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11 年試題
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 111 年的全部試題。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標「未公布」。
- 考試
-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 題型
- 申論 4 題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本卷考過的條文
這份試卷的題目與解析一共引用 15 條條文,依引用題數排列。條號可點開讀書頁的法規原文;逐條說明在方案內。
- 第 95 條訊問(詢問)前應先告知
- 第 133 條扣押
- 第 156 條自白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第 158 條之 4權衡法則2 題
- 第 180 條親屬等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 第 181 條
- 第 185 條訊問證人之告知
- 第 186 條證人具結
-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與辯護人在場權
- 第 416 條準抗告
111 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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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25分
經營生活雜貨店的乙將店內所要淘汰的瑕疵商品堆放在店門口,並且貼了一張小公告:「有需要者,都可免費帶走」。某日傍晚,甲趁四下無人時,將其中一個馬克杯取走,但甲並未看到公告,不知乙有同意任何人免費帶走。甲才離開店門口幾步,赫然發現杯子底部有一處不小的缺角,甚為失望,趕緊回頭將該杯子放回原本的堆放處。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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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25分
丙因涉嫌行賄公務員而受刑事偵查。證人甲為丙之配偶。檢察官在訊問甲時,疏忽未告知其可拒絕證言。雖然甲目睹行賄過程,但對於檢察官之訊問,仍為虛偽證言。另外,檢察官在訊問證人乙時,問道:「丙是否跟你提過行賄計畫?」乙身為丙的親信兼好友,為了幫丙脫罪,向檢察官虛偽證稱:「我跟丙早已多年沒有往來。」甲、乙均在供述後踐行具結程序。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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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25分
律師A 接受被告委任,以辯護人身分,於被告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在場陪訊。訊問程序中,檢察官以A 當場書寫筆記過於詳細為由,認為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遂指揮在庭法警扣押A 已製作之訊問筆記。A 對此扣押不服,認為侵害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乃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準抗告,要求檢察官發還受扣押之筆記。請說明A 準抗告之合法性。(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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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25分
甲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乙女,兩人相談甚歡,不久即相約在某夜店見面。甲涉嫌在夜店以藥物迷昏乙女後予以性侵,第二天乙女即到警局報案。員警丙得知甲乙使用通訊軟體LINE 作為聯絡工具後,為蒐證目的,經乙女同意,丙即使用乙之手機,假裝是乙而以LINE 與甲聯繫。丙以技巧性問話方式,希望讓甲不自覺而說出犯罪。甲果而中計,在對話過程中坦承犯行。丙將該LINE 對話內容予以截圖,作為甲犯罪之證據。案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甲以該LINE 對話係受警員誘騙,不能作為證據。經審理後,法院仍採認該證據作為甲有罪判決之依據,請以實務見解及刑事訴訟學理,試述法院有罪判決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申論第四題解析示範(審題規劃、高分關鍵)
審題規劃
題目要什麼:員警丙經被害人乙同意,用乙的手機假冒乙以LINE與甲對話,套出甲坦承性侵,截圖作證據,判斷法院採為有罪證據是否合法。
判讀線索:警察假冒被害人→是否屬訊問、應否告知緘默權(第95條);技巧性問話→是否屬第156條不正方法(詐欺);乙同意→通訊監察?實務認為對話一方同意的錄存不構成違法監察;學理→不自證己罪、規避告知義務;權衡→第158條之4。
壹、爭點;貳、實務見解;參、學說批評;肆、本案結論。
高分關鍵
- 必寫給分點:①偽裝套話是否屬訊問、告知義務;②是否屬第156條不正方法;③對話一方同意不構成違法監察;④實務肯定、學說批評;⑤第158條之4權衡與補強法則。
- 常見失分:直接認定詐欺取得自白而排除;忽略補強法則。
- 加分寫法:比較誘捕偵查(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的區分,說明本案只是套取已完成犯罪的陳述,不涉犯意誘發。
- 反向邏輯:若甲已被逮捕在押,警察假扮獄友套話,學說與實務多認為規避告知義務的程度嚴重,應依第158條之4審慎權衡甚至排除。
這一題公開審題規劃與高分關鍵兩段示範,參考解答、其他寫法與其他題的解析在警察升官等 警正 行政警察方案內。看方案免費樣張:105 年 警察法規(選擇題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