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115-106年共10屆・逐年題目、官方答案與逐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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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

測驗題 25 題・每題 2 分・申論題 2 題・考試時間 2 小時・答案依考選部公告為準・點卡片顯示答案
測驗題(第1–25題)
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 718=比例原則;666=平等原則,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釋字第718號並非以平等原則為違憲理由。
  • (B) 正:釋字第718號解釋(103年3月21日)認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 (C) 錯:明確性原則是釋字第445號、第689號等審查重點,非718之違憲理由。
  • (D) 錯:與誠實信用原則無關。
考點集會遊行法
中華民國憲法§23中華民國憲法§14集會遊行法§8集會遊行法§9集會遊行法§12
2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B)物之扣留
(C)查證身分
(D)警械使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警械使用另有專法,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屬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列有「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 (B) 正(屬之):第2條第2項「物之扣留」。
  • (C) 正(屬之):第2條第2項「查證身分」。
  • (D) 錯(不屬之):警械使用依警械使用條例規範,不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列舉之職權措施中。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械使用條例§1
3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相關法令規定,何者之位階最高?
(A)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
(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C)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 法律>法規命令(辦法)>行政規則(規定、計畫),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警政署之實施計畫屬內部行政規則,位階最低之一。
  • (B) 錯:作業規定亦屬行政規則。
  • (C) 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依第15條第3項授權訂定,屬法規命令(辦法第1條),位階低於法律。
  • (D)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為法律,位階最高。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警察職權行使法§15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
4下列何者係由行政院單獨訂定?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B)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 行政院單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 (A) 錯: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B) 錯:法院辦理社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由司法院訂定。
  • (C) 正: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單獨訂定。
  • (D) 錯:聯繫辦法涉及法院與警察機關,並非行政院單獨訂定。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93
5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下列何者訂之?
(A)各警察機關
(B)內政部警政署
(C)內政部
(D)行政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63 條 書表格式→警政署,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不是各警察機關自訂。
  • (B) 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3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 (C) 錯:非內政部。
  • (D) 錯:非行政院。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63
6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沒入物品之處理,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B)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C)查獲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之物,均應予以沒入,並移作公用
(D)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9 條 時序:易以拘留相關規定現已刪除,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說明:本題依考題當年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其第七章易以拘留(第45條、第46條)已於109年11月16日刪除。

  • (A) 錯:處理辦法第54條:「沒入物品之處理,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不是行政罰法。
  • (B) 錯:第64條,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是行政程序法。
  • (C) 錯:第19條第1項只規定行為人逃逸遺留現場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是否沒入仍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3條判斷,並非均應沒入、移作公用。
  • (D) 正:考題當年處理辦法第46條第1項「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民國109年11月16日刪除前條文)。易以拘留制度已因社會秩序維護法108年12月31日修正刪除第20條第3項而廢除,現行已無此規定。

