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9 年試題

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9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考試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題型
申論 4 題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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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考過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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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0 題
刑事訴訟法9 題

109 年試題

  1. 第一題25分

    甲正要將其機車停入僅剩的一個停車位時,騎士乙卻從另一方向捷足先登,甲十分不快,趁著乙離開購物之際,拿出機車大鎖將乙之機車的後輪鎖上,並將該機車的兩個輪胎放氣。乙在遠處瞥見甲的行動後急忙跑回,要求甲打開大鎖,甲不答應,乙隨即以拳頭重擊甲的臉部,造成甲鼻樑斷裂昏倒在地。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一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甲因停車位糾紛鎖住乙的機車並放氣,乙回來要求開鎖被拒,一拳打斷甲的鼻樑,分別論甲、乙刑責。

    判讀線索:大鎖鎖後輪、放氣→強制罪(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與毀損罪的區分;甲拒絕開鎖→侵害仍在持續,屬現在不法侵害;乙重擊致鼻樑斷裂→傷害罪,鼻樑斷裂通常不是重傷;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否過當。

    壹、甲之刑責;貳、乙之刑責(構成要件、正當防衛、過當);參、結論。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強制罪的強暴可對物施力;②放氣不構成毀損;③現在不法侵害的認定(拒絕開鎖使侵害持續);④防衛必要性與過當;⑤傷害程度非重傷。
    • 常見失分:把甲鎖車寫成毀損罪;認定乙正當防衛完全不罰;或認為侵害已過去而否定防衛情狀。
    • 加分寫法:說明防衛不要求法益權衡,但手段須必要,並點出可以報警的事實。
    • 反向邏輯:若甲鎖車後已離開現場,乙只是事後報復,就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能依第23條但書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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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題25分

    A 到漁港遊玩,並在魚市場購買肥美的活螃蟹,以新臺幣150 元為代價交由一家海產店代客料理。海產店老闆甲在廚房以價格較低的死螃蟹加以替換,並做成避風塘炒蟹,欲使A 不易辨識。殊不知A 是老饕,發現味道不對,心生懷疑,但不願當場與店家起衝突,於是給付150 元後悻悻然離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3. 第三題25分

    檢察官甲於偵查跨國詐欺案時,傳訊擔任車手之日本人乙到場訊問,因甲曾赴日遊學,遂自行於偵查庭中以日文與乙交談,並口頭指示不懂日文之書記官丙,製作訊問筆錄。如乙於偵查中曾對甲表示本國人丁為主嫌,則於丁之審判中,乙之偵查中訊問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4. 第四題25分

    甲為法官,曾於高院參與裁判乙涉犯之放火罪。如該案件上訴後經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高院,高院為更一審判決後,甲已調任至最高法院服務,則甲是否可擔任更一審上訴之法官?(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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