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概要|歷屆試題解析

115-107年共9屆・逐年題目、官方答案與逐題解析
這是免費樣張:這一份考卷整份附答案與解析,不用登入就能看。其他考卷試閱前 1/10(登入後可看),開通後看全部。看方案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概要

測驗題 25 題・每題 2 分・申論題 2 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答案依考選部公告為準・點卡片顯示答案
測驗題(第1–25題)
1下列有關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平等原則,行政機關應該對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而且所實現公行政任務縱使是以私法形式為行政行為,例如透過民事法契約形式之行政,也應遵守平等原則
(B)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其實不只是行政機關應遵守的原則,而且是來自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比例原則,所以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應受到拘束
(C)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係強調行政機關追求之目的,應與其採用之方法上具有相當性和必要性
(D)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在平等原則之作用下,人民得享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平等原則只保障合法的平等,沒有不法的平等,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件相同處理;行政機關以私法形式執行公行政任務(行政私法)仍受基本權與平等原則拘束。
  • (B) 正:比例原則源自憲法第23條「必要」之要求,具憲法位階,拘束立法、行政、司法一切國家權力;行政程序法第7條只是把它在行政領域具體化。
  • (C) 正:第7條三款即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與衡量性(「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強調目的與方法間的相當關係。
  • (D) 錯:平等原則以合法為前提,所謂『不法之平等』不受保護;行政先例若違法,人民不得援引平等原則要求機關重複錯誤,否則違反依法行政(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易錯提醒:行政先例違法時人民不能要求重複錯誤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4行政程序法§6行政程序法§7
2假設甲行政機關與乙公司簽訂之行政契約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言明乙公司作為債務人不為給付時,甲機關基於債權人之地位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嗣後甲機關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準用那一法律規定?
(A)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B)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C)強制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依照雙方約定之強制執行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不是行政執行法,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推理: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明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A) 錯:行政執行法處理的是行政處分等所生公法義務之執行,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法律明定準用行政訴訟法。
  • (B) 正:第148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C) 錯:強制執行法是民事強制執行的規定,第148條並未指向它(行政訴訟法內部再視情形準用,但題目問的是行政程序法指定的法律)。
  • (D) 錯:強制執行程序屬公法強行規定,不能由雙方自行約定執行程序;雙方能約定的只是「自願接受執行」本身。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148
3如果警察行政機關作成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違反土地管轄且應為相同處分→無須撤銷;誤寫→更正不是撤銷,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選項說仍須撤銷,正好相反。
  • (B) 正:第98條第2項原文:「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C) 錯:第114條第1項第2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屬可補正的程序瑕疵,並非當然無效;補正時點依同條第2項,於訴願程序終結前(不經訴願者,起訴前)為之。
  • (D) 錯:第101條第1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是更正,不必撤銷重作。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98行政程序法§101行政程序法§111行政程序法§114行政程序法§115
4下列有關警察法規定之敘述 何者錯誤?
(A)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但也可以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B)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屬於直轄市
(C)內政部警政署獨立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D)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察法第 3 條 掌理全國警察行政的是內政部,警政署是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正:警察法第3條第1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 (B) 正:第3條第2項:「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 (C) 錯:第4條:「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主體是內政部;警政署依第5條只是「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且不是「獨立」掌理。
  • (D) 正:第11條:「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3警察法§4警察法§5警察法§11
5有關行政救濟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又若對此異議決定仍有不服,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B)依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訴願決定若經過法定期間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屬確定訴願決定,即不得再行救濟
(C)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應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金或稅額之事件
(D)若對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簡易訴訟看罰鍰不是罰金;確定訴願決定仍可申請再審,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對異議決定仍不服者,實務見解承認得依執行行為之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 (B) 錯:訴願法第97條第1項:有法定再審事由者,「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並非一律不得再行救濟。
  • (C) 錯: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稱為「罰鍰處分」與稅額,不是刑事的「罰金」。金額方面,考題當年(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後)為新臺幣40萬元;現行(民國111年修正、112年8月15日施行)第229條第2項已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 (D) 錯: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不是最高行政法院。考題當年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現行第263條之1:「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9訴願法§97行政訴訟法§229行政訴訟法§263-1
6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A)專屬管轄
(B)數行政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而產生管轄權不明
(C)數行政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而發生爭議
(D)管轄權競合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專屬管轄由法規直接定死,沒有由上級指定的空間,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推理:行政程序法的指定管轄出現在第13條(數機關均有管轄權、不能協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與第14條(管轄權爭議→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人民得申請指定管轄)。

