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歷屆試題解析
113-105年共5屆・逐年題目、官方答案與逐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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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題(第1–50題)
1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中,下列何者與比例原則無關?
(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 事後報告是程序規定,不是比例原則,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推理:比例原則在警械使用條例的落點是第6條至第9條(急迫需要、立即停止、勿傷他人、勿傷致命部位),都是限制使用的方式與程度;第10條的事後報告是內部監督程序,與手段是否過當無關。
- (A) 正:第8條「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屬比例原則(必要性)。
- (B) 正:第7條「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屬比例原則(衡量性)。
- (C) 錯:第10條使用後即時報告該管長官,是程序與監督規定,與比例原則無關,故選C。
- (D) 正:第9條「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屬比例原則。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與相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10警械使用條例§7警械使用條例§9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
(A)國防部
(B)法務部
(C)行政院
(D)內政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3 條 中央內政部,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是警察局,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錯:國防部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的主管機關。
- (B) 錯: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
- (C) 錯:行政院不是主管機關。
- (D) 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
3依警察法之規定,有關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係由下列那一個機關掌理?
(A)海洋委員會
(B)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C)內政部警政署
(D)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警察法第 5 條 依警察法作答,水上警察業務列在警政署,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題目依警察法作答,警察法第5條把水上警察業務列為內政部警政署掌理的全國性警察業務,不是海洋委員會。
- (B) 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不是警察法所定的機關。
- (C) 正:警察法第5條第5款: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 (D) 錯:海洋巡防總局同樣不是警察法所定的掌理機關。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5
4警察法規定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係指:
(A)警察作用
(B)警察任務
(C)警察業務
(D)警察勤務
警察法第 2 條 四大任務出自警察法第2條,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警察作用指警察為達成任務所採取的各種手段,不是題目所引的這段文字。
- (B) 正: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 (C) 錯:警察業務是警察法第5條列舉的各種業務類別。
- (D) 錯:警察勤務是執行任務的勤務方式(警察勤務條例)。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2
5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解釋就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憲與否之解釋,依該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係採事前許可制,違反憲法之比例原則
(B)集會遊行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反憲法之比例原則
(C)為確保集會自由,立法機關不得採行事前許可之程序
(D)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對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立法機關得採行事前許可之程序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 許可制合憲,未排除緊急偶發部分違憲,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推理:釋字第718號審查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認為事前許可制本身不違憲,但要求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也須事先申請許可,違反比例原則,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 (A) 錯:事前許可制本身並未被宣告違憲。
- (B) 正: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 (C) 錯:解釋並未禁止立法機關採事前許可程序。
- (D) 錯: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要求事前許可,正是被宣告違憲的部分。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8集會遊行法§9
6義務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行政執行措施時,有關其救濟程序,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聲明異議為訴願之前置程序,故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應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期限是執行程序終結前,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錯:行政執行措施的救濟是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錯: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聲明異議程序並未排除行政訴訟,對異議決定仍不服者,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適當之訴訟。
- (D) 錯: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審查,無理由時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並不是訴願的前置程序。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9
7某甲因交通違規被警察機關裁處罰鍰,於罰鍰尚未繳納之前死亡,對於該尚未繳納之罰鍰,應如何處理?
(A)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不必繳納該罰鍰,故警察機關應予簽結
(B)應由某甲之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繳納罰鍰
(C)某甲如留有遺產,移送行政執行處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由處分機關向某甲之繼承人強制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 對遺產執行,不是向繼承人執行,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推理:罰鍰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處分已確定後義務人死亡,處分效力不因此消滅;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A) 錯:受處分人死亡不等於免繳,有遺產仍可執行。
- (B) 錯:罰鍰不由子女或法定代理人以自己財產繳納。
- (C) 正:移送行政執行處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D) 錯:執行對象是遺產,不是以繼承人為義務人另行執行。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15
8某甲依合法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經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後,定相當之期限要求某甲繳納代履行之費用,某甲於期限屆滿仍不繳納,應如何處理?