易錯提醒: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5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64社會秩序維護法§22社會秩序維護法§23
7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A)拘留所設置基準
(B)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 注意名稱:管理辦法才是授權子法,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不屬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未授權訂定「拘留所設置基準」。
  • (B) 錯(屬之):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93條授權行政院訂定。
  • (C) 錯(屬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同上。
  • (D) 錯(屬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3條授權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93
8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下列何者之有關規定?
(A)刑事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金錢給付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非刑事訴訟法。
  • (B) 錯:非民事訴訟法。
  • (C) 錯:非行政訴訟法。
  • (D) 正:行政執行法第26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筆錄等事項,即準用強制執行法。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26
9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之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之?
(A)行政執行署
(B)法務部
(C)義務人
(D)內政部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 不收執行費,但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行政執行署不負擔。
  • (B) 錯:法務部不負擔。
  • (C) 正:行政執行法第25條:「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 (D) 錯:內政部不負擔。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25
10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 條之規定,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下列那一法律之規定行之?
(A)警察法
(B)警察勤務條例
(C)警察職權行使法
(D)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協助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錯:警察法未就協助偵查犯罪程序作規定。
  • (B) 錯:警察勤務條例規範勤務方式。
  • (C) 錯:警察職權行使法主要規範危害防止之職權。
  • (D) 正: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施行細則§10
11「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係由下列那一法律所授權訂定?
(A)警察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警察職權行使法
(D)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警察法第 18 條 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警察法第18條,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警察法第18條:「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調配辦法第1條亦明定「本辦法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B) 錯:警械使用條例未授權此辦法。
  • (C) 錯:警察職權行使法未授權。
  • (D) 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人民管制,不涉警用武器調配。
考點警察法規性質與行政救濟
警察法§18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1
12下列何者不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公立學校之工友
(B)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C)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D)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 工友不在適用或準用之列,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適用於「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7條準用對象未含工友。
  • (B) 錯(準用):第17條第8款「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C) 錯(準用):第17條第3款「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D) 錯(適用):第2條「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考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
1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資訊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 資料三原則:目的拘束、無幫助即銷毀、應銷毀者不得傳遞,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項,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 (B) 正:第17條:「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 (C) 錯:第18條第1項,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 (D) 錯:第18條第2項:「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易錯提醒:資料三原則:目的拘束、不再有幫助即銷毀、應銷毀者不得傳遞利用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資料與治安顧慮人口
警察職權行使法§16警察職權行使法§17警察職權行使法§18
14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下列何項措施?
(A)逮捕並移送法院
(B)查證其身分
(C)搜索或扣押物品
(D)測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合理懷疑→只能查證身分,不能搜索逮捕,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逮捕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合理懷疑尚不足以逮捕。
  • (B)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
  • (C) 錯:搜索、扣押須依刑事訴訟法,本條不授權。
  • (D) 錯:測謊須受測者同意,非本條措施。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查證與攔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6
15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下列何事項?
(A)申請程序之費用
(B)不服之救濟程序
(C)審查人之姓名
(D)法律諮詢處所
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 不予許可通知書:理由+救濟程序(申復),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無須載明費用。
  • (B) 正:集會遊行法第13條第2項:「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 (C) 錯:無須載明審查人姓名。
  • (D) 錯:無須載明法律諮詢處所。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13
16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有關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 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
(D)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不許可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 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 (A) 正: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B) 正:第12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 (C) 正:第9條第1項但書,「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D) 錯:第12條第3項,主管機關未在期限內通知者,「視為許可」,不是視為不許可。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9集會遊行法§12
1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疏導群眾之情形者,得使用下列何項警械指揮?
(A)警棍
(B)警刀
(C)警槍
(D)信號彈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 警棍指揮三情形:交通、群眾、戒備意外,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遇有「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得使用警棍指揮。
  • (B) 錯:警刀用於第4條情形,非指揮。
  • (C) 錯:警槍用於第4條情形。
  • (D) 錯:信號彈不是第2條之指揮器械。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2
18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係屬下列何項性質之行為?
(A)緊急避難之行為
(B)正當防衛之行為
(C)依法令之行為
(D)超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 警械條例§12已於111年刪除,依法令行為性質不變,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是一般阻卻違法事由,警械使用另有明文規定。
  • (B) 錯:正當防衛亦為一般事由。
  • (C) 正:考題當年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民國111年10月19日修正前條文)該條已於111年10月19日刪除,現行則直接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結論相同。
  • (D) 錯:無此類概念。

易錯提醒:時序:警械條例第12條111年已刪除,但依法令行為之性質不變(刑法§21)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
中華民國刑法§21
19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下列何項法規,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法規命令
(D)行政規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性交易專區→自治條例(需議會通過),答 A
官方答案:A
解析:
  •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 (B) 錯: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無法取代自治條例。
  • (C) 錯:法規命令是中央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
  • (D) 錯:行政規則不能對外規範。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91-1
20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之執行,由下列何者為之?
(A)法院強制執行處
(B)行政執行分署
(C)警察機關
(D)縣(市)政府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 條 執行一律警察機關,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法院不負責執行社維處罰。
  • (B) 錯:行政執行分署只執行移送之罰鍰。
  • (C)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 (D) 錯:非縣(市)政府。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50
21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為下列何項措施?
(A)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B)逕行通知到場
(C)逕送地方法院簡易庭
(D)舉辦聽證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 現行違序:即時制止+逕行通知到場+不服得強制到場,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社維案件非刑事案件,不移送檢察署。
  • (B)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
  • (C) 錯:須先經警察訊問,含拘留者才依第45條移送簡易庭,不能逕送。
  • (D) 錯:無聽證程序。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42社會秩序維護法§45
22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5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4 個月內分期完納
(C)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法院管收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 時序陷阱:D依考題當年條文正確,現行法已無易以拘留,答 D
官方答案:D
解析:

