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升官等 消防搶救實務 歷屆申論試題
消防搶救實務的範圍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與民力運用,全卷都是申論題。最近一屆(113 年)申論 4 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考試
-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警正(消防人員)
- 科目
-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 代號
- 10240
- 題型
- 申論 4 題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 電子計算器
- 禁止使用
109、111、113 年試題
申論題考選部只公布試題、不公布答案,所以下列各題沒有官方答案。
1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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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一題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有關救助人力、化學災害處理人力、指揮人力、搜救組織、一一九執勤人力等各項專責人力配置原則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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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二題
離島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不幸發生重大災害時易形成孤島地區,依「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直升機組合訓練人員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之規定,災時應變階段各級政府執行有關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緊急傷害後送等現場作業要領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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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三題
內政部持續推動「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中有關「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執行具體作為與核心內容為何?當大規模災害發生時搶救人力不足之情形下,要運用國軍、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及「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之規定,渠等協助救災事項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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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四題
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為能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以減輕消防人力不足及提升整體救護效能,依「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指導原則」規定,請問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可協助救護勤務項目為何?其服勤時應遵守何事項?請詳述之。(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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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一題
110 年 10 月份高雄市某複合建築物火災事件,造成多位民眾傷亡,而災害現場常需大量協勤人力,義勇消防人員有其重要性。請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說明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具備那些資格,以及應配置使用那些協勤裝備?(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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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二題
內政部消防署為提升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安全,透過改善救護車可辨識度,促使其他用路人及早警覺,優化行車安全。請依「各級消防機關救護勤務安全指導原則」說明救護車外觀標識原則,以及如何警示設施及安全配備?(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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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三題
111 年 3 月桃園市某倉儲火災,歷經 21 天長時間火災搶救,彰顯相關火場安全管制十分重要。請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範之火災搶救作業要領,說明個人責任回報、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及成立緊急救援小組。(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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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四題
111 年 9 月 26 日韓國大田商場(Outlet)火災事件,造成多位民眾傷亡,火災發生疑似為商場內部停車場充電樁與電動車所引發。國內在 109 年 7 月臺北市民權大橋下也曾發生儲能櫃火災。有鑑於新能源(電力)系統發展迅速,相關案例突顯其火災搶救之危險性,請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搶救電動車與儲能系統安全指導原則」敘述安全注意事項。(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1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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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一題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執行各項消防工作,依照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請詳述「消防勤務」之項目及內容。(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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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二題