(A)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C)執行機關應以某甲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由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都移送行政執行處,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推理:代履行屬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轉成金錢給付義務,依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 (A) 錯:不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B) 正: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C) 錯:法律已有移送執行的規定,不必另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 錯: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不是原執行機關自行強制。
考點行政執行法・行為不行為與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34行政執行法§29
9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學校因維護校園安全需要,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槍枝、彈藥
(B)動物保育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麻醉槍
(C)學術研究機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槍砲、彈藥
(D)政府機關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槍砲、彈藥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學校是軍訓教學需要,不是校園安全,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錯: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各級學校是「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軍訓用槍砲、彈藥,不是因維護校園安全。
- (B) 正:第7條: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麻醉槍。
- (C) 正:第5條:學術研究機關(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槍砲、彈藥。
- (D) 正:第4條:政府機關(構)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得申請購置使用槍砲、彈藥。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6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7
10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A)出借所持有之管制刀械
(B)攜帶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離開戶籍所在地15 日以上
(C)原住民相互間轉讓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D)因正當休閒娛樂之用,持有管制刀械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 離開戶籍地15日以上是書面通知,不是許可,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出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須申請許可。
- (B) 正:考題當年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現行第30條):攜帶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離開戶籍所在地十五日以上或攜回者,「應書面載明型式、數量、住居所及停留時間,通知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是通知不是許可。
- (C) 錯:原住民相互間轉讓自製獵槍也須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依條例第20條第2項處罰鍰。
- (D) 錯:持有管制刀械須經許可(條例第6條)。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3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6
11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該槍砲、彈藥應如何處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之 2 撤銷或廢止許可是給價收購,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沒收是刑法上的處分,許可撤銷、廢止不是犯罪。
- (B) 錯:沒入是行政罰,撤銷或廢止許可不是處罰。
- (C) 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1項: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
- (D) 錯:收繳只用在無人報繳或政府機關購置等不給價的情形,原則是給價收購。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5-2
12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未處以刑事制裁?
(A)未經許可持有魚槍
(B)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管制之刀械
(C)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
(D)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之獵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原住民自製獵槍只處罰鍰,刑罰不適用,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正:未經許可持有魚槍,條例第9條第3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刑事制裁。
- (B) 正:未經許可攜帶刀械於夜間犯之,第15條第1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正: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第13條第4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D) 錯: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故選D。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
13某甲被乙、丙、丁三人追打,在情急之下,見路旁有一輛戊所有之未熄火機車,未徵得戊之同意,即擅自騎走該機車,以逃避乙、丙、丁之追打。關於甲騎走該機車之行為,如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應如何處理?
(A)屬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車輛之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以拘留
(B)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
(C)屬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D)屬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3 條 侵害第三人是緊急避難,反擊加害人才是正當防衛,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推理:甲遭乙丙丁追打,為避免自己的身體危難,不得已騎走戊的機車;侵害的是無辜第三人戊的權利,不是對加害人反擊,屬緊急避難不是正當防衛。
- (A) 錯:擅駛他人車輛雖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但本件可阻卻違法;且該款只處罰鍰,沒有拘留。
- (B) 錯:正當防衛(第12條)須對現在不法侵害者本人反擊,騎走戊的機車不是對侵害人反擊。
- (C) 錯:不可抗力(第14條)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情況,甲是有意識的選擇行為。
- (D) 正: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13社會秩序維護法§12社會秩序維護法§88
14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 日內完納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C)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時,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 105年當年仍可易以拘留;現行已改移送行政執行,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推理:依考題當年(105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完納期內被處罰人也得請求易以拘留,沒有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
- (A) 正:第20條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B) 錯:考題當年第20條第3項是「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不是移送強制執行,故選B。
- (C) 正:第20條第2項: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 (D) 正:考題當年第20條第4項:「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法規時序提醒: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易以拘留已刪除考題當年:第20條第3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4項: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依此,B錯、D正,答B。
現行規定: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刪除第20條第3項、第4項,罰鍰不再易以拘留;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第50條增列「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依現行法,B變成正確、D變成錯誤。
本題依考試當年規定與考選部公告答案作答;新題型會問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20社會秩序維護法§50
1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處罰確定,應由何機關執行?
