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7 年試題
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7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 考試
-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 題型
- 申論 4 題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本卷考過的條文
這份試卷的題目與解析一共引用 26 條條文,依引用題數排列。條號可點開讀書頁的法規原文;逐條說明在方案內。
- 第 33 條之 1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卷證資訊
- 第 88 條現行犯
- 第 92 條現行犯之解送
- 第 93 條即時訊問與聲請羈押
- 第 95 條訊問(詢問)前應先告知
- 第 101 條羈押要件
- 第 122 條搜索的對象
- 第 133 條扣押
- 第 144 條搜索扣押的必要處分
- 第 148 條
- 第 150 條在場權
- 第 158 條之 4權衡法則
- 第 416 條準抗告
- 第 29 條教唆犯
- 第 50 條數罪併罰
- 第 164 條藏匿人犯及頂替罪
- 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第 167 條親屬間的減免
- 第 168 條偽證罪
- 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
- 第 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具體危險犯)
- 第 235 條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
- 第 304 條強制罪
-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
- 第 41 條違法蒐集利用之刑責
107 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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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25分
甲因侵占公款被通緝,逃亡中甲打電話給女友乙,要乙刪除甲寄放電腦中之所有檔案,並燒燬相關文書;另一方面,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之代價找來戊,出面具結作證甲未曾經手相關案件,帳面不合只是誤寫誤算之結果。甲父丙因不忍甲東藏西躲,央求友人丁將甲藏匿於其郊區別墅中。請問本案中一干人等構成何罪?(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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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25分
甲不滿女友A 揚言分手,遂輸入他先前窺見A 在臉書上之帳號、密碼,上傳二人之前約會的裸體照,並發Line 給A,命其立即回到甲身邊,否則要放火燒A 全家,大家同歸於盡。甲見A 數日後並無回音,憤怒下提汽油桶至A 居住之公寓樓下,潑灑A 停在公寓內樓梯口之摩托車,並點火燃燒。雖經路人報警,但火勢已延燒到其他併排車輛及公寓樓梯間。甲之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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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25分
某日,A 於下班通勤車潮湧現時段,雖其駕照經吊銷仍租車與友人B 於市區競速,由於對於租車之車輛車況、性能等並不熟悉,終車速過快衝上路邊大廈騎樓造成數位行人傷亡。警察經路人報案趕往現場以現行犯逮捕A,然事出突然對相關犯罪事證、動機尚未釐清。案件經移送地檢署,檢方認應聲請羈押進一步蒐證確認,現若A 委請律師並請求閱卷,試問應如何進行相關程序?(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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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25分
甲涉嫌毒品走私,並以犯罪所得購買名車、名鑽等,放置女友乙住所並供其所用。A 警等人為保全相關不法所得之證據,經法院核准持票搜索乙女住宅。過程中,乙以其非犯罪嫌疑人,且所委任律師尚未到場,拒絕開門抗拒搜索,且稱確保自身權益即以手機攝影。惟A 警等人找鎖匠強行開門,稍後並沒收乙女手機,且未同意其委任律師搜索時在場,取得相關不法所得之證據。試問,A 警等人實施前項搜索扣押之證據,法庭審理能否作為事實認定之基礎?(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四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員警持搜索票搜索毒販女友乙的住處,強行開鎖、扣押乙用來攝影的手機、不准乙的律師在場,所得證據能否作為事實認定基礎。
判讀線索:乙不是嫌疑人→第三人搜索要件;乙拒絕開門→得開啟鎖扃;律師未到→偵查中第三人無辯護人在場權;扣押手機→手機與本案無關,是否逾越;能否作為證據→第158條之4權衡、毒樹果實。
壹、搜索合法性;貳、強制開門與在場權;參、扣押手機;肆、證據能力。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第三人搜索要件;②第144條開啟鎖扃;③第150條在場權只限當事人及審判中辯護人;④手機扣押逾越範圍而違法;⑤區分合法扣押物與違法扣押物的證據能力(第158條之4)。
- 常見失分:誤以為律師有在場權而認定全部搜索違法;把手機違法扣押擴大成全部證據排除。
- 加分寫法:補充第416條第2項,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反向邏輯:若乙是犯罪嫌疑人而委任辯護人,偵查中辯護人仍無第150條在場權(限審判中);但訊問時的在場權依第245條第2項,不可混淆。
這一題公開審題規劃與高分關鍵兩段示範,參考解答、其他寫法與其他題的解析在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方案內。看方案免費樣張:105 年 警察法規(選擇題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