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9 年試題
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09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 考試
-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 題型
- 申論 4 題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本卷考過的條文
這份試卷的題目與解析一共引用 19 條條文,依引用題數排列。條號可點開讀書頁的法規原文;逐條說明在方案內。
- 第 10 條刑法用語的立法解釋
- 第 23 條正當防衛
- 第 50 條數罪併罰
- 第 55 條想像競合
- 第 277 條傷害罪
- 第 304 條強制罪
-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 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與業務侵占罪
- 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 第 354 條普通毀損罪
- 第 17 條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 第 18 條聲請迴避
- 第 41 條訊問筆錄
- 第 99 條
- 第 158 條之 3
- 第 159 條之 1傳聞例外
- 第 159 條之 3
- 第 186 條證人具結
- 第 379 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09 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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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25分
甲正要將其機車停入僅剩的一個停車位時,騎士乙卻從另一方向捷足先登,甲十分不快,趁著乙離開購物之際,拿出機車大鎖將乙之機車的後輪鎖上,並將該機車的兩個輪胎放氣。乙在遠處瞥見甲的行動後急忙跑回,要求甲打開大鎖,甲不答應,乙隨即以拳頭重擊甲的臉部,造成甲鼻樑斷裂昏倒在地。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一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甲因停車位糾紛鎖住乙的機車並放氣,乙回來要求開鎖被拒,一拳打斷甲的鼻樑,分別論甲、乙刑責。
判讀線索:大鎖鎖後輪、放氣→強制罪(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與毀損罪的區分;甲拒絕開鎖→侵害仍在持續,屬現在不法侵害;乙重擊致鼻樑斷裂→傷害罪,鼻樑斷裂通常不是重傷;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否過當。
壹、甲之刑責;貳、乙之刑責(構成要件、正當防衛、過當);參、結論。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強制罪的強暴可對物施力;②放氣不構成毀損;③現在不法侵害的認定(拒絕開鎖使侵害持續);④防衛必要性與過當;⑤傷害程度非重傷。
- 常見失分:把甲鎖車寫成毀損罪;認定乙正當防衛完全不罰;或認為侵害已過去而否定防衛情狀。
- 加分寫法:說明防衛不要求法益權衡,但手段須必要,並點出可以報警的事實。
- 反向邏輯:若甲鎖車後已離開現場,乙只是事後報復,就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能依第23條但書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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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25分
A 到漁港遊玩,並在魚市場購買肥美的活螃蟹,以新臺幣150 元為代價交由一家海產店代客料理。海產店老闆甲在廚房以價格較低的死螃蟹加以替換,並做成避風塘炒蟹,欲使A 不易辨識。殊不知A 是老饕,發現味道不對,心生懷疑,但不願當場與店家起衝突,於是給付150 元後悻悻然離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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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25分
檢察官甲於偵查跨國詐欺案時,傳訊擔任車手之日本人乙到場訊問,因甲曾赴日遊學,遂自行於偵查庭中以日文與乙交談,並口頭指示不懂日文之書記官丙,製作訊問筆錄。如乙於偵查中曾對甲表示本國人丁為主嫌,則於丁之審判中,乙之偵查中訊問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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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25分
甲為法官,曾於高院參與裁判乙涉犯之放火罪。如該案件上訴後經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高院,高院為更一審判決後,甲已調任至最高法院服務,則甲是否可擔任更一審上訴之法官?(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