(A)由警察機關執行
(B)由普通庭執行
(C)依程序之不同,分別由警察機關、普通庭、簡易庭執行之
(D)依案件之不同,分別由警察機關、普通庭、簡易庭執行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 條 法院裁定的案件也由警察機關執行,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法院裁定確定的案件也由警察機關執行。
- (B) 錯:普通庭是抗告審,不負責執行。
- (C) 錯:執行機關不因程序不同而分屬法院。
- (D) 錯:執行機關不因案件不同而分屬法院,一律由警察機關執行。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50
16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聲明異議,被以無理由駁回,其後之救濟程序如何?
(A)經警察機關向簡易庭提起抗告
(B)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C)案件已經確定,不得抗告
(D)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7 條 聲明異議一審終結;移送裁定才可抗告,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推理:聲明異議是對警察機關處分(第43條)的救濟,由簡易庭裁定;第57條第3項:「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A) 錯:聲明異議裁定不得抗告。
- (B) 錯:向普通庭抗告是針對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第58條),不是聲明異議裁定。
- (C) 正:簡易庭駁回聲明異議後即告確定,不得抗告。
- (D) 錯:同上,不得抗告。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57社會秩序維護法§58
17下列何種行為,非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行為?
(A)縱容動物嚇人
(B)擅自操縱交通號誌
(C)冒用他人身分證
(D)僱用身分不明之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4 條 僱用身分不明者,須未報告且有危害之虞才罰,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拘留或罰鍰。
- (B) 正:第75條第1款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處罰鍰。
- (C) 正: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拘留或罰鍰。
- (D) 錯:第74條第3款處罰的是「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單純僱用身分不明之人並不處罰,故選D。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74社會秩序維護法§70社會秩序維護法§75
18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得行使警察職權,但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此在學說上稱之為:
(A)警察補充性原則
(B)警察目的原則
(C)警察公共原則
(D)警察裁量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其他機關無法即時排除才由警察出手,是補充性,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學說稱警察補充性原則。
- (B) 錯:警察目的原則指職權行使應受法定目的拘束。
- (C) 錯:警察公共原則指警察不介入私人生活、私人住所與民事關係。
- (D) 錯:警察裁量原則指警察在法定範圍內有決定是否及如何行使職權的空間。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28
19有關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B)未經依法設立之團體,不得以該團體之名義為申請人
(C)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 日內通知負責人
(D)主管機關未於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視為不許可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 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正:集會遊行法第10條: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 (B) 正:第11條第5款:「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屬不予許可的事由。
- (C) 正:第12條第1項: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 (D) 錯:第12條第3項:「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不是視為不許可,故選D。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12集會遊行法§10
20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因使用警械造成損害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使用警械致相對人受損害,應給予賠償
(B)違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害,應給予賠償
(C)合法使用警械致相對人受損害,應給予補償
(D)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害,應給予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合法使用只補償第三人,相對人沒有補償,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推理:警械使用條例考題當年(105年)第11條第1項規定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第2項規定違法使用致人受損者也由各該級政府支付。合法使用對相對人(被使用警械的人)本身並無補償規定。
- (A) 正:違法使用致相對人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B) 正:違法使用致第三人受損害,國家同樣應賠償。
- (C) 錯:合法使用警械致相對人受損害,條例沒有補償規定(相對人因自身行為引起,非特別犧牲),故選C。
- (D) 正:合法使用致第三人受損害,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法規時序提醒: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111年修正考題當年:第11條:合法使用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違法使用致人受損,亦由各該級政府支付,出於故意者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現行規定: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故意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合法使用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可歸責第三人時得減免。
兩個版本都只補償第三人,本題答案不變;作答時違法使用要寫依國家賠償法。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與相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11
2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遴選及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得支給該第三人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
(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應給予該第三人證明身分之文件
(C)第三人不具有警察法規所賦予警察之職權
(D)蒐集資料之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第三人只給工作費,不給名義與證明文件,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 (B) 錯:同項明定「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故選B。