  • (A) 正(不適用):專屬管轄由法規明定唯一管轄機關,依第11條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不生指定問題,故不適用指定管轄。
  • (B) 錯:數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消極爭議)屬第14條管轄權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適用。
  • (C) 錯:數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積極爭議)同屬第14條,適用。
  • (D) 錯:管轄權競合依第13條第1項,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適用。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11行政程序法§13行政程序法§14
7下列人員,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國立大學依法僱用之人員
(B)國立高中之軍訓教官
(C)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
(D)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 行政法人只準用有給專任人員,無給職不在內,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5款:「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準用,國立大學依法僱用之人員屬之。
  • (B) 錯:第17條第4款:「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準用。
  • (C) 正(非適用對象):第17條第8款只列「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無給職人員不在準用範圍。
  • (D) 錯:第17條第6款:「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
考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
8義務人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所為管收之裁定者,應如何救濟?
(A)申訴
(B)抗告
(C)聲明異議
(D)訴願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拘提管收是法院裁定→救濟用抗告,十日內,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申訴是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機關管理措施的救濟,與管收裁定無關。
  • (B) 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 (C) 錯:聲明異議(第9條)針對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方法,不是對法院裁定。
  • (D) 錯:管收裁定是法院的司法裁定,非行政處分,不能訴願。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法§17
9總統官邸被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時,依據集會遊行法係由何機關劃定公告?
(A)總統
(B)行政院
(C)內政部
(D)內政部警政署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總統府、五院、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機場港口→內政部,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總統不是劃定機關。
  • (B) 錯:行政院本身也在第6條第1項第1款的禁制區內,但劃定機關不是行政院。
  • (C) 正: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總統、副總統官邸屬第1款。
  • (D) 錯:法律明定為內政部,不是警政署。