說明:本題依考題當年(民國108年12月31日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 (A) 錯:第20條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B) 錯:同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 (C) 錯:罰鍰逾期不完納,當年是聲請易以拘留,不是管收(管收是行政執行法之手段)。
  • (D) 正:考題當年第20條第3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民國108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現行已刪除此項,罰鍰逾期未完納者依第50條移送行政執行,被處罰人也不能再請求易以拘留。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20社會秩序維護法§50
23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A)扣留不動產
(B)註銷證照
(C)怠金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間接強制只有兩種:代履行、怠金,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扣留不動產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直接強制。
  • (B) 錯:收繳、註銷證照是第28條第2項第3款之直接強制。
  • (C) 正:第28條第1項:「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
  • (D) 錯: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是第28條第2項第4款之直接強制。
考點行政執行法・行為不行為與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28
24「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計畫
(B)行政規則
(C)法規命令
(D)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處理原則、注意事項、要點=行政規則,答 B
官方答案:B
解析:
  • (A) 錯:行政計畫是為達成特定目標所為之設計與規劃,與處理原則不同。
  • (B) 正:「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是警政機關為協助所屬統一解釋集會遊行法、行使裁量所訂之規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
  • (C) 錯:無法律授權、不直接對外,非法規命令(第150條)。
  • (D) 錯:行政指導是對特定人之非強制性建議(第165條)。
考點集會遊行法
行政程序法§159行政程序法§150行政程序法§165
25依據警察法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應依下列何者規劃之?
(A)由立法院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B)由各該地區地方議會各自規劃之
(C)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D)由縣(市)長召開協調會按各該地區情形規劃之
警察法第 16 條 地方警察預算標準由中央規劃;經費不足得陳請中央補助,答 C
官方答案:C
解析:
  • (A) 錯:立法院審議中央預算,不規劃地方警察預算標準。
  • (B) 錯:地方議會審議地方預算,但標準不由其規劃。
  • (C) 正:警察法第16條第1項:「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施行細則第13條並規定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 (D) 錯:非縣(市)長召開協調會。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16警察法施行細則§13
申論題
第一題 25分
題目:一、警方獲報 A 所駕駛的車輛肇事逃逸,員警甲即騎乘警車超前並停放於 A 的車輛正前方,A 往左閃避拒絕攔檢,並衝撞甲致其受傷,員警乙見狀追至下一個路口攔查時,又遭衝撞受傷;員警丙再度接獲通報,獲令查扣上開人車,丙看到 A 因會車暫停,隨即下車持槍快跑至該車右方,拍打車輛並喝令下車,A 反而突然將車輛朝丙站立之位置衝撞,因現場騎樓高出平面約 15 公分,丙往後跳開閃避時開槍,過程中因地面不平,重心無法平衡,且車窗處貼上隔熱紙、車內未開燈,致擊中乘坐於副駕駛座的 B,B 因而受重傷。試問:㈠警械使用條例歸類在行政法領域中,請說明警察為何針對刑事追訴之犯罪行為,亦可使用警槍?(10 分)㈡本案警察使用槍械是否合法?又警察用槍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試論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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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時間與字數:約45分鐘、正文900–1,000字。第㈠小題(10分)約350字,第㈡小題(15分)約600字。

題目要件拆解:㈠警察雙重任務(危害防止與協助偵查犯罪),警械使用條例為警察使用強制力之統一法源,第4條第1項第3款即為刑事追訴而設;㈡用槍合法性:依考題當年(民國91年版)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逐一涵攝;再論法律性質(事實行為)。並補111年修正後逕行射擊規定之新舊對照。

架構:㈠一、警察雙重任務;二、警械條例之定位;三、刑事程序無武器使用規定之補充。㈡一、用槍時機;二、用槍界限(急迫、合理、必要、勿傷第三人);三、對B之效果;四、法律性質。

