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內軌)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民國 108 年試題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內軌)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民國 108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 考試
- 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 消防警察人員
- 科目
-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代號
- 60250
- 題型
- 申論 4 題
- 考試時間
- 1 小時30 分
- 電子計算器
- 禁止使用
本卷考過的條文
這份試卷的題目與解析一共引用 11 條條文,依引用題數排列。條號可點開讀書頁的法規原文;逐條說明在方案內。
108 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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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一題
試說明進行滅火器外觀檢查時,其設置狀況的檢查方法與判定方法分別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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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二題
試說明緊急廣播設備採用緊急電話啓動方式時,其設置規定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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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三題
試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說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其裝置位置之有關規定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三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單題 25 分:設置標準中探測器裝置位置之有關規定。核心為第 115 條五款;裝置位置還涉及依高度選種類(第 114 條)、不得設置處所(第 117 條)、得免設處所(第 116 條),四等時間內以第 115 條逐款加理由為主體,其他三條各寫重點。
時間與字數:約 22 分鐘・正文約 560 字;壹 第 115 條 280 字/貳 依高度選擇 90 字/參 不得設置處所 110 字/肆 得免設處所 80 字。
架構選擇:第 115 條用表格附理由;其餘三條各一段條列重點。
判讀線索:裝置位置 → 第 115 條:天花板出風口 1.5 公尺(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光電式分離型除外);牆上出風口 1.5 公尺(距天花板 1 公尺以上者除外);排氣口回風口 1 公尺內(偵煙式);局限型探測區域中心附近;不得傾斜 45 度(火焰式除外)。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第 115 條五款之 1.5 公尺、1 公尺、1 公尺、中心附近、45 度與各但書;第 114 條四級高度;第 117 條不得設置處所;第 116 條 20 公尺。
- 常見失分:把排氣口的 1 公尺內寫成遠離 1.5 公尺(出風口與排氣口方向相反);漏寫火焰式等三種除外;45 度但書寫成差動式。
- 加分寫法:每款附理由;指出出風口要遠離、排氣口要靠近的對比。
- 分數判斷:第 115 條約 14 分;其他三條各約 3 至 4 分。
- 反向邏輯:改問探測區域與探測器數量(第 119 條、第 120 條、第 122 條,113 年四等),或探測器外觀檢查(107 年四等)。
這一題公開審題規劃與高分關鍵兩段示範,參考解答、其他寫法與其他題的解析在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內軌)方案內。看方案免費樣張:106 年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選擇題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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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四題
試針對「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室外儲槽場所」,說明此兩類場所如符合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分別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