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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14年04月11日11 條・1 部分全國法規資料庫原頁用這部法規做法條速判

條文照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現行版本原文收錄,2026-10-11 抓取、兩次抓取逐條比對一致。附表只列名稱與連結,內容請到法規資料庫看。側欄每條的條旨與條文下方的白話解釋、考點提示(考過哪些題、怎麼考)由火榜撰寫:原文與條旨免登入,白話與考點前 2 條免費試閱,其餘為全開包內容。術科考試當年條文與現行不同的條,卡上另列當年條文。

生效狀態(全國法規資料庫備註):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章節(1)
  1. 全文 11

全文

第 1 條免費試閱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是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與粉塵的容許暴露標準。

第 2 條考過 6 次免費試閱法規資料庫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白話

雇主要確保勞工作業場所的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或附表二(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附表一中沒有列容許濃度值的有害物,一經測出就視為超過標準。

考點

考過 6 題(術科 4、學科 2),考法:問數字、問例外、問主體。

關鍵字:附表一有害物・附表二粉塵・未列值測出即超標

第 3 條考過 11 次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
│容許濃度 │變量係數 │備 註 │
├───────────┼──────┼─────────┤
│未滿 1 │3 │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
├───────────┼──────┤以 ppm、粒狀物以 │
│1 以上,未滿 10 │2 │mg/m、石綿 f/cc 為│
├───────────┼──────┤單位。 │
│10 以上,未滿 100 │1.5 │ │
├───────────┼──────┤ │
│100 以上,未滿 1000 │1.25 │ │
├───────────┼──────┤ │
│1000 以上 │1 │ │
└───────────┴──────┴─────────┘
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考試當年條文與現行不同:106 年第 2 梯、106 年第 3 梯(當年適用 103/06/27 修正版)

當年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容許濃度 │變量係數 │備 註 │├──────────┼──────┼──────────┤│未滿 1 │3 │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以│├──────────┼──────┤ppm 、粒狀物以 ㎎/││1 以上,未滿 10 │2 │m^3 、石綿 f/cc 為單│├──────────┼──────┤位。 ││10 以上,未滿 100 │1.5 │ │├──────────┼──────┤ ││100 以上,未滿 1000 │1.25 │ │├──────────┼──────┤ ││1000 以上 │1 │ │└──────────┴──────┴──────────┘
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現行條文見上方。版本以法規資料庫的修正發布日期切分,施行日另定者可能差數日到數月。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5 條考過 3 次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6 條考過 3 次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本標準所稱 f/cc 為每立方公分根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分纖維根數。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8 條考過 6 次法規資料庫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9 條考過 5 次法規資料庫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甲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10 條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第 11 條法規資料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提到的附表見頁尾附件(內容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白話解釋與考點提示:全開包內容,看方案。

附件(2 份,連到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