判讀線索:警械條例屬行政法卻用於刑事追訴,加上開槍誤傷車內第三人→警察雙重任務、用槍合法性與法律性質→警察法第2條、第9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用槍屬事實行為

② 參考解答約 1020 字/上限 1200 字(上限=建議正文字數上界的 1.2 倍)

㈠警察為何可為刑事追訴使用警槍

一、雙重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包括「防止一切危害」;第9條第3款、第4款並列「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為警察職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警察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故警察同時承擔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追訴兩項任務。

二、警械條例為統一法源: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之要件,未規定得使用何種武器及其界限;警械使用條例則針對「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界限作統一規範,不區分行政或刑事任務。第3條第1款明定「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結論:警械使用條例雖屬行政法,但其規範對象是警察之實力行使本身;刑事追訴中之用槍,是以行政法規範刑事程序中強制力之行使,二者並不衝突。

㈡本案用槍之合法性與法律性質

一、用槍時機:A肇事逃逸(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拒絕攔檢並兩度衝撞員警致傷,屬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A又將車輛朝丙衝撞,屬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丙用槍具備法定時機。

二、用槍界限:

(一)第6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車輛衝撞距離近、時間短,情況急迫,丙跳開閃避之際開槍,難認逾越必要程度。

(二)第8條「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車窗貼隔熱紙、車內未開燈,丙無從辨識副駕駛座有乘客B;加上騎樓高低差致重心不穩,屬客觀上難以避免之情況,尚難認其違反注意義務。反之,若可預見車內有人仍朝車窗射擊,則有違本條。

(三)第9條「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本案屬情況急迫。

綜上,丙之用槍原則上合法。

三、對B之效果:B若非共犯而是單純乘客,屬第三人。考題當年第11條第1項:合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民國111年10月19日修正前條文)。若用槍違法,則依第2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出於故意者得向員警求償。

四、法律性質:用槍是以實力直接作用於人或物之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亦無規制內容,屬行政事實行為(權力性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學理上歸類為警察強制中之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其救濟不是撤銷訴訟,而是請求支付、補償或國家賠償。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警察法第2條、第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雙重任務;②警械條例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項第3款為刑事追訴而設;③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時機;④第6條、第8條、第9條界限並代回隔熱紙、未開燈、騎樓高低差;⑤B之第三人給付(當年第11條)與現行補償;⑥事實行為之定性與理由。
  • 常見失分:只說「依法令之行為」而不涵攝;忽略B是第三人;把用槍寫成行政處分。
  • 加分寫法:補111年修正增訂逕行射擊(以交通工具攻擊)之新舊對照;點出考題當年第12條「依法令之行為」(現已刪除,改依刑法第21條)。
  • 新舊對照(寫在答案末可加分):現行(111年10月19日修正)第11條第3項改為第三人得請求補償、違法使用依國家賠償法辦理;第4條第4項增訂犯罪嫌疑人「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警察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本案情形即屬之。
  • 反向邏輯:若改問B可以向誰請求賠償或補償,重心轉為考題當年第11條與111年修正後規定的新舊對照;若改問員警刑事責任,要寫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與阻卻違法的界線
④ 其他寫法

可以「任務—授權—界限—效果—性質」五段式:任務(雙重任務)→授權(警械條例第3條、第4條)→界限(第6條、第8條、第9條)→效果(對A、對B)→性質(事實行為),並在每段註明考題當年與現行條文差異。

命題與出處(點開看原文與白話):

警察法§2警察法§9刑事訴訟法§231中華民國刑法§21警械使用條例§3警械使用條例§4警械使用條例§6警械使用條例§8警械使用條例§9警械使用條例§10警械使用條例§11

第二題 25分
題目:二、行政執行法第 4 章即時強制,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章即時強制,兩者之間的關係為何?並闡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第 2 項:「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宜如何解讀之?(25 分)
本題無官方標準答案,以下為整理之參考解析,僅供答題架構參考
① 審題與作答規劃

