符合案重初供的證據法則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刑訴 159 條之 2,警詢陳述與審判不符,答 C
答案:
C|乙在警詢的陳述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依刑訴§159-2:「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傳聞法則的例外,法院採為證據合法,(C)正確。(A)錯:警詢陳述雖是傳聞,§159-2正是傳聞例外;(B)錯: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等事由是§159-3「審判中無法陳述」類型的要件,本題乙有到庭作證只是翻供,適用的是§159-2,不以那些事由為要件;(D)錯:「案重初供」不是法定證據法則,先前陳述仍須通過§159-2「特別可信」+「必要性」的雙重要件審查。
刑訴§159-2、§159-3
19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
(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
(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D)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
簡易處刑之案件 刑訴 449 條,簡易判決不開庭無缺席判決,答 B
簡易判決處刑係採書面審理,原則不經言詞辯論、被告本無庸到庭,不生「一造缺席判決」之適用問題,故B並非「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A、C、D均為刑事訴訟法明定得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之通常程序情形。答案選
B。
刑訴§294、§305、§306、§449
法規時序:刑訴§294 考後修正修正:112/12/15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第 3 項:「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對本題:選項 (A) 的「心神喪失」現行第 1 項已改寫如上,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仍在第 3 項,(A) 仍屬得一造缺席判決;簡易判決處刑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刑訴§449),答案仍為 (B)。
20下列何者,屬於審判期日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享有之訴訟參與權限?
(A)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聲請調查證據
(C)行鑑定時通知在場
(D)行勘驗時通知在場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訴 271 條第 2 項,被害人家屬得陳述意見,答 A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期日就科刑範圍等事項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一般被害人/家屬固有之基本程序權;至於聲請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時在場等較完整之程序參與權,則須經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參與人」後始得行使,非當然享有。答案選
A。
法規時序:被害人訴訟參與當年:101 年考試時刑事訴訟法尚無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編,被害人及家屬在審判期日依第 271 條第 2 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現行:109 年 1 月 8 日增訂第七編之三,第 455 條之 38 第 1 項: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解析所述經法院許可為訴訟參與人係修正後制度
刑訴§271、§455-38
21下列何者,為實體判決?
(A)不受理判決
(B)管轄錯誤判決
(C)免刑判決
(D)免訴判決
免刑判決 刑訴 299 條,免刑屬實體判決,答 C
實體判決係就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否處罰而為之判決,包括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免刑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則均屬未就實體犯罪事實為審認之程序(形式)判決。答案選
C。
刑訴§299、§302、§303、§304
法規時序:刑訴§303 考後修正修正:112/6/21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節錄,全條列七款不受理事由)
對本題:不受理判決仍屬形式判決;免刑判決為實體判決(刑訴§299),答案仍為 (C)。
22判決如發生文字誤寫,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於判決宣示或送達後,該如何處理?
(A)提起上訴救濟
(B)提起抗告救濟
(C)依錯誤情況,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
(D)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以裁定更正 刑訴 220 條,誤寫實務以裁定更正,答 D
判決如僅有顯然之文字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判決本旨者,實務見解及相關規定均認得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無庸另行提起上訴、抗告、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答案選
D。
刑訴§220
23甲連續在網路上發佈指責謾罵乙之言論長達數個月,乙想對甲提出告訴,其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如何計算?
(A)自乙知悉甲第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B)自乙知悉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C)自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D)自甲散佈誹謗言論第1日至最後1日期間之平均中間日開始計算
乙知悉甲最後一次散佈 刑訴 237 條,持續侵害自最後一次起算,答 B
對於具接續性、持續實施之侵害行為,其整體犯罪行為於最後一次行為終了時方屬完成,告訴期間應自被害人知悉「最後一次」侵害行為時起算,方能使被害人得就全部接續行為一併請求追訴,避免因第一次知悉即起算導致後續持續發生之侵害無從追究。答案選
B。
刑訴§237
2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於下列何種情形?