- (C) 正:同項:第三人「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 (D) 正:第13條第2項:「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資料與治安顧慮人口
警察職權行使法§12警察職權行使法§13
22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致人民之權益遭受損害,有關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遭受之損害應基於合法行使職權所造成
(B)所遭受之損害應已達特別犧牲
(C)當有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時,得減免其補償
(D)所遭受之損害應出於警察之故意行為所致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 補償看合法與特別犧牲,不問故意,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1項的損失補償,以警察依法(合法)行使職權為前提;違法行使屬第30條國家賠償。
- (B) 正:須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
- (C) 正:第31條第1項但書:「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 (D) 錯:損失補償不以警察故意為要件,合法行使職權本身造成特別犧牲即可請求,故選D。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31警察職權行使法§30
23警察義務人對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不服時,有關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義務人應當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義務人得請求警察交付記載異議理由之紀錄
(D)異議無阻斷執行之效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當場只能異議,訴願行政訴訟是事後,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B) 錯:訴願與行政訴訟是事後救濟(第29條第3項),不是當場提起,故選B。
- (C) 正:第29條第2項:警察認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D) 正:異議無理由時警察得繼續執行,異議沒有阻斷執行的效力。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29
24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意圖自殺之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時得為管束,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此等規定與下列何者的關係最為密切?
(A)法律優位原則
(B)裁量原則
(C)比例原則
(D)警察輔助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危害結束即終止、最長24小時,是比例原則,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 (B) 錯:管束的要件與時間由法律明定,重點不在裁量。
- (C)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限制手段的時間與程度,與比例原則(必要性)最密切。
- (D) 錯:警察輔助(補充)原則指其他機關不能即時排除時警察才介入。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19
2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 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規定在學說上稱為:
(A)目的拘束原則
(B)警察補充原則
(C)目的限縮原則
(D)適當性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 資料利用要與蒐集目的相符,是目的拘束,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資料之利用「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學說稱目的拘束原則。
- (B) 錯:警察補充原則是第28條第2項。
- (C) 錯:學說上沒有以目的限縮原則稱呼本條。
- (D) 錯:適當性原則是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資料與治安顧慮人口
警察職權行使法§17
26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
(B)國家安全局
(C)監察院
(D)總統府人權委員會
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105年當年行政院定;現行改內政部定,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考題當年(105年)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 (B) 錯:國家安全局沒有訂定權限。
- (C) 錯:監察院沒有訂定權限。
- (D) 錯:總統府人權委員會沒有訂定權限。
法規時序提醒:警械種類的訂定機關已改為內政部考題當年:第1條第3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答A)。
現行規定: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第1條第2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本題依考試當年規定與考選部公告答案作答;新題問訂定機關要答內政部。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與相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1
27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作下列如何處置?
(A)假處分
(B)終止執行
(C)假扣押
(D)向該轄地方法院報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都要終止執行,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假處分是民事保全程序。
- (B)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 (C) 錯:假扣押是民事保全程序。
- (D) 錯:沒有向地方法院報備的規定。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3
28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
(A)全程錄影
(B)政令宣導
(C)告知事由
(D)事先向上級報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表明身分加告知事由,未遵守人民得拒絕,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法律沒有一律全程錄影的規定。
- (B) 錯:政令宣導不是法定程序。
- (C)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D) 錯:沒有事先向上級報備的規定。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4
29警察因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前,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
(A)強制其離車
(B)檢查交通工具
(C)使用警棍制止
(D)開槍示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合理懷疑危害→離車;有事實足認犯罪之虞→檢查車,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 (B) 錯:檢查交通工具要「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門檻較高。
- (C) 錯:使用警棍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要件,不是本條措施。
- (D) 錯:開槍示警不是本條措施。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查證與攔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8
30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對其作如何處置?