易錯提醒:軍事→國防部;使館→外交部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6
10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係由那一個機關裁定?
(A)行政執行處
(B)行政執行署
(C)地方法院
(D)行政法院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管收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行政執行處(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只能聲請,不能自己裁定。
  • (B) 錯:行政執行署亦無裁定權。
  • (C) 正: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第8項:「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 (D) 錯:管收涉及人身自由,依憲法第8條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審查,不是行政法院。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17
11老王申請集會遊行,但為主管機關駁回,依照集會遊行法,你會建議老王向主管機關之上級警察機關為如何救濟?
(A)複查
(B)復查
(C)申復
(D)申訴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 集遊不許可的救濟是申復,向上級警察機關,二日內書面,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複查是稅法上的救濟名稱。
  • (B) 錯:「復查」同為其他法規用語,集遊法未採。
  • (C) 正: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 (D) 錯:申訴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用語。
考點集會遊行法、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集會遊行法§16
12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之時效規定,何者錯誤?
(A)人民對公家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超過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B)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D)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應於 5 年內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撤銷權、廢止權都是2年;請求權:機關5年、人民10年,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正:同條:「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正:第124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D) 錯:第121條第1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是2年不是5年。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121行政程序法§124行政程序法§131
13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A)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B)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C)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採購決標前爭議走異議申訴(公法),但簽約後履約爭議屬私法,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屬公法):軍校與軍校生之公費契約,實務認屬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 (B) 錯(屬公法):私立大學依法對學生為退學,屬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參司法院釋字第382號)
  • (C) 正(不屬公法):政府採購契約經公開招標簽訂後,契約本身屬私法契約,履約爭議循民事途徑;只有決標前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依政府採購法屬公法爭議。
  • (D) 錯(屬公法):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認屬行政契約。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2
14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基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授權下所為兩岸人民相關事務之處分,人民如果不服,須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管轄機關
(C)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應先踐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程序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賠償,不必先踐行國賠協議,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正:考題當年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致人傷亡由各級政府支付,出於故意者各級政府得向其求償;現行(民國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第11條第1項、第2項:違反規定使用警械「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求償權時效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正: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行使公權力,訴願法第10條:「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 (C) 錯:國家賠償法第10條的書面請求、協議先行程序,是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的前提;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實務認不必先經協議(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亦承認此一附帶請求途徑)。
  • (D) 正: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1項:「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易錯提醒:警械條例§11於111年改為直接依國賠法辦理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11國家賠償法§2國家賠償法§8國家賠償法§10國家賠償法§11訴願法§10行政訴訟法§7行政訴訟法§29
1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關於提起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起
(B)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
(C)得以書狀或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D)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 聲明異議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經原裁定簡易庭向普通庭是「抗告」(第58條),不是聲明異議。
  • (B)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2項:「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C) 錯:同條要求「以書狀敘明理由」,不能口頭。
  • (D) 錯:第57條第1項但書:「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易錯提醒:抗告才是經原裁定簡易庭向普通庭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55社會秩序維護法§57
16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未清理遺留在集會處所之廢棄物而被依集會遊行法課處罰鍰,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B)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起申復
(C)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逕向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 申復只針對不許可、限制、撤銷廢止等通知;罰鍰處分回到訴願,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未清理廢棄物依集會遊行法第27條處罰鍰,屬行政罰(行政處分),集遊法未設特別救濟,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 (B) 錯:第16條申復只適用於「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不含罰鍰。
  • (C) 錯: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不能逕提行政訴訟。
  • (D) 錯:同上,未經訴願不得逕行起訴。
考點集會遊行法、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集會遊行法§16集會遊行法§27訴願法§1
1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因依法行使職權以致人民受有財產上之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者,應如何處理?
(A)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B)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C)予以回復原狀
(D)以金錢補償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 警職法損失補償只有金錢一種方式,且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法條沒有『原則/例外』之分。
  • (B) 錯:不採回復原狀。
  • (C) 錯:同上。
  • (D)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2項:「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31
18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於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實施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送達方法?
(A)公告送達
(B)公示送達
(C)補充送達
(D)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拒收→留置;不獲會晤→補充;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公示,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行政程序法無「公告送達」這種送達方式。
  • (B) 錯:公示送達適用於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等情形(第78條),不是拒收。
  • (C) 錯:補充送達是不獲會晤本人,交付同居人、受雇人等(第73條第1項)。
  • (D) 正:第73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考點行政程序法・原則、管轄、處分與契約
行政程序法§73
19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該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尚未滿 20 歲者,主管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通知限期補正
(B)撤銷、廢止許可
(C)等負責人滿 20 歲再准其舉行
(D)命該未滿 20 歲之負責人改擔任糾察員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負責人資格不符→第11條第1款→第15條應撤銷、廢止,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推理:負責人資格屬第10條消極資格;許可後才發現,依第15條第1項後段:「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第11條第1款即「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 (A) 錯:法條未設補正程序。
  • (B) 正:依上述條文,應撤銷、廢止許可。
  • (C) 錯:法無此規定。
  • (D) 錯:第10條同樣禁止其擔任糾察員。

時序:考題當年第10條第1款為未滿二十歲者;現行(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改為「未成年」,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起下修為18歲。

