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總覽
整份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R0030013)與其附表一、附表二整理,
每一項都標出條號方便回查原文。應試科目與配分比例引自附表二官方原文;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兩科附表二有明定考試時間,其餘專業科目附表二未列出個別時間,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應考資格規則§3、附表一
年齡
-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3 第 1 項第 3 款)。
學經歷——這是警大/警專的「內軌」
- 具下列資格之一即可(附表一,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資格三選一(附表一)
- 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這是警大、警專體系專屬的「內軌」任官考試,跟一般民眾可報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軌)是不同的兩張考卷,應考資格互斥,不能互相取代。
考試方式:僅筆試,沒有第二試規則§4
筆試六科,一次考完
沒有第二試不需體能測驗、不需外語口試
-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4 第 1 項)——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才有「筆試+外語口試」的例外,與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無關。
- 總成績即筆試成績,六科均為必考科目,沒有選試科目。
- 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5 第 1 項)。
- 錄取後另須辦理體格檢查(詳見「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這是及格後的關卡,不是筆試成績的一部分,也不是「體能測驗」。
應試科目與題型規則§4、附表二
| 類別 | 科目 | 題型 | 配分結構 | 占總成績 |
|---|---|---|---|---|
| 普通 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 申論+測驗 混合式(考試 2 小時) |
作文 80%、測驗 20% | 六科 各占 1/6 (各科成績平均,規則§5Ⅱ) |
|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 ※ 測驗式(考試 1 小時) | 中華民國憲法 50%、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50% | ||
| 專業 科目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 ◎ 申論+測驗 各 50% |
申論 50%、測驗 50% | |
|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 | ◎ 申論 60% 測驗 40% |
申論 60%、測驗 40% | ||
|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申論式 | 全申論・無測驗題 | ||
| 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 申論式 | 全申論・無測驗題 |
符號說明(附表二貳):「◎」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四等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申論占 60%、測驗占 40%,其餘混合式科目申論與測驗各占 50%;「※」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無符號)採申論式試題。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的命題範圍: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的命題範圍: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成績計算:六科單純平均,沒有但書規則§5 第 2 項
條文原文:「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沒有加權但書,六科一律等權重。
總成績 =(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6
不予錄取的兩條紅線(§5 第 3 項):筆試任一科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六科單純平均,自行加總除以 6 即可估算,本站不另外做成績試算器。
不予錄取的兩條紅線(§5 第 3 項):筆試任一科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六科單純平均,自行加總除以 6 即可估算,本站不另外做成績試算器。
錄取之後:訓練、任用與轉調限制規則§6、§7、§9
- 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6 第 3 項)——多數本考試考生本身已具備警大/警專資格,符合免再受訓的除外要件。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才算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6 第 1 項)。
- 分發:由內政部(消防)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6 第 1 項)。
- 資格: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9 第 1 項)。
- 限制轉調: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9 第 2 項)。
- 體格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7 第 2 項)。
法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含第 3 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 4 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
116 年考試日程依考選部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考試代碼 116060,更新於 115/09/03)。
本頁為白話輔助整理(2026-09-22),若與正式簡章、考選部公告或法規原文有出入,一律以官方為準。
← 回備考首頁
本頁為白話輔助整理(2026-09-22),若與正式簡章、考選部公告或法規原文有出入,一律以官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