(A)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B)於第二審上訴中,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時
(C)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D)被告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
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 刑訴 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之例外,答 B
刑事訴訟法§370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不受該原則拘束,得諭知較重之刑。其餘選項均屬該原則適用之典型情形。答案選
B。
刑訴§370
法規時序:刑訴§370 考後修正修正:103/6/4 修正公布(101 年考試後)。
現行第 1 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對本題:第 1 項但書「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仍在,答案仍為 (B)。
25協商之案件,如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為1年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將案件改依普通程序審理
(B)法院應將案件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
(C)法院應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於被告表示之範圍內判決
(D)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
指定公設辯護人 刑訴 455 條之 5,逾 6 月須指定辯護,答 D
依刑事訴訟法§455-5,協商程序中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協商,以保障被告權益;本題被告願受科刑1年(逾6月)且未受緩刑,正符合強制辯護之要件。答案選
D。
刑訴§455-5
第三部分:消防法(第26-42題)
26依據消防法有關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及其承裝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B)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只要領有合格證照者,均可為之
(C)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
(D)熱水器無法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領有合格證照者 消防法 15 條之 1,須承裝業僱用,答 B
依消防法§15-1規定,燃氣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應由已辦理營業登記之「承裝業」依規定辦理,並非任何個人領有合格證照即得為之,B敘述過於寬泛,錯誤。答案選
B。
消防法§15-1
27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中「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係指下列何者?
(A)外觀檢查
(B)綜合檢查
(C)機能檢查
(D)性能檢查
綜合檢查 依當年細則 6 條,整體運作判別機能,答 B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方式分為外觀檢查(外觀有無變形損傷)、性能檢查(單一設備性能是否正常)及綜合檢查(藉由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三種,題述定義正屬「綜合檢查」。答案選
B。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3
⚠ 本題法規已修正——檢修方式三分(外觀/性能/綜合)已移出消防法施行細則
當年:三種檢修方式之定義規定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施行細則於113年1月22日修正後全文僅存17條,已無檢修方式之定義條文;現行§6之內容改為「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三種檢修方式之定義已移列至依消防法§9第2項授權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3條(該辦法修正日期為115年2月25日):「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定義內容未變,變的是法規名稱與條號。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28依據消防法有關防火管理制度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B)防火管理人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
(C)消防防護計畫之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救護班
(D)消防防護計畫之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1次
通報班及救護班 依當年細則 15 條,10 人以上編避難引導班,答 C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15規定,員工在10人以上之場所,其自衛消防編組至少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非救護班),C敘述班別有誤。答案選
C。
消防法施行細則§5
⚠ 本題法規已修正——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已由施行細則§15移至§5;防火管理人「每2年講習1次」規定亦已改變
當年:自衛消防編組等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規定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題選項(B)並以防火管理人「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為正確敘述。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施行細則113年1月22日修正後全文僅17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已改列第5條(現行§15之內容改為火災現場之封鎖與保持完整)。§5第1款仍為「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編組班別與門檻未變。至於防火管理人之訓練,消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令)後,§13第7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複訓之一定時數與週期改依同條第8項、第9項授權之辦法定之,法律本身已不再直接明定「每2年1次」。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29依據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所謂定期係指每年幾月?