易錯提醒:負責人資格不符=違反第10條→第11條第1款→第15條應撤銷、廢止,沒有裁量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10集會遊行法§11集會遊行法§15
20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17 之 1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為如何之處理?
(A)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B)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C)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D)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違反禁止命令又不清償→依第17條處理;本題有爭議,依官方答案,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法條擬制的是「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不是『視為合法通知不到場』。
  • (B) 錯:同上,擬制事由錯誤。
  • (C) 錯:擬制事由正確;第17條第1項第1款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確實也可限制住居,所以本選項並非毫無依據。但第17條之1第6項增訂目的,是讓違反禁止命令又拒不清償、報告者,得進一步適用第17條第6項聲請管收(管收事由第1款同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官方以拘提管收為答案。
  • (D) 正:第17條之1第6項:「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前條即第17條拘提、管收之規定。

易錯提醒:違反禁止命令又不清償、不報告→視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依第17條處理。本題有爭議:第17條也含限制住居,C並非全錯;官方取D,對應第17條之1第6項依前條規定處理所指的拘提管收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17行政執行法§17-1
2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於審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時,係由幾位法官審理?
(A)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B)法官二人合議審理
(C)法官三人合議審理
(D)法官五人合議審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7 條 簡易庭1人獨任;普通庭3人合議,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一人獨任是簡易庭。
  • (B) 錯:無二人合議之制。
  • (C)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D) 錯:無五人合議。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37
22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警察機關執行
(B)於裁處確定後 10 日內執行
(C)於法院拘留室內執行
(D)由簡易庭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在拘留室內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 條 執行者都是警察機關;拘留在拘留所,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 (B) 錯:第51條只規定「於裁處確定後執行」,沒有十日內執行的期限(十日是罰鍰完納期限,第20條)。
  • (C) 錯:第53條:「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不是法院拘留室。
  • (D) 錯:執行到場通知單由警察機關簽發(處理辦法第50條),不是簡易庭。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50社會秩序維護法§51社會秩序維護法§5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0
23依警察法之規定,地方警察機關之經費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對於此項中央之補助款,地方可否變更其用途或監督其執行?
(A)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B)得變更其用途,但直轄市、縣(市)議會無權監督其執行
(C)不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無權監督其執行
(D)不得變更其用途,但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警察法第 16 條 中央補助款不得變更用途,但地方議會的預算監督權仍在,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推理:警察法第16條第2項:「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陳請程序。補助款屬專款,基於預算法制,地方不得挪作他用;但補助款一經納入地方預算,地方議會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權並不因此喪失。

  • (A) 錯:補助款有特定用途,不得變更。
  • (B) 錯:同上,且議會監督權仍在。
  • (C) 錯:議會仍有監督權。
  • (D) 正:不得變更用途,但地方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執行。

易錯提醒:條文只規定得陳請中央補助,本題答案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16警察法施行細則§13
24憲法第 8 條第 l 項所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概念,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係指下列何者?
(A)組織法上的警察
(B)制定法上的警察
(C)實質意義的警察
(D)狹義的警察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 釋字588:警察指實質意義,不限警察機關,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組織法上的警察指警察機關、警察人員,範圍太窄。
  • (B) 錯:「制定法上的警察」不是釋588採用的概念。
  • (C) 正: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認為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凡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手段者均屬之,即實質意義之警察(因此行政執行處依法拘提、管收義務人亦合憲)。
  • (D) 錯:狹義警察通常即指組織法上的警察。

易錯提醒:釋588:警察=實質意義,指依法定程序有權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機關,不限警察機關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中華民國憲法§8
25集會遊行法定有諸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區域,一般稱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下列何者屬之?
(A)直轄市、縣(市)議會
(B)立法院
(C)行政院院長官邸
(D)地方法院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禁制區列的是各級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地方議會不在第6條所列地區。
  • (B) 錯:立法院不在第6條(第1款列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 (C) 錯:只列「總統、副總統官邸」,不含行政院院長官邸。
  • (D) 正:第6條第1項第1款:「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地方法院屬各級法院。

