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5 年試題

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5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考試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題型
申論 4 題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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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考過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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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4 題
刑事訴訟法5 題

105 年試題

  1. 第一題25分

    甲缺錢花用,邀乙一起作案,二人分持幾可亂真的玩具槍與電擊棒潛入某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選定某小客車車主為作案目標後,將該車二個前輪胎刺破及放氣,並在附近埋伏,見車主A 進入該地下室停車場正欲前去駕車時,快步走向A。坐上駕駛座的A 見狀以中控鎖將車門鎖住,甲、乙分別站在車門兩側,各揮動分持之玩具槍與電擊棒,包抄並各自扳動門把欲開啟車門未果,A 擔心其擊破車窗進入車內,乃發動引擎,駕駛輪胎被放氣的小客車衝出地下室停車場,甲、乙取財未能得逞。問: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2. 第二題25分

    甲是某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組偵查員,其朋友A 在該市第一分局轄區內經營「○○美容坊」,並媒介、容留女子在該美容坊包廂內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A 從中抽取三成牟利。某日A 撥打電話向甲打聽警方是否有臨檢計畫,甲以不詳管道查知第一分局今晚將實施臨檢掃黃,並將此消息在電話中使用暗語告知A。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3. 第三題25分

    甲僱請徵信社職員乙偷偷闖入丙宅,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丙與丁(甲妻)的性愛過程。孰料,竟連丙、丁兩人謀殺甲未遂的談話一併錄下。試問法院在審理丙、丁是否構成通姦與殺人未遂等罪行的過程中,得否使用該竊錄內容作為證明丙、丁通姦與殺人未遂的證據?試依目前理論與實務的觀點說明之。(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三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私人(甲僱乙)以違法竊錄取得的錄影,能否作為丙丁通姦與殺人未遂的證據。

    判讀線索:徵信社職員乙闖入架設針孔→私人違法取證,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侵入住宅;法院審理→要談證據能力;目前理論與實務→要比較學說與實務;通姦與殺人未遂→罪質輕重不同,可結合權衡。

    壹、問題所在;貳、學說;參、實務;肆、本案適用與結論。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點出第158條之4只規範公務員;②私人違法取證的學說兩說;③實務原則肯定、例外排除(國家假手、侵害人性尊嚴);④分別就殺人未遂與通姦結論。
    • 常見失分:直接套用第158條之4權衡而不說明私人取證的特殊性;兩罪合併一個結論。
    • 加分寫法:把乙的刑責(侵入住居、妨害秘密)一句帶過,並點出通保法第29條不罰事由不適用於本案。
    • 反向邏輯:若是警察指使徵信社去裝針孔,就是國家假手私人,應視同公務員違法取證,依第158條之4權衡甚至排除。

    這一題公開審題規劃與高分關鍵兩段示範,參考解答、其他寫法與其他題的解析在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方案內。看方案免費樣張:105 年 警察法規(選擇題 50 題)

  4. 第四題25分

    甲出國期間,委託乙保管祖傳花瓶。某日,乙有事外出,花瓶遭到與乙同財共居的兒子丙盜走,以變價購買毒品吸食。兩星期後,甲回國,向乙索討,乙佯稱花瓶不慎摔破,願賠償甲損失。甲不信乙的說詞,遂向檢察官提起乙侵占花瓶的告訴。經過一番查證,檢察官發現花瓶由丙所盜,遂對丙以竊盜罪提起公訴。丙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抗辯,試就丙提出的這兩項抗辯,說明其是否有理由? ㈠甲未向丙提出竊盜告訴,而係向乙提起侵占告訴。因而檢察官對丙的起訴違反不告不理原則(或稱控訴原則),起訴不合法。(10 分) ㈡丙所犯親屬相盜罪,應由其父乙提出告訴。乙未告訴,因而檢察官對丙的起訴不合法。(1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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