邇來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時,迭有發生受訓消防人員受傷的個案,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除於開訓前妥慎規劃整備外,於訓練辦理期間應持續進行那些事項之執行及確認工作,以確保受訓消防人員的安全?(25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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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三題
消防分隊獲報有騎機車八旬老翁跌坐路邊,你於執行救護勤務到達現場,當接觸傷患時發現其尚無明顯外傷,請試述進行初步評估時詢問主訴及詢問病史之程序作法為何?(25 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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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第四題
接獲大型輕鋼架構造鐵皮屋傢俱工廠火災,於此類火場搶救作業中,在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如認定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依照「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規定,請詳述所指危險性救災行動為何?(25分)
官方答案未公布(申論題)
各年度試卷
每一年一頁,放該年全部題目與官方答案。
101、103、105、107、109、111、113 年考點頻率
| 主題 | 101 | 103 | 105 | 107 | 109 | 111 | 113 | 合計 | 出現年數 |
|---|---|---|---|---|---|---|---|---|---|
| 火場戰術與部署 | 2 | 2 | 2 | 2 | 1 | 0 | 0 | 9 | 5 |
| 車輛裝備與水源 | 1 | 1 | 0 | 1 | 1 | 2 | 1 | 7 | 6 |
| 救助與人命搜救 | 0 | 0 | 1 | 1 | 0 | 2 | 2 | 6 | 4 |
| 緊急救護 | 1 | 0 | 0 | 0 | 1 | 0 | 1 | 3 | 3 |
| 指揮體系與安全管理 | 0 | 1 | 1 | 0 | 1 | 0 | 0 | 3 | 3 |
- 101、103、105、107、109、111、113 年 28 題中,出題最多的是火場戰術與部署(9 題)與車輛裝備與水源(7 題)。
主題依題目與解析內的關鍵詞自動歸類,一題只歸一個主題;跨主題的題目以命中最多的為準。
解析樣本:103 年第四題
選這題是因為題目用的罪名後來刪除了:刑法第 276 條於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現在只論普通過失致死。修正沿革與現行條文都能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逐字查到。
近年來消防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之際,曾發生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一案例為騎機車受輕傷之婦人,經119消防救護車載運後,該救護車雖依規定鳴警報與閃燈,卻仍在十字路口遭搶綠燈之自小客車撞翻,而使被載運之輕傷婦人因造成二次傷害而死亡,而駕駛該救護車的消防隊員也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究竟消防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之規定如何?起訴該消防救護車駕駛是否合理?試申述之。(25分)
考題當年:刑法 §276Ⅱ業務過失致死,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
現行:108/5/29 修正公布刪除第 2 項,全條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作答改論普通過失致死。
兩問:①消防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規定(說明)②起訴是否合理(論述,要有正反與結論)。題幹「業務過失致死」——罪名已於 108 年刪除,作答要提。
反向定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緊急車輛通行,如第 93 條等);刑法 §276(過失致死)。
- 一、優先通行權內涵與界限(約 200 字)。
- 二、起訴合理性:判斷因素、本案評價、結論(約 300 字)。
- 三、修法提示與實務建議(約 100 字)。時間不夠先寫第二段結論。
一、消防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
1.內涵: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鳴警號、開警示燈,得不受行車速度、行進方向、號誌標誌標線之限制,以爭取搶救時效。
2.界限:優先通行權係行政法上之特別通行方式,非刑事免責事由;駕駛仍負安全駕駛義務,通過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確認安全後通過。
3.信賴原則之限制:得信賴他人聞警號避讓,但以自身已盡合理注意為前提;視距不良、車流複雜路口仍須減速確認。
二、起訴是否合理
1.判斷因素:是否鳴警號、開警示燈;是否減速並注意查看;對方有無違規介入(如搶燈);是否已盡注意仍無法避免。實務多數仍認定緊急車輛駕駛有相當過失,無罪者屬少數。
2.本案評價:救護車雖依規定鳴警閃燈,肇事主因在對方搶燈;惟若進入路口前未減速確認、僅憑警號通過,仍可能被認定「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3.結論:檢察官依偵查事證認有犯罪嫌疑而起訴,程序上尚屬合理;是否成罪,應由法院依行車紀錄器、車速鑑定、路口視距等事證判斷,不能因對方違規在先即當然免責。
三、修法提示與建議
現行刑法中華民國刑法§276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應論普通過失致死(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宜建立路口減速確認標準、強化緊急駕駛訓練及案例教育,落實「優先通行權不等於免責權」。
- 必寫:優先通行權要件(鳴警號、開警示燈)與「非免責」;信賴原則限制;起訴合理與否要有明確結論與理由。
- 加分:§276 修法(刪業務過失、法定刑提高);提出制度面建議。
- 常見失分:只答「不合理,因為對方闖紅燈」而忽略駕駛注意義務;罪名仍寫業務過失致死。
- 時間不夠先砍:第三段建議。分數判斷(估):論述有正反+結論清楚約中上。
以「法律三段論」寫第二問:大前提(優先通行權+注意義務+信賴原則)→小前提(本案事實:鳴警、對方搶燈、有無減速)→結論(起訴合理、成罪待審),法科味更重。
申論題沒有官方示範解答,上列為依現行法規整理的參考解答,正式作答以評分標準為準。