(A)6月
(B)12月
(C)6月及12月
(D)4月及10月
4月及10月 依當年細則 19 條之 1,每年各申報一次,答 D
答案:
D|消防法§15-2Ⅰ: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等八款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101年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19-1:「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
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消防法§15-2
⚠ 本題法規已修正——月份沒變(仍是 4 月及 10 月),變的是法源位置與受理機關
當年:消防法§15-2Ⅰ規定零售業者「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月份定在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19-1:「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後,§15-2Ⅰ改為「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申報期限改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15-2Ⅱ);施行細則已無當年§19-1。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訂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其§8:「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答案仍是 4 月及 10 月,但法源要改引「消防法§15-2+申報作業辦法§8」,受理機關寫「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0依據消防法有關火災調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15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30日
(B)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C)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D)火災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原因及地點為限
火災證明內容 依當年細則 27 條,限時間及地點,答 D
依101年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27(當年,現已刪除),火災證明申請人為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D 稱「原因及地點」錯誤。答案選
D。
消防法§26-1
⚠ 本題法規已修正——「火災證明」已自消防法§26獨立增訂為§26-1,且擴及「火災調查資料」
當年:火災證明規定於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27(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火災調查規定於消防法§26。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時增訂第26條之1:「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26則僅保留兩項(調查鑑定得派員勘查採證、火災現場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並得封鎖)。
另本題選項(A)之15日/30日期限,法源在消防法施行細則§25第3項(當年;現行改列§14第3項,起算點改為火災撲滅後次日),數字未變。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31依據消防法有關消防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
(B)附近應設明顯標誌
(C)當地消防機關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
(D)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並應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試其性能,以保持堪用狀態
當地消防機關負責保養 消防法 17 條,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答 C
依消防法§17規定,消防栓應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機關則負責定期會同測試性能,C將維護保養責任寫成消防機關,錯誤。答案選
C。
消防法§17
⚠ 條號辨析(非法規變動)+§18 本身另有 113 年修法
條號:消防栓規定於消防法§17(易誤作§18),自始即規定於§17,從未移列——我國修法採「第X條之1」增訂方式,不會使後續條次順移,故 113 年大修並未變動§17、§18 的位置。
§17 現行條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結論未變,仍應選(C)。
§18 才是真正有時序變動的條文:舊法僅一項「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113/11/29 修正後擴充為四項,增訂不得謊報火警、主管機關得向電信事業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及經辦人員之保密義務。此點可作為加分點,但與本題消防栓無關,引用消防栓時勿寫§18。
32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A小時,且每B年應接受複訓1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C小時。而A,B,C各值為何?
(A)A=20,B=3,C=4
(B)A=16,B=2,C=8
(C)A=15,B=2,C=8
(D)A=8,B=1,C=4
A=16,B=2,C=8 依當年細則 19 條之 2,答 B
依101年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19-2,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每2年應複訓1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答案選
B。(當年第 19 條之 2 為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113.1.22 細則全文修正已刪除;現行改列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第 3、4 項)
消防法§15-2
⚠ 本題法規已修正——安全技術人員訓練改由專業機構辦理
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19-2 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不得少於16小時,每2年複訓1次,每次不少於8小時。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15-2Ⅲ 改為安全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時數授權辦法訂定,施行細則已無此規定。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33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B)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5日前向森林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3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C)山林、田野引火應在上午6時後下午6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D)違反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法規有關田野引火燃燒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向森林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施行細則 17 條第 2 項,向消防機關申請,答 B
依當年(101年)消防法施行細則§17Ⅱ,山林、田野引火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應於5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選項(B)寫成向森林主管機關申請、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申請對象與通知對象顛倒,故錯誤(5日前並無錯誤)。答案選
B。
消防法§14、消防法施行細則
⚠ 本題法規已修正——田野引火之「幾日前申請、幾公尺防火間隔」全國統一規定已刪除,改授權地方訂定
當年: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之事由限制、申請許可日數、防火間隔寬度、引火時段(上午6時至下午6時)等,均規定於消防法施行細則。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法§14現為:「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消防法施行細則113年1月22日修正後全文僅17條,已無田野引火之程序規定;亦即現行法下已無全國統一之「幾日前申請」「幾公尺防火間隔」明文,改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訂法規。至於森林區域內引火之申請許可,屬森林法系統之規定,不在消防法施行細則。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本題所引數字僅適用於考題當年,現行作答應寫「依消防法§14第2項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法規管理」。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34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A)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25人以上之機關(構)
(B)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遊藝場
(C)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超級市場
(D)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以上之餐廳 依當年細則 7 條,餐廳 300 平方公尺,答 D
消防法施行細則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認定,依場所類別分別設有不同面積與人數門檻標準;餐廳等供飲食使用場所以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作為認定門檻,其他選項之場所類別門檻標準與題述數值並不相符。答案選
D。
消防法§13
⚠ 本題法規已修正——「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已刪除「供公眾使用」五字,且認定基準已由施行細則改為內政部公告
當年:防火管理適用對象稱為「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場所類別與面積、人數門檻規定於消防法施行細則(本題解析引§7)。
現在已修改為:①消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令)後,§13第1項已改為「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刪除「供公眾使用」五字;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②消防法施行細則113年1月22日修正後全文僅17條,已無此定義條文(現行§7之內容改為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③認定基準改依內政部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訂定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其中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該公告嗣後並經修正,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法規名稱應改引「消防法§13第1項及內政部公告」,不可再寫「消防法施行細則」;用語亦不可再寫「供公眾使用」。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35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消防勤務車?