易錯提醒:行政院長官邸、立法院、地方議會都不在內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6
申論題
第一題 25分
題目:一、「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之規定,請問該規定揭櫫了那些法律原則?試論述各該法律原則之內涵,並舉警察執法例子說明之。(25 分)
本題無官方標準答案,以下為整理之參考解析,僅供答題架構參考
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時間與字數:約20–25分鐘,正文約600字。

題目要件拆解:①第26條揭櫫哪些原則;②每一原則的內涵;③每一原則各舉一個警察執法例子。三件事缺一扣分。

架構:壹、條文分析(點出三個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合理〕、利益衡量〔法益均衡〕);貳、各原則內涵與實例(逐一:內涵→法源→例子);參、結語(集遊法由許可制到管制的界限)。

判讀線索:集會遊行法第26條揭櫫哪些原則→以適當之方法、必要限度對應比例原則三子原則,公平合理對應平等原則,均衡維護對應法益衡量→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每個原則都要舉集會遊行的執法例子

② 參考解答約 720 字/上限 720 字(上限=建議正文字數上界的 1.2 倍)

壹、條文揭櫫之原則

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可拆出三項原則:一、比例原則;二、平等原則(「公平合理」);三、法益衡量原則(「均衡維護」)。三者均為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一般法律原則。

貳、各原則內涵與執法實例

一、比例原則

(一)內涵:行政程序法第7條,即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第26條「以適當之方法」「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即其具體化。

(二)實例:遊行隊伍超出許可路線,警察應先依第25條「警告、制止」,無效再「命令解散」,最後才「強制為之」;驅離時使用盾牌推移而非警棍攻擊。

二、平等原則

(一)內涵: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26條要求「公平合理」,許可與否不得因集會訴求、政治立場而異。

(二)實例:同一廣場,甲團體支持政府、乙團體抗議政府,申請要件相同時,警察分局不得只准甲不准乙;若同一時地已有他人經許可,依第11條第4款以申請先後處理,而非依立場取捨。

三、法益衡量原則

(一)內涵:集會遊行自由是憲法第14條保障的表現自由,但須與交通秩序、他人安寧、重要機關安全等法益調和,限制時要權衡兩者輕重,追求「均衡維護」。

(二)實例:主管機關依第14條第3款、第5款就「維持交通秩序」及「人數、時間、處所、路線」加以限制,例如只限縮為佔用部分車道並避開上下班尖峰,非全面不許可,兼顧集會自由與通行利益。

參、結語

第26條是集遊法所有干預措施(不許可、限制、命令解散)的總界限;警察執法應依序檢驗『是否公平』『手段是否適當必要』『法益是否均衡』,才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點出比例、平等、法益衡量三原則並對應條文文字(「以適當之方法」「必要限度」「公平合理」「均衡維護」);②比例原則三子原則要寫全;③每個原則都附警察執法例子。
  • 常見失分:只寫比例原則;例子寫成與集會遊行無關的一般臨檢;忘了第25條『得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並列,法無固定順序);制止、命令解散得強制為之(§25Ⅱ)』的手段選擇(須依第26條比例原則決定),這是比例原則最好的例子。
  • 加分寫法:提到司法院釋字第445號(集會自由、許可制合憲性)及第718號(緊急、偶發性集會),顯示把憲法層次串起來。
  • 反向邏輯:若改問命令解散的程序,重心轉為集遊法第25條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及強制為之的要件;若改問許可制是否合憲,要寫釋字第445號與第718號緊急偶發集會
④ 其他寫法

可改用『干預措施』為綱:一、不予許可(平等原則+法益衡量,例:第11條事由須有「明顯事實」);二、許可限制(法益衡量,例:第14條限制路線);三、命令解散(比例原則,例:第25條分層處置)。每一措施下說明適用的原則及內涵,最後用一段總結三原則。

