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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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6)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甲類:石油裂解製造石化基本原料的工作場所,以及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二數量的工作場所。乙類: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合成農藥原體的工作場所、爆竹煙火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丙類:蒸汽鍋爐傳熱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冷凍能力 150 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 1000 立方公尺以上的氧氣與有毒性可燃性高壓氣體、5000 立方公尺以上其他高壓氣體。丁類營造工程:建築物高度 80 公尺以上、單跨橋墩跨距 75 公尺或多跨 50 公尺以上的橋梁、壓氣施工、長度 1000 公尺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豎坑的隧道、開挖深度 18 公尺且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且面積 330 平方公尺以上。
考過 11 題(術科 9、學科 2),考法:問數字、問主體。
關鍵字:丙:鍋爐500平方公尺/冷凍150公噸/1000/5000立方公尺・丁:80公尺/75/50公尺/1000公尺15公尺/18公尺500平方/7公尺330平方
- 學科 22200-01 第 140 題・問數字
- 學科 22200-01 第 141 題・問數字
- 114 年第 3 梯第 5 題・變更管理/PSM・問數字
- 113 年第 3 梯第 8 題・變更管理/PSM・問數字
- 111 年第 1 梯第 117 題・勞動法規/勞檢・問數字
- 111 年第 1 梯第 93 題・高壓氣體/壓力容器・問數字
- 111 年第 1 梯第 98 題・勞動法規/勞檢・問數字、問主體
- 110 年第 1 梯第 61 題・變更管理/PSM・問數字
- 另有 3 題引用這一條。
- 法規數字卡・變更管理/PSM:丙類:蒸汽鍋爐傳熱面積500 m²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冷凍能力150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1000 m³(氧氣、毒性、可燃性)/5000 m³(其他)以上
- 法規數字卡・變更管理/PSM:丁類營造工程:建築物高度80公尺以上;單跨橋墩跨距75公尺以上或多跨50公尺以上;壓氣施工;隧道1000公尺以上或豎坑15公尺以上;開挖深度18公尺以上且面積500 m²以上;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且面積330 m²以上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製程修改指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的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變更。液化石油氣指以 3 個碳及 4 個碳的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冷凍用高壓氣體指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的高壓氣體;一般高壓氣體指這兩者以外的高壓氣體;加氣站指直接把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到車輛燃料容器的固定式製造設備。審查是對資料的書面審查,檢查是對資料及設施的現場檢查。
考過 3 題(術科 3),考法:問主體。
關鍵字:審查=書面・檢查=現場
- 110 年第 1 梯第 56 題・變更管理/PSM・問主體
- 110 年第 1 梯第 69 題・高壓氣體/壓力容器・問內容
- 110 年第 3 梯第 16 題・高壓氣體/壓力容器・問內容
第 二 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職業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考試當年條文與現行不同:106 年第 2 梯(當年適用 105/08/11 修正版)
當年第 6 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一)化學工程技師。(二)工礦衛生技師。(三)機械工程技師。(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現行條文見上方。版本以法規資料庫的修正發布日期切分,施行日另定者可能差數日到數月。
第 三 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四 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 五 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事業單位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專任工程人員。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五、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人員之一: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水利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所定人員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 六 章 附則
附件(19 份,連到全國法規資料庫)
- 附件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 附件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 附件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 附件四 緊急應變計畫
- 附件五 稽核管理計畫
- 附件七: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
- 附件八: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
- 附件九: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附件十: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附件十一: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附件十二:加氣站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附件十三:鍋爐設施應檢查事項
- 附件十四 施工計畫書
- 附件十五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 附件十六 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
- 格式一 甲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
- 格式二 乙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
- 格式三 丙類(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
- 格式四 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