(A)搜索其住所
(B)扣留其物品
(C)查證其身分
(D)檢驗其血液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合理懷疑犯罪嫌疑或之虞→查證身分,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搜索住所屬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需依法定程序。
- (B) 錯:扣留物品規定在第21條,要件不同。
- (C)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
- (D) 錯:檢驗血液不是身分查證的措施。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查證與攔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6
31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資料註銷或銷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亦可不必註銷或銷毀
(B)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仍得視情況建立機密檔案
(C)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D)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 不再有幫助就要註銷銷毀,最遲5年,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但書:「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B) 錯:第18條第1項: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不得建立機密檔案,故選B。
- (C) 正:第18條第2項:「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 (D) 正:第18條第3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資料與治安顧慮人口
警察職權行使法§18
32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人民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程序等,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民事代位訴訟
(C)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10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補償時效:知有損失2年、發生後5年,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對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B) 錯:第29條第3項:因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民事代位訴訟。
- (C) 錯:特別犧牲請求的是損失補償(第31條),國家賠償是違法行使職權(第30條)。
- (D) 錯:第31條第4項: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驅離與其他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29警察職權行使法§31
33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下列何種狀態?
(A)是否私藏走私品
(B)是否酒醉駕車
(C)是否持有兇器
(D)是否精神失常
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取締盤查時檢查是否持有兇器,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條文沒有檢查走私品。
- (B) 錯:條文沒有檢查酒醉駕車。
- (C) 正: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 (D) 錯:條文沒有檢查精神狀態。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與相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5
34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指揮交通、疏導群眾等情形,得使用:
(A)槍枝示警
(B)警笛提醒
(C)警刀威嚇
(D)警棍指揮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 警棍:指揮(第2條)與制止(第3條)分開記,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錯:指揮交通不得使用槍械。
- (B) 錯:警笛不是條文所列方式。
- (C) 錯:警刀用於第4條情形,不用於指揮交通。
- (D) 正: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遇有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得使用警棍指揮」。
考點警械使用條例與相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2警械使用條例§3
35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5 日內提出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移送該轄地方法院
(C)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D)針對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提出之申復,將影響原通知之效力,處於假處分狀態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 申復2日內、無理由2日內送上級警察機關,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提出申復,不是5日。
- (B) 錯:第16條第2項: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不是移送法院。
- (C) 正:第16條第2項: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 (D) 錯:第17條: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16集會遊行法§17
36警察巡邏時,在道路上發現有位騎士騎車跌倒受傷,遂將其直接送醫治療,此項工作係屬下列何種任務?
(A)犯行追緝
(B)反恐行動
(C)社會福利
(D)危害防止
警察法第 2 條 救護傷者是危害防止,不是促進福利,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錯:騎士自摔受傷不涉及犯罪,不是犯行追緝。
- (B) 錯:與反恐無關。
- (C) 錯:社會福利屬促進人民福利的輔助任務,送醫救護主要是排除生命身體危害。
- (D) 正: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包括「防止一切危害」;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把防止一切危害列為主要任務。即時送醫屬危害防止。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2警察法施行細則§2
37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法務部調查局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 原則是警察分局,跨分局才是警察局,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檢察署不是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
- (B) 正:集會遊行法第3條第2項:「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C) 錯: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 (D) 錯:調查局不是主管機關。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3
38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有關集會遊行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C)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不須申請許可
(D)室內集會雖無須申請許可,但仍須報備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 室內集會免申請也免報備,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正: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B) 正:第9條第1項:應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C) 正:第8條第1項第3款: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不在此限。
- (D) 錯:第8條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法律沒有報備規定,故選D。
考點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8集會遊行法§9
39下列何者並非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種類?