時間與字數:約45分鐘、正文900–1,000字。前半(兩法關係)約450字,後半(第20條第2項解讀)約500字。

題目要件拆解:①行政執行法第四章(第36條至第41條)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第19條至第28條)之比較:特別法與普通法、補充關係;②第20條第2項:管束之目的限制、禁止以管束強迫供述、查證身分之正確手段(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不自證己罪與不正訊問之禁止。

架構:壹、兩法之比較(主體、方法、要件、期間、補償);貳、適用關係(特別法優先+補充適用);參、第20條第2項之解讀(目的拘束、禁止不當聯結、正確手段、效果)。

判讀線索:行政執行法第4章與警職法第3章即時強制的關係、第20條第2項不得以管束令其供述→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管束的目的拘束→警職法第19條、第20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至第41條

② 參考解答約 1048 字/上限 1200 字(上限=建議正文字數上界的 1.2 倍)

壹、兩法之比較

一、適用主體: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以警察為主體。

二、方法:兩者均規定對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警職法第19條)、對物之扣留(第38條、第21條至第24條)、使用處置限制使用(第39條、第25條)、進入住宅(第40條、第26條);警職法另增訂驅離或禁止進入(第27條)及概括條款(第28條)。

三、細緻程度:警職法就管束檢查、戒具、扣留物保管變賣等規定較詳。

貳、兩法之適用關係

一、特別法優先:警察為即時強制時,就同一事項警職法有規定者,依特別法優先原則適用警職法;例如扣留之保管、變賣程序,適用警職法第22條以下。

二、補充適用:警職法未規定者,回歸行政執行法之一般規定,例如行政執行法第3條比例原則、第9條聲明異議之一般救濟;其他行政機關為即時強制時,則適用行政執行法。

參、第20條第2項之解讀

一、條文:「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二、目的拘束:管束之要件在第19條第1項,限於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不能預防危害」之情形,目的是保護與預防;第19條第2項並要求「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不得轉用於取得供述或查證身分,否則即屬目的外使用,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及比例原則(第3條第1項)。

三、查證身分之正確手段:人民拒絕陳述姓名時,警察應依第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詢問、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依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通知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警察不得以最長二十四小時之管束規避三小時之限制;人民拒絕陳述姓名者,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事後處罰,但不能強制其開口。

四、刑事面之呼應:涉及犯罪之詢問,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156條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得為證據。以管束迫使人民供述,即屬不正方法,所得陳述無證據能力。

五、效果:違反本項所為之管束為違法之人身自由限制,人民得依第29條當場異議,事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依第30條請求國家賠償。

肆、結論

警職法第三章是警察即時強制之特別規定,行政執行法第四章為一般規定並補充之。第20條第2項則明白劃清「保護性管束」與「查證身分、詢問」之界線,避免以救護之名行取供之實,彰顯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與不自證己罪之精神。

③ 拿高分的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兩法四種方法對照、警職法增訂驅離與概括條款;②特別法優先與補充適用;③第19條管束要件與目的;④第20條第2項=禁止以管束取供(目的拘束、不當聯結);⑤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三小時為正確手段;⑥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不正訊問與證據排除;⑦救濟。
  • 常見失分:只寫「警職法是特別法」一句;把第20條第2項解讀為可以管束但不可逼問的模糊說法。
  • 加分寫法:以比較表呈現兩法差異;點出管束24小時vs帶往3小時之規避風險。
  • 反向邏輯:若改問管束與帶往勤務處所的差別,重心轉為警職法第19條二十四小時與第7條第2項三小時;若改問違法取供的效果,要寫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與證據排除
④ 其他寫法

前半可用比較表(主體、方法、期間、補償、救濟)一目了然,再以一段文字說明特別與補充;後半以「目的—手段—效果」三段解讀第20條第2項,最後舉一例(酒醉者拒報姓名時應如何處理)說明正確作法。

命題與出處(點開看原文與白話):

行政執行法§3行政執行法§36行政執行法§37行政執行法§38行政執行法§39行政執行法§40行政執行法§41警察職權行使法§3警察職權行使法§7警察職權行使法§19警察職權行使法§20警察職權行使法§22警察職權行使法§27警察職權行使法§28警察職權行使法§29警察職權行使法§31社會秩序維護法§67刑事訴訟法§98刑事訴訟法§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