命題與出處(點開看原文與白話):

集會遊行法§11集會遊行法§14集會遊行法§25集會遊行法§26行政程序法§6行政程序法§7

完整版參考解答(約 846 字,理解用,不是考場份量)

壹、條文揭櫫之原則

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可拆出三項原則:一、比例原則;二、平等原則(「公平合理」);三、法益(利益)衡量原則(「均衡維護」)。三者均為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一般法律原則。

貳、各原則內涵與執法實例

一、比例原則

(一)內涵:行政程序法第7條:「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第26條「以適當之方法」「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即其具體化。

(二)實例:遊行隊伍超出許可路線,警察應先依第25條「警告、制止」,無效再「命令解散」,最後才「強制為之」,不能一開始就強制驅離;驅離時使用盾牌推移而非警棍攻擊,即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

二、平等原則

(一)內涵: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26條要求「公平合理」,許可與否不得因集會訴求、政治立場而異。

(二)實例:同一廣場,甲團體支持政府、乙團體抗議政府,申請要件相同時,警察分局不得只准甲不准乙;若同一時地已有他人經許可,依第11條第4款以申請先後處理,而非依立場取捨。

三、法益衡量原則

(一)內涵:集會遊行自由是憲法第14條保障的表現自由,但須與交通秩序、他人安寧、重要機關安全等法益調和,限制時要權衡兩者輕重,追求「均衡維護」。

(二)實例:主管機關依第14條第3款、第5款就「維持交通秩序」及「人數、時間、處所、路線」加以限制,例如只限縮為佔用部分車道並避開上下班尖峰,而不是全面不許可,兼顧集會自由與通行利益。

參、結語

第26條是集遊法所有干預措施(不許可、限制、命令解散)的總界限;警察執法應依序檢驗『是否公平』『手段是否適當必要』『法益是否均衡』,才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參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718號)。

第二題 25分
題目:二、2017 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維護社會治安的司法分組」(第五組)就「警察犯罪預防策略」子題,決議:為能合理化警察績效制度,提升執法效能,以維護社會治安,應儘速研修「警察法」等相關任務條款、業務法規,以因應時代之變遷。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將「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列為警察職權,請問該規定是否妥適?試論述之。(25 分)
本題無官方標準答案,以下為整理之參考解析,僅供答題架構參考
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時間與字數:約20–25分鐘,正文約600字。

題目要件拆解:題目要求評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廣泛業務是否妥適,並以司改國是會議『合理化警察績效、修正任務條款』為背景。須有:①條文與施行細則的定位;②妥適的理由(肯定面);③不妥之處(批判面);④修法建議與結論。

架構:壹、規定內容與定位;貳、肯定說;參、否定說(問題點);肆、本文見解與修法建議。

判讀線索:司改國是會議要求研修任務條款、評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業務是否妥適→職權列舉不是干預授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以組織法令職掌為主;已移出警察的業務仍列為職權,與實際不符,警察任務輔助性

② 參考解答約 719 字/上限 720 字(上限=建議正文字數上界的 1.2 倍)

壹、規定內容與定位

警察法第9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6款並限縮為「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且第2項要求此類業務「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此款屬「警察職權」之概括列舉,並非直接賦予干預人民權利之權限,具體干預仍須依各該作用法。

貳、肯定說

一、警察24小時服勤、分布最廣,能在第一時間處理各類危害,符合第2條「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

二、列舉業務可作為預算、編制、協助義務之組織法依據。

參、否定說(本文認為較有理由)

一、與時代脫節:消防業務已於民國84年自警察分出,另設消防機關;衛生、建築、市容整理、營業管理早已由衛生、建管、環保、經濟等主管機關主辦,法條仍列為警察職權。

二、任務膨脹、績效扭曲:概括列舉使各機關動輒以「警察業務」為由要求警察協辦,形成『警察萬能』、協辦業務排擠治安本務。

三、違反警察任務之輔助性:現代警察法理採『去警察化』,一般行政事務由各主管機關主責,警察僅於危害急迫、其他機關無法及時處理時,以行政協助方式介入(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參照)。