(A)勒令歇業
(B)警告
(C)停止營業
(D)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 六種處罰:有申誡、沒有警告,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勒令歇業是處罰種類。
- (B) 錯:處罰種類是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六種,沒有警告,故選B。
- (C) 正:第3款停止營業。
- (D) 正:第4款罰鍰。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19
40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
(A)行政救濟
(B)刑事補償
(C)行政補償
(D)民事賠償
警察法第 10 條 違法或不當都可行政救濟,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警察法第10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 (B) 錯:刑事補償是冤獄等刑事程序的補償。
- (C) 錯:行政補償針對合法行為的特別犧牲,不是違法不當的救濟。
- (D) 錯:警察的命令或處分屬公法行為,不走民事賠償。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10
41依據警察法規定,刑事警察受下列何者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A)大法官
(B)立法委員
(C)監察委員
(D)檢察官
警察法第 14 條 檢察官提請,主管長官懲處,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錯:大法官不指揮刑事警察。
- (B) 錯:立法委員不指揮刑事警察。
- (C) 錯:監察委員不指揮刑事警察。
- (D) 正:警察法第14條:「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14
42依據警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
(A)發佈警察命令
(B)使用警械
(C)拘留之裁處
(D)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警察法第 9 條 拘留由法院裁定,警察只能移送,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正:警察法第9條第1款發佈警察命令。
- (B) 正:第6款使用警械。
- (C) 錯: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依第45條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警察不得自行裁處拘留,故選C。
- (D) 正:第4款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考點警察法・組織與職權劃分
警察法§9社會秩序維護法§45
43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置?
(A)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B)移請該轄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C)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D)移請高等行政法院裁處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 終止執行三事由:履行完畢、處分撤銷、履行不可能,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 (B) 錯:不是移請法院裁處。
- (C) 錯:不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 (D) 錯:不是移請高等行政法院。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8
44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依法執行拘提後,若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行政執行處應即:
(A)再移送該轄法院裁處
(B)釋放義務人
(C)暫時管束
(D)聲請假扣押
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 拘提後已履行、已擔保、不合管收要件→即釋放,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已提供擔保,無須再送法院。
- (B) 正: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拘提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 (C) 錯:管束是即時強制,與拘提後處理無關。
- (D) 錯:假扣押是民事保全程序。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19
45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下列何處為之?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地方議會
(B)義務人住所之管轄地方政府
(C)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D)監察院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錯:地方議會不受理拘提管收聲請。
- (B) 錯:地方政府不受理。
- (C) 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 (D) 錯:監察院不受理。
考點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執行法§17
46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14 歲以上未滿18 歲人得減輕處罰
(B)滿70 歲人得減輕處罰
(C)未滿14 歲人得減輕處罰
(D)心神喪失人不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 條 未滿14歲不罰,14至未滿18歲才減輕,答 C
官方答案:
C解析:-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得減輕處罰。
- (B) 正:第9條第1項第2款: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
- (C) 錯:第8條第1項第1款: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不是減輕,故選C。
- (D) 正:第8條第1項第2款: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8社會秩序維護法§9
47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應受下列何種性質之處罰?
(A)行政刑罰
(B)懲戒罰
(C)行政罰
(D)行政執行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 違反行政管制而科刑名=行政刑罰,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是刑罰,屬行政刑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科以刑名)。
- (B) 錯:懲戒罰針對公務員或特定職業人員。
- (C) 錯:行政罰指罰鍰、沒入等行政秩序罰,本條科處的是刑名。
- (D) 錯:行政執行罰(怠金)是督促履行義務的手段。
考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
48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30 日內完納
(B)停止營業為1 日以上,30 日以下
(C)拘留為1 日以上,10 日以下
(D)罰鍰為新臺幣3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 拘留1至3日、停業1至20日、罰鍰300至3萬,答 D
官方答案:
D解析:- (A) 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B) 錯:第19條第1項第3款: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 (C) 錯:第19條第1項第1款: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依法加重合計不得逾五日。
- (D) 正:第19條第1項第4款: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依法加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19社會秩序維護法§20
49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要件為:
(A)處罰以新臺幣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B)處罰以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C)處罰以新臺幣4500 元以下罰鍰或警告為限
(D)處罰以新臺幣5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4 條 逕行處分上限1500元罰鍰或申誡,答 A
官方答案:
A解析:- (A)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B) 錯:金額上限是一千五百元。
- (C) 錯:金額與處罰種類都不對(社維法沒有警告)。
- (D) 錯:金額上限是一千五百元。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程序與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44
50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下列何項法律之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 條 法院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答 B
官方答案:
B解析:- (A) 錯:不是準用民事訴訟法。
- (B) 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C) 錯:不是準用行政訴訟法。
- (D) 錯:不是準用行政程序法。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與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