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總覽
整份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R0030013)與其附表一、附表二整理,
每一項都標出條號方便回查原文。應試科目與配分比例引自附表二官方原文;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兩科附表二有明定考試時間,其餘專業科目附表二未列出個別時間,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應考資格規則§3、附表一
年齡
-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3 第 1 項第 2 款)。
學經歷——這是警大的「內軌」,比四等窄
- 具下列資格之一即可(附表一,三等消防警察人員);沒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這個選項,警專畢業生不能直接以畢業證書報考三等。
資格四選一(附表一)
- 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含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這是警大體系為主的「內軌」任官考試,跟一般民眾可報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是不同的兩張考卷,應考資格互斥,不能互相取代。跟本站另一條「警察人員四等・消防警察(內軌)」產品線相比,三等應考資格少了「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這一項,改成「已具學士學位+已考取警察人員考試」或「已考取更低等別警察考試」的組合條件,門檻明顯較高。
考試方式:僅筆試,沒有第二試規則§4
筆試七科,116/6/12–6/13 兩天考完
沒有第二試不需體能測驗、不需外語口試
-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4 第 1 項)——三等考試裡只有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才有「筆試+外語口試」的例外,與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無關。
- 總成績即筆試成績,七科均為必考科目,沒有選試科目。
- 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5 第 1 項)。
- 錄取後另須辦理體格檢查(詳見「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這是及格後的關卡,不是筆試成績的一部分,也不是「體能測驗」。
應試科目與題型規則§4、附表二
| 類別 | 科目 | 題型 | 配分結構 | 占總成績 |
|---|---|---|---|---|
| 普通 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 申論+測驗 混合式 |
作文 80%、測驗 20% | 各占 10% |
|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 ◎ 申論+測驗 混合式 |
中華民國憲法(測驗)50%、消防警察專業英文申論 25%+測驗 25% | ||
| 專業 科目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 ◎ 申論+測驗 各 50% |
申論 50%、測驗 50% | 五科平均 後共占 80% (各科約 16%) |
|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 | ◎ 申論 60% 測驗 40% |
申論 60%、測驗 40% | ||
| 消防安全設備 | 申論式 | 全申論・無測驗題 | ||
| 消防戰術(含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 申論式 | 全申論・無測驗題 | ||
| 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 申論式 | 全申論・無測驗題 |
符號說明(附表二貳):「◎」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三等消防警察情境實務申論占 60%、測驗占 40%,其餘混合式科目申論與測驗各占 50%;科目前端無符號者採申論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一科裡,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本身是測驗式,消防警察專業英文部分才拆申論 25%/測驗 25%。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的命題範圍: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跟四等的差異:科目全名不再有「概要」二字(法規、情境實務都考「全文」);沒有「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改成範圍更廣的「消防戰術」(併入裝備操作、火場指揮、緊急救護傷病患評估);多一科三等特有的「火災學與消防化學」(燃燒化學、爆炸理論、滅火藥劑反應式與計算題);憲法英文科多出申論成分,四等同科完全是測驗題。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的命題範圍: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跟四等的差異:科目全名不再有「概要」二字(法規、情境實務都考「全文」);沒有「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改成範圍更廣的「消防戰術」(併入裝備操作、火場指揮、緊急救護傷病患評估);多一科三等特有的「火災學與消防化學」(燃燒化學、爆炸理論、滅火藥劑反應式與計算題);憲法英文科多出申論成分,四等同科完全是測驗題。
成績計算:普通科目每科 10%+專業科目五科平均後占 80%規則§5 第 2 項
條文原文:「總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三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是加權計算,不是四等那種六科/七科單純平均。
總成績 = 國文×10% +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0%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戰術+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5〕×80%
換算下來,兩科普通科目各占總成績 10%,五科專業科目換算後各占約 16%——申論比重最重的五科專業科目,換算後的權重反而比普通科目更高,申論寫作能力幾乎直接決定 8 成分數。
不予錄取的紅線(§5 第 3 項):筆試任一科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成績試算器(輸入七科分數,直接算總成績與 50 分門檻)
換算下來,兩科普通科目各占總成績 10%,五科專業科目換算後各占約 16%——申論比重最重的五科專業科目,換算後的權重反而比普通科目更高,申論寫作能力幾乎直接決定 8 成分數。
不予錄取的紅線(§5 第 3 項):筆試任一科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成績試算器(輸入七科分數,直接算總成績與 50 分門檻)
錄取之後:訓練、任用與轉調限制規則§6、§7、§9
- 訓練: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6 第 3 項)——注意三等的免訓門檻只有「中央警察大學」一項,不像四等還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可以免訓;非警大畢業、以其他資格(已具學士學位+已考取警察人員考試等)錄取的三等考生,仍須到中央警察大學受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才算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6 第 1 項)。
- 分發:由內政部(消防)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6 第 1 項)。
- 資格: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9 第 1 項)。
- 限制轉調: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9 第 2 項)。
- 體格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7 第 2 項)。
法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修正,含第 3 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 4 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
116 年日期依考選部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考試代碼 116060,更新於 115/10/08):報名 116/3/9–3/18,筆試 116/6/12(六)–6/13(日);6/14 是外事警察人員類別的外語口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不必應試。各科節次以考選部日後公告的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為準。
本頁為白話輔助整理(2026-09-22),若與正式簡章、考選部公告或法規原文有出入,一律以官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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