(A)雲梯消防車
(B)救助器材車
(C)火災現場勘驗車
(D)地震體驗車
地震體驗車 車輛裝備標準 3 條,屬消防勤務車,答 D
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消防車輛依用途區分;雲梯消防車、救助器材車、火災現場勘驗車均屬直接執行救災、鑑識勤務之車輛,地震體驗車則屬防災教育宣導性質,歸類為消防(宣導)勤務車。答案選
D。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3
36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幾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幾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A)每3年;160分
(B)每2年;120分
(C)每1年;100分
(D)每半年;50分
每3年,160分 依當年管理辦法 11 條,3 年 160 分,答 A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自取得證書日起每3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以維持專業能力。答案選
A。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本題法規已修正——「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已於113年8月21日廢止,改由「消防設備人員法」規範
當年:消防設備師(士)之講習週期與積分,規定於依消防法§7授權訂定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每3年講習1次或累計積分160分以上)。
現在已修改為:「消防設備人員法」於112年6月21日制定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61號令),全文50條,分六章(總則、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罰則、附則),第50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已於113年8月21日廢止(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標示為廢止法規)。
作答時法規名稱應改引「消防設備人員法」及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本題所問之「每3年講習1次/160分」為舊管理辦法之規定,現行講習事項依消防設備人員法授權訂定之子法辦理。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37依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有關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第一種檢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1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B)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1次
(C)甲類以外場所應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全部項目每2年至少清查1次
(D)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48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管制量30倍以上 頻率與規定不符,檢查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答 A
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一種檢查)之規定,選項(A)所述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檢查頻率與規定不符(現行版本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者,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稽查」)。依考選部官方答案選A。答案選
A。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38依據緊急救護辦法,有關緊急救護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B)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係屬緊急傷病患
(C)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D)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應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緊急救護辦法 5 條,送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答 D
依緊急救護辦法§5,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並非「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D敘述錯誤。答案選
D。
緊急救護辦法§5
39依消防法及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明火表演所在樓層應有A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且任一點至該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B分之C。而A,B,C各值為何?
(A)A=1,B=4,C=1
(B)A=2,B=2,C=1
(C)A=2,B=3,C=2
(D)A=3,B=4,C=3
A=2,B=2,C=1 明火表演辦法 3 條,2 座樓梯 二分之一,答 B
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明火表演所在樓層應有2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任一點至該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2分之1。答案選
B。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3
40依消防法及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檢驗期限規定,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以後,瓶齡在20年以內者,每A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且未滿30年者,每B年檢驗一次。而A,B各值為何?
