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外軌)・刑法概要・民國 106 年試題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外軌)刑法概要民國 106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
刑法概要
題型
申論 4 題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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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考過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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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2 題

106 年試題

  1. 第一題25分

    甲欲趁著夜市人潮擁擠扒竊他人之物,使用小刀將乙的側背包劃破一個洞,將手伸入該包內搜尋財物。在此之前,乙擔心遭人行竊,早已將側背包內的錢包及隨身用品全數交由好友丙保管,甲因而未竊得任何財物。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一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時間與字數:106年本科為純申論4題、1.5小時,每題約20分鐘、正文約450–600字。

    題目要件拆解:①劃破背包、伸手入內搜尋→著手與否;②包內無財物→結果不能發生,要判斷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26);③劃破背包本身→毀損;④是否構成加重竊盜(毀越安全設備);⑤競合。

    架構:壹、竊盜未遂(構成要件→普通未遂vs不能未遂→違法、罪責);貳、加重竊盜之排除;參、毀損罪;肆、競合與結論。重心放在不能未遂之危險判斷,約佔一半篇幅。

    判讀線索:劃破背包伸手搜尋、財物早已交給丙保管→著手後結果不能發生→刑法第26條又無危險的判斷,財物移交是偶然不是重大無知,成立第320條第3項普通未遂;劃破背包另論第354條毀損,第55條想像競合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著手時點(伸手入包搜尋);②§26「又無危險」的判斷標準與涵攝(財物移交丙是偶然、非重大無知);③結論為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④§320Ⅲ處罰未遂;⑤毀損§354及告訴乃論;⑥§55想像競合。
    • 常見失分:一看到包內沒東西就直接寫不能犯不罰;忘記處理劃破背包的毀損;把背包當成「安全設備」論加重竊盜而未說理。
    • 加分寫法:點出94年修法後§26由「減輕或免除」改為「不罰」,因此區分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的危險判斷變得關鍵;以重大無知作為判準收尾。
    • 反向邏輯:若改成行為人以為空包有錢而去偷,仍是普通未遂;若改成用迷信方法行竊,才是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不罰;若問加重竊盜,要說明背包不是第321條的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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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題25分

    某日傍晚,甲於餐廳飲酒狂歡。離開時,在小巷中忽見乙的頭部及眼睛受有重傷,血流不止。甲見事態嚴重,等不及叫救護車,決定自己載乙前往醫院急診。甲當時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七,意識仍十分清醒。所幸途中只有零星車輛,甲順利將乙載至醫院。經診治後,乙脫離死亡及失明之險境。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3. 第三題25分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詐騙丙,甲先在電話中假借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名義,要求丙將十萬元匯入指定帳戶,丙誤信甲的說詞而把十萬元匯入該指定帳戶。金額全數匯入後,乙持提款卡至便利超商的提款機將該筆款項領出。試問甲、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4. 第四題25分

    甲為聘僱外國人擔任工廠作業員,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員乙提交「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表」及「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等文件。甲故意於該等文件填入虛偽資料,企圖蒙混過關。對此不知情的乙,依法應依職權審核資料正確與否,卻未為查證即核准甲之申請。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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