四、法律明確性不足:「等事項」為開放規定,範圍不明,易使人民誤以為警察對上述事務均有干預權。

肆、本文見解與修法建議

第9條第7款已不妥適。建議:一、刪除消防、衛生、建築、營業、市容等已移出之業務,只保留保安、交通、外事、戶口(治安相關)等核心事項;二、明定警察對其他機關之協助以『危害防止之急迫性』與「行政協助」為要件;三、配合修正績效制度,以治安本務為主,協辦業務不列入警察考核。如此方符合司改國是會議合理化警察任務與績效的決議。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引出第9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以組織法令職掌為主);②指出消防已分立(84年)等與實際不符之處;③警察任務輔助性、行政協助的概念;④回應題目的『合理化績效』背景;⑤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 常見失分:只抄條文後說『不妥』沒有理由;忽略題目所附司改會議背景;把第9條當作干預權限的授權依據(它只是職權列舉,干預仍需作用法)。
  • 加分寫法:提到『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區分』『警察任務與警察職權之區分』,以及釋字第535號對警察勤務條例屬組織法兼作用法的說明,展現法理深度。
  • 反向邏輯:若改問警察任務的內涵,重心轉為警察法第2條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若改問警察法第9條可否作為干預依據,要寫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分與釋字第535號
④ 其他寫法

可用『正反合』結構:一、正方理由(第一時間處理危害、預算依據);二、反方理由(業務膨脹、與分工不符、去警察化趨勢);三、合:保留危害防止之輔助性功能,改以『協助其他機關』之立法模式取代列舉業務。也可以時間軸寫:制定背景(35年、大警察概念)→行政分工演變→現行不合時宜→修法方向。

命題與出處(點開看原文與白話):

警察法§2警察法§9警察法§10警察法施行細則§10

完整版參考解答(約 768 字,理解用,不是考場份量)

壹、規定內容與定位

警察法第9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6款並限縮為「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且第2項要求此類業務「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此款屬「警察職權」之概括列舉,並非直接賦予干預人民權利之權限,具體干預仍須依各該作用法。

貳、肯定說

一、警察24小時服勤、分布最廣,能在第一時間處理各類危害,符合第2條「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

二、列舉業務可作為預算、編制、協助義務之組織法依據。

參、否定說(本文認為較有理由)

一、與時代脫節:消防業務已於民國84年自警察分出,另設消防機關;衛生、建築、市容整理、營業管理早已由衛生、建管、環保、經濟等主管機關主辦,法條仍列為警察職權,造成『法制上的警察』與實際不符。

二、任務膨脹、績效扭曲:概括列舉使各機關動輒以「警察業務」為由要求警察協辦,形成『警察萬能』、協辦業務排擠治安本務,並導致績效評比項目龐雜,正是司改國是會議要求合理化警察績效的原因。

三、違反警察任務之輔助性:現代警察法理採『去警察化』,一般行政事務由各主管機關主責,警察僅於危害急迫、其他機關無法及時處理時,以行政協助方式介入(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參照)。

四、法律明確性不足:「等事項」為開放規定,範圍不明,易使人民誤以為警察對上述事務均有干預權。

肆、本文見解與修法建議

第9條第7款已不妥適。建議:一、刪除消防、衛生、建築、營業、市容等已移出之業務,只保留保安、交通、外事、戶口(治安相關)等核心事項;二、明定警察對其他機關之協助以『危害防止之急迫性』與「行政協助」為要件;三、配合修正績效制度,以治安本務為主,協辦業務不列入警察考核。如此方符合司改國是會議合理化警察任務與績效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