(A)A=4,B=3
(B)A=5,B=4
(C)A=5,B=2
(D)A=6,B=2
A=5,B=2 鋼製容器檢驗基準 3 點第 2 款,答 C
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3點第2款,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94年3月1日以後者:瓶齡未滿18年每5年檢驗一次(18年以上未滿19年每4年、19年以上未滿20年每3年),20年以上每2年檢驗一次,瓶齡屆滿30年不再實施定期檢驗;本題選項以「5年、2年」為正解。該基準已於111年1月28日廢止,現行為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答案選
C。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
41依消防法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B)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5年
(C)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30日前通知申請人
(D)對登錄機構廢止認可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書面次日起10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以1次為限;原登錄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試驗日期30日前通知申請人 認可實施辦法 27 條,應十日前通知,答 C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27,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10日前」通知申請人,(C)寫成30日前,錯誤。(A)為§11Ⅰ,(B)為§13Ⅰ,(D)為§31Ⅱ。答案選
C。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101年版)
本題法規未修正——登錄機構通知試驗日期之期限當年即為十日(易誤作15日)
當年:101年6月21日版本之認可實施辦法§27:「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現在:現行§27條文相同,本題條文未修正,選項(C)的30日當年與現在均不符。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可加註此一變動作為加分點。
42依消防法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至少保存A年。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保存B年。而A,B各值為何?
(A)A=3,B=3
(B)A=4,B=10
(C)A=5,B=15
(D)A=10,B=5
A=5,B=15 登錄機構辦法 16 條,5 年及 15 年,答 C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等應至少保存5年,型式認可等試驗報告電子檔則應至少保存15年,以利長期追溯查核。答案選
C。
法規時序:保存年限條次當年:101 年 6 月 21 日版第 15 條: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現行:106 年 7 月 28 日修正後移列第 16 條,文字相同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16
第四部分:災害防救法(第43-50題)
43下列何種物質為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易燃性液體」中之第二石油類?
(A)丙酮
(B)汽油
(C)柴油
(D)1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21度者
柴油 公危辦法附表,柴油屬第二石油類,答 C
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易燃性液體依閃火點區分:第一石油類(閃火點未達21℃,如汽油、丙酮)、第二石油類(閃火點21℃以上未達70℃,如柴油、煤油)、第三石油類(70℃以上未達200℃)、第四石油類(200℃以上未達250℃)。柴油閃火點約在此範圍,屬第二石油類。答案選
C。
法規時序:第四類名稱已修正當年:101 年考試(101 年 11 月 10 日)適用 99 年 8 月 23 日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08 年 6 月 11 日才改為現名)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四類為「易燃液體」。
現行:105 年 5 月 4 日修正後,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改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柴油屬第二石油類未變,本題答案 C 不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附表一)
44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討修正時間,分別為:
(A)5年、3年、2年、1年
(B)2年、5年、2年、2年
(C)5年、2年、3年、2年
(D)3年、5年、2年、1年
2年、5年、2年、2年 依當年災防細則 7 條至 9 條,答 B
答案:
B|101年當時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8Ⅰ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每二年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事業亦每二年,§8Ⅱ);§7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每五年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9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每二年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依題目順序:業務計畫2年、基本計畫5年、縣(市)地區計畫2年、鄉(鎮、市)地區計畫2年,(B)正確。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7、§8、§9(101年版)
⚠ 施行細則條號已重編——年限未變
當年:基本計畫5年(§7)、業務計畫2年(§8)、地區計畫2年(§9)。
現在已修改為: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111年12月12日修正後,改列§6(基本計畫每五年)、§7(業務計畫每二年)、§8(地區計畫每二年,並納入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年限完全相同。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答案不變,條號改用現行版。
45災害應變期間於政府公告劃定之警戒區域內,不聽從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搜救所生費用,一律應由被搜救者繳納
(B)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C)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D)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依當年災防 39 條,違規 5 萬至 25 萬,答 C
答案選
C。依101年考試時適用之災害防救法(99年8月4日修正後條文)§31第1項第2款,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違反者依當年§39第1款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C)正確。(A)當年§31第2項規定違反警戒區域、交通管制致遭遇危難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搜救費用,並非「一律」由被搜救者繳納;(D)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是當年§38對違反徵調、徵用、徵購處分之罰則,不適用於進入警戒區域。
災害防救法§30、§55
⚠ 本題法規已修正——警戒區域與罰則條號已重編(當年§31、§39 → 現行§30、§55)
當年:警戒區域規定在§31第1項第2款,搜救費用在§31第2項,罰則在§39第1款(5萬~25萬元),徵調徵用罰則在§38(10萬~50萬元)。
現在已修改為:災害防救法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66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條號全部重編:警戒區域改列§30第1項第2款、搜救費用改列§30第3項;罰則改列§55第2款「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額度未變);10萬~50萬元罰則改列§54。現行§31是救災物資徵用、§41是低利貸款,與本題無關。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寫災害防救法§30第1項第2款、§55第2款,勿再寫§31、§39(更不是§41)。
46下列有關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之順序,依序為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
(B)死亡、失蹤之災害救助金,每人均發給新臺幣20萬元
(C)因地震造成之住屋倒塌程度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可給予安遷救助
(D)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外受災
每人均發給新臺幣20萬元 救助種類及標準 5 條,死亡失蹤各 20 萬,答 B
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死亡、失蹤者之災害救助金,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A)具領順序實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題述順序不符;(C)住屋倒塌需達「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以上始得申請全倒/半倒安遷救助;(D)該救助標準適用於在國內受災者,不及於國外受災國民。答案選
B。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5
法規時序:救助種類及標準§5 考後修正修正:104/2/5 修正發布全文、105/9/9 及 111/10/20 修正發布第 5 條(101 年考試後)。
當年(100/1/20 版):「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現行:「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對本題:死亡、失蹤救助金新舊都是每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修正的是條文本文用語及第 2 項失蹤人仍生存時繳回之要件,答案仍為 (B)。
47下列有關災害防救組織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副召集人為內政部部長
(B)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行政院院長
(C)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行政院院長
(D)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為內政部部長
執行長為內政部部長 災防法 7 條第 2 項,委員會組織由行政院定,答 D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副院長為副召集人(非內政部部長);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類別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擔任,非概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係由「行政院」設置(§7第2項),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故(C)錯誤;(D)執行長由內政部部長兼任,本法條文未直接規定(當年§7第2項僅規定該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依考選部官方答案為正確選項。答案選
D。(本題所涉§7、§13於111年全文修正後條號未變。)
災害防救法§7、§13
48下列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何者正確?
(A)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B)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開設震災災害應變中心
(C)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D)土石流造成10人以上傷亡、失蹤時,開設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六級開設,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10 點第 2 款,答 B
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點第(二)款(此為107年版點次,101年當年點次可能不同),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即開設震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颱風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係以「陸上」颱風警報發布為要件(非海上警報);水災、土石流應變中心之開設門檻與題述之雨量、死傷人數敘述亦不相符。答案選
B。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49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種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A)水災
(B)震災
(C)土石流災害
(D)空難
震災 災防 3 條,震災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答 B
依災害防救法§3規定,震災(含土壤液化)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水災為經濟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為農業部;空難為交通部。答案選
B。
法規時序: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當年:99 年 8 月 4 日版第 3 條第 1 項: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現行:第 3 條第 1 項: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災害防救法§3
50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申請國軍支援或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C)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D)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由國防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依當年災防 15 條,由內政部會同,答 D
依101年考試時適用之災害防救法(99年8月4日修正後條文)§15,各級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非由國防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D)主辦機關敘述有誤。(A)(C)為當年§34第6項、第4項但書國軍支援之規定,(B)為§5,均正確。答案選
D。
災害防救法§15、§35、§5
⚠ 本題法規已修正——國軍支援條號已重編(當年§34 → 現行§35),§15文字已修正
當年:民防結合規定在§15(主語為「各級災害防救會報」,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國軍支援在§34第4項至第6項。
現在已修改為:災害防救法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66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條號全部重編:國軍支援改列§35第4項至第6項(辦法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15條號未變,但改為「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當年§35是警報訊號規定(易誤引),與本題無關。
作答一律以現行規定為準:民防結合寫§15(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辦法